杜蘇芮颱風襲台,雖然只有南部縣市放了颱風假,我請人資過來問了一下, 「你知道颱風假的規定嗎?」剛從事人資二、三年的人,大概都不太知道。畢竟已經很多年台灣沒有遇過颱風假。史上放過最長的颱風假是2009年放了3天的莫拉克,這次南部放了2天,則是一場意外。
颱風假的理解不難,一句話…"颱風不是假,因為他是天災",勞基法也沒有"颱風假"的規定,主要會放假是因為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因此企業若是選擇停班,或員工有安全疑慮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發給當天薪資,但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白話一點說就是"勞工有權不上班,雇主有權不給薪。"
「颱風假」並非勞基法中正規的假別,因此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中的規範,勞工可因為安全因素不出勤到班,但雇主不得給予處罰,例如:扣全勤獎金、記曠職、要求排事假等。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勞工因前點(第6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果理解到颱風本來就不是假,居家上班的員工,就不會有"我今天要放颱風假"的狀況,因為畢竟不影響上班途中的安全性問題。
颱風假很容易遇到的特殊狀況是,原本同仁排特休假、排休假,遇颱風假可不可以取消。對勞工而言,他排休假(特休)放一天,同事沒排休假也放一天,排休假的人一定覺得不公平,又例如勞工請婚假期間,遇上颱風假可不可以順勢延長一天?
想像一個狀況,如果 颱風假遇上假日,你會不會主張補假一天?應該不會有這樣的人吧! 因此如果你排了休假、特休,原則上發生的天災停班就跟你無關。婚假的狀況也是一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七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78)勞動二字第二四九七三號函: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
由上可見,已排休假企業不同意變更取消休假是符合法令規定,如果擔心員工彼此認知不一,工作規則當中可以列入。
另外一種狀況是…居住地與工作地颱風假不一致的情況,該怎麼處理?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
,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規定可看出,只要是在居住地或是工作地區、上班必經的地區,這三個任何一個地區宣布停班,勞工即能不去上班!如果因為颱風天在交通上受到影響,雇主也不可以有不利處分。
據了解,目前大部份的企業對颱風假,都是正常給薪放假,因此偶爾會聽說…部份特殊員工,就算不住颱風地,也要搬出個理由,例如…我租房子在當地、或戶籍在當地之類的騙假現象。
如果我們已經理解並接受 「颱風天不是假」的觀念,接下來勞工要不要上班?考慮地就是你可以合法休一天"無薪假",並不會影響你的出缺勤和考績,或者正常出勤,領取完整的工資。但如果 你認為颱風天出勤有危險,可以合法主張並拒絕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