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勞動部對於幼兒園教保員做出了一個函釋,內容有關教保員的休息時間,以下就該函釋做出分析及看法
一、函釋重點整理
勞動部於 113 年 11 月 7 日發布的函釋,主要針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規定的疑義進行說明,核心內容如下:1. 雇主可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仍須符合休息權益:
•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 4 小時,應有至少 30 分鐘休息時間。
• 若因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教保服務人員無法獲得完整的 30 分鐘休息,雇主可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以符合實務需求。
2. 休息時間應符合「自主性」原則:
• 若勞工可自由選擇是否離開工作場所,即使未實際離開,仍屬於休息時間。
• 但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內待命或提供勞務,則該時段仍應視為工作時間,並依法支付工資。
3. 逾時工作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 若教保服務人員超過法定工時仍需工作,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雇主需依法支付延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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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影響
1. 休息權益的保障與挑戰:
• 雖然函釋明確指出休息時間可以調配,但若幼兒園未適當規劃,仍可能導致教保服務人員無法獲得充足休息。
• 休息時間的「自主性」仍可能受到現場情境影響,例如即便允許離開,若園內人力不足,教保服務人員可能仍須留守,實際上難以真正休息。
2. 工時認定與薪資給付:
• 若休息時間內仍須留在園內且隨時待命,依據本函釋,該時段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勞工有權請求工資給付。
• 教保服務人員應清楚自身的工作時數,若發生休息時間被要求工作,應留存相關證據(如考勤紀錄、訊息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雇主應注意的事項
1. 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 雇主應確保勞工能於適當時間獲得休息,而非僅在理論上提供休息權益,實務上卻無法落實。
• 可採取輪流休息的方式,避免因人力不足導致休息時間流於形式。
2. 避免違法待命或隱性超時工作:
• 若雇主於休息時間要求教保服務人員隨時待命,該時段應計入工時,若超過正常工時,則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 雇主應建立明確的工作與休息管理制度,並讓員工充分了解其權益,避免發生勞資爭議。
3. 工資計算與考勤管理:
• 建立明確的工時與休息紀錄機制,確保休息時間與工資給付符合法規,避免產生爭議。
四、對函釋的檢討與建議
1. 未具體規範「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的標準:
• 本函釋雖說明雇主可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但未具體界定如何調配才符合規定,例如休息時間是否可拆分?拆分至何種程度仍屬合理?
• 若雇主將 30 分鐘拆成多次短暫休息,是否仍符合勞工的休息需求?這部分應有更明確指引,以避免業界濫用解釋空間。
2. 「自主性」的認定仍存灰色地帶:
• 雖然函釋表示勞工可「自由選擇」是否離開工作場所,但實務上,若園方未明確告知或提供替代人力,勞工可能仍須留守,這是否影響其休息的自主性?
• 建議未來可進一步提供具體判斷標準,例如是否應建立書面紀錄,確保勞工知悉並確實獲得休息權益。
3. 未具體說明違規後果:
• 函釋雖指出雇主未給予適當休息時應支付工資,但未提及若違規是否會有行政處分,如罰鍰等。
• 為避免雇主輕忽該規定,建議未來應進一步明確違規的法律責任,並強化勞檢機制,以確保規範真正落實。
五、結論
本函釋對幼兒教保服務人員的工時與休息時間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並重申雇主應依法給予工資。然而,仍有部分操作細節未明確規範,可能導致實務上的爭議。未來,勞動主管機關可進一步提供具體案例指引,並強化勞動檢查,以確保雇主能夠真正落實勞工的休息權益。
懶人包
勞動部針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休息時間進行解釋,明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強調:
- 4 小時需有 30 分鐘休息,但可因應幼兒安全需求調整時間。
- 休息時間應具自主性,如能自由離開,則視為休息時間。
- 如需待命或繼續工作,應計入工時,依法給薪。
對 勞工(教保服務人員)影響
- 可要求合理休息,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
- 若被要求待命或繼續工作,應請求工資。
- 超時工作應依法領取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
雇主應注意事項
- 休息時間應規劃妥當,避免讓員工長時間連續工作。
- 不可強迫待命不給薪,如勞工仍需提供勞務,該時段屬工時。
- 須依法支付加班費,避免違反勞基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