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本校113學年度代理教師○○○服務期間表現優良,擬依規定辦理續聘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辦理。二、案內○師係經本校113學年度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任教期間表現優良:
- 具備合格教師證,符合前開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
- 教學認真負責,班級經營得宜
- 積極參與校務,配合度高
- 親師溝通良好,無不良紀錄
三、本案為○師第一次續聘案,符合再聘規定。
四、經評估114學年度本園教學人力配置,○師任教班級仍需安排代理教保服務人員。
擬辦:
一、本案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審議通過後,辦理114學年度代理教師續聘事宜。
敬會: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