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次提到的文藝復興後的齋戒規則被削弱後,以大方向而言也看的出來連帶影響的信理及禮儀變動,本章節將繼續討論羅馬傳統齋戒近代至現代改變。
於1741年5月31號,教宗本篤十四發出宗座憲章《Non Ambiginius;非模糊的》,允許在禁食日吃肉,但他明確禁止在禁食日期間的同一餐中使用魚和肉,在此之前,四十天的四旬齋是完全禁食肉類的日子。 (Letter to the Archbishop of Compostella, 10 June, 1745, in Bucceroni Enchiridion Morale No. 147)
如此小齋(Abstinence)的概念誕生了,儘管這個詞彙直到 1917 年教會法典才出現。值得注意的是,教宗本篤十四世仍懇求教友回歸早期的實踐
遵守四旬齋期正是基督徒戰爭的標誌。透過此,我們證明自己不是基督十字聖架的敵對者;經由此,我們避免了天主的神聖義怒;藉著此,我們獲得了對抗黑暗王子的力量,如若人在遵守四旬齋期時疏忽,就會損害天主的光榮並羞辱天主教會,同時無疑地對基督徒的靈魂構成危險。 《Non Ambiginius》
1915年Antoine Villien神父於其著作《A History of the Commandments of the Church》寫道:「在初期〔四旬期中〕主日天吃肉食是被允許的,後來在四旬期大部分時間中被明確允許,老一輩的人仍然銘記在法國的聖週五至復活節完全禁止食用。後來,新的特許逐漸將星期日的特權延長到每週的星期二和星期四,直到聖枝主日之前的星期四,從庇護九世任內開始。[c. 1846]」以上所說的特許將須勞動者或工人納入其中。
美國天主教會第三次巴爾的摩會議於 1884 年出版的《巴爾的摩手冊》規定:「只允許在中午或晚些時候吃一頓正餐。除了這頓正餐外,還允許補充 8 盎司小點。如果正餐如果是在中午左右取食,則小點在晚上進食;如果是在當天較晚的時間用餐,小點也可以在中午取食。除了正餐和小點外,一般習慣允許在早上攜帶最多兩盎司麵包(不含奶油)和一杯熱液體(例如咖啡或茶)。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透過這種方式,許多人能夠——因此也有義務——保持齋戒,否則他們無法做到這一點。」隨著1917年教會法典頒布後對於蛋奶類在教會各地的使用也大幅度減弱,在筆者看來令人揣揣不安,接續上一章誓反教安利甘派的實踐做對比,這也為教會「開放」的危機某方面上有了徵象。
1917年《教會法典》中規定的強制禁食的日子大齋期的四十天(包括聖灰週三、耶穌受難日和聖週六直到中午);封齋週(聖路濟亞瞻禮/聖誕節後、聖灰週三後、聖神降臨後及光榮聖十字架瞻禮後的週三、五、六);五旬節前夕、聖母升天、諸聖節及聖誕節。四旬期(週一至週四)都必須實行小齋,即僅在主餐時吃肉。當然,所週五都要求完大齋,包括四旬齋期的週五,四旬期的週六同樣是大齋的日子。如果守夜落在週日,則不會遵守大小齋,如定規中所述:「如果齋日的守夜落在星期日,則不應在星期六進行齋戒,而是在當年完全取消。 」並且雞蛋和牛奶(即優酪類)變得普遍允許。
1941年,教宗庇護十二世允許世界各地的主教除了聖灰星期三和耶穌受難日守大齋外,完全免除大小齋,前提是每週五都禁肉類。以及聖母升天和聖誕節前夕,早餐和晚上允許吃雞蛋和奶製品,根據 1956 年頒布的《Maxima Redemptionis Nostrae Mysteria;我等至大救贖奧秘》憲章,聖週六的齋戒從中午延至午夜。
在梵二前,1961年美國天主教齋戒定為一年中所有週五、聖灰週三、聖母無染原罪和聖誕節前夕都必須實行全齋戒/全禁慾Complete abstinence(唯一主餐中也齋肉類,可進小點)。週三、週六和五旬節前夕必須實行部分齋戒/部分禁慾Partial abstinence(唯一主餐中不戒肉,可進小點不進肉)。四旬期、封齋日和五旬節前夕所有工作日實行齋戒fast。如果守夜發生在周日前,禁慾和禁量的法律將在當年頒布,並且不會轉移到前一天。
由此可知,至少在梵二前的齋戒規定就只剩中世紀以來的些微痕跡了。
在梵二後的第一年,於1966年2月17號,教宗保祿六世發出《Paenitemini;我們的痛悔》宗徒憲章表示封齋可依當地經濟狀況可選擇封齋或以祈禱及慈善工作來做替代,也允許該地教友週五齋戒時酌情以懺悔行動代替齋戒。其原則也被納入1983年教會法典中,並下放調整當年齋戒規定的權力給地區主教。
目前大小齋的做法受到 1983 年法典第1250-1253號的規範。在普世教會內,補贖日期和時間為全年的每週星期五和四旬期。全年每週星期五應守小齋,不食肉類,或主教團所規定的其他食物,但星期五遇到節日不在此限;聖灰星期三及吾主耶穌基督死難日星期五則應守大齋及小齋。凡滿十四歲者應遵守小齋法;凡成年人而未到六十歲者 應遵守大齋法,但因年齡幼小而不受大小齋法約束者,人靈的牧者及父母應設法培養他們補贖的真精神。主教團得進一步規定守大小齋的方式,而且還得以其他補贖方式,特別是愛德工作,神操,代替全部或部份大小齋。(引1983年教會法典第1250-1253號,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
現行教會法並未對禁量的性質作出任何規定,顯然這裡適用傳統的定義,即在強制禁食的日子裡,天主教徒一天中只能吃一頓正餐。此外,他們可能會吃兩頓較小的小點。教會對禁量的要求僅涉及固體食物,而不涉及飲料,因此教會法律不限制可以飲用的水或其他飲料(甚至酒精飲料)的量。根據 1983 年教會法典,只有在聖灰週三和聖週五才需要按照這些定規行齋戒。 1741 年教宗本篤十四世引入的「部分齋戒」概念也隨著幾乎所有齋日被取消。
教會的禁食法體現了對所有有能力承擔義務教友的一項嚴肅義務。齋戒被認為是節制美德的行動,因此它與促進人靈聖化的益處息息相關(參見羅馬彌撒經書的四旬齋進堂詠)。於370-380年的《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宗徒憲令》第69號規定在四旬齋期間未能完成齋戒的主教、神父、執事、讀經職等將受到革職,並對未能這樣做的平信徒則絕罰 ,Trullan Synod (692) 的第五十六號法典也包含類似的規定。現代的德國神學及倫理學家丹青格神父也寫道:「凡是違反了他必須遵守的教會禁食法的人,不會犯下大罪,除非他的行為是出於蔑視或不服從」(Denzinger,Enchiridion Symbolorum et Definitionum,第十版。Freiburg im Br.,1908 年,1123號)
因此對於基督徒神性的傷害也在教父文獻及近代的倫理學傳述中明示出來,特別可以邀請各位教友思考,齋戒或者禮儀是形式主義嗎?是甚麼原因導致教會非個別而是羅馬在神形上衰亡?刻苦及深刻的禮儀並不是過時或老舊不堪,在現代仍有機會熠熠生輝,這是我們先祖的成聖方式。
你並無將牙齒嵌進你近人的肉裡,但卻以惡言咬進他的靈魂;你藉著放下流言殘害他,對你自己、對他、對許多他者造成難易估計的傷害。
我親愛的,如果你因肉身疾病而無法成日不進食,沒有任何有邏輯明理之人會因此批判你。此外,我們有一位溫良且熱愛世人的天主,祂不會要求我們做超出我們力所能及的事。因為祂不需要我們節制飲食,不要求我們只是為了齋戒而齋,齋戒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讓我們肚腹空虛而已,齋戒是為了將完全自我奉獻給屬神的事物上,使我們遠離世俗之事。(摘錄聖金口若望,論齋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