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是一連串討論教師制度的文章,這邊會從「教師被濫投訴」開始優先進行,如果未來有空會再來「不適任教師不被處理」進行探討。但由於我是教師,因為前者身受其害,當然會先從這塊進行探討。
首先是各種家長或民眾,對於教師的濫陳情投訴,我這邊用簡單的概念圖去分類:

為什麼理想與現實會有這個差異?
我們看以下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
1.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2.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
1.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2.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簡單來說,四個法與辦法的大意是
- 被投訴要趕快處理
- 如果有必要,應該匿名不公開(換句話說沒有必要是否可公開?)
- 有理由要趕快進行措施;沒理由要通知陳情人
- 意義不明、有爭議疑義,通知陳情人補充
實務上變成這樣:
- 得到投訴的上級機關的承辦人,要趕快處理。
(多數教育局處的地方辦法為6日內,給學校約3日的工作日,
中間通常不考慮國定假日) - 雖說陳情投訴要具名,但實際上(連承辦人員)只能看到"匿名"。
- 一定要回應、沒有處置一定要說明為什麼沒理由要處置。
- 不是請陳情人補充內容,而是直接把虛無飄渺的指控要求教師負責自力澄清。
- 承辦人直接不分青紅皂白、毫無過濾,就請學校限時請教師回應說明,
形同用"說明書"當作悔過書的樣態,徒增額外業務。
進一步延伸額外問題
- 被陳情的行為與行為之受害者不具體時,教師無法提供證據說明,
因為陳情人沒有補充詳細內容,而承辦人員也沒有要求補充內容。 - 教師被惡意抹黑指控時,要進行提告,卻只能看到匿名
(惡意投訴陳情的行為者身分不明)
還要額外增加檢察官去調教育局處資料找陳情人的額外時間負擔,
拖延提告時間。 - 跟教師自己職務工作根本沒什麼關係的事情,也會被陳情投訴,
也被迫一定要向學校說明。
所以變成無辜教師承受方向不明的惡意,而且在自我捍衛權益的路途上困難。
而應該怎樣解決呢?下篇文會探討可能的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