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要在2026年開始徵收碳費(每噸碳新臺幣300元,將來會分階段逐步調升),先不說我們走得有多「先進」,畢竟連美國都還沒有全國性的碳稅通過立法,歐洲各國也未能徵收統一形式的碳稅,但自從碳稅的概念被提出來,許多經濟學家都認為這是目前能減少二氧化碳污染的最佳手段。
碳稅(carbon tax)是指生產「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依照所使用的化石燃料之「碳含量」所徵收的稅費,可以突顯碳排放所隱含的社會成本,碳稅不只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也可以涵蓋其他溫室氣體,包括甲烷、一氧化二氮等。
碳費(carbon fee)和碳稅的差別在徵收的負責機關與用途,碳費是由環保單位徵收,專款專用於減碳,碳稅則由財政單位徵收,不限於減碳,也可投入社會福利或基礎建設等用途。
已經有七十七個國家和一百多個城市承諾在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也就是讓溫室氣體排放量盡量減少到接近零,雖然已經有些國家計畫性實施碳稅,只不過效果不彰。會讓消費成本更高的碳稅,勢必影響到公眾的支持度(選票),所以如何在制定政策時減少對民生的衝擊,不是容易的事。
這項污染稅在1973年首次被提出,碳稅屬於間接稅,是對「交易」徵稅,與其限制排放,不如就設定出價格,讓排放越多者繳交更多費用,還能因此激勵節能或提高再生能源(風力、潮汐等)的競爭力,有些國家則將核電作為零排放能源來推展。
不過,以目前的碳定價機制,可能會讓企業產生一種付錢了事的心態,被認為是合法取得了「碳權」,便能肆意排放。
關於「碳權」,下回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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