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或贈與房地,應以低於市場行情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第十條),乃致以房地為遺產或贈與遠比現金更有利於節稅。但房地合一(所得)稅施行之後,這現象已不復存在,甚至應繳更多的稅。
因為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地,應以買賣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經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計徵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而遺產及贈與稅採分級累進稅率(十%、十五%、廿%);房地合一稅按持有期間及使用狀況決定稅率,除自住房地外,最低稅率為十五%,最高為四十五%。壓低稅基,固然可以減免遺產或贈與稅;而日後出售時也同樣壓低了取得成本,乃致「虛增」其交易所得,且必須就虛增部分多繳五%至卅五%的稅。
論者或謂,該財產並非來自繼承人或受贈人的努力所獲,多繳些稅又何妨。然而此等稅率差距相對容易出現在財力相對薄弱者身上,對於資力雄厚者相對少見。因為富人繼承或受贈高總價的房地,本來就可能適用較高稅率,故其日後出售時所發生的稅率差距自然相對縮小。再者,財力薄弱者難免為了取得現金以分配給全體繼承人,往往不得不早日出售遺產,不同於財力雄厚者,可以持有逾十年再出售,而須適用較高的房地合一稅率。
茲建議應許人民得以選擇比照實價登錄之行情價格申報遺產及贈與稅,並於日後出售時以該價格為基礎,計徵房地合一稅。畢竟,遺產之免稅額不過一千二百萬元,贈與則一年二百二十萬元,縱然有藉此浮報房地價值以規避房地合一稅之風險,例如將行情價五百萬元,浮報為一千二百萬元,仍得免繳遺產稅,日後以一千萬元出售時,實賺五百萬元,但形式上卻是賠錢賣,而免納房地合一稅。就此,稅捐機關尚得經由主管實價登錄之地政機關協助,以查核繼承及贈與房地價格之申報是否偏高來反制。因此,對於國庫短徵稅收之影響甚為有限,卻得免除政府利用巧門變相加稅之惡名。
(原載於《自由時報》2021年3月28日,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3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