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當事人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復按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並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
🧷 先說結論:
只要能透過間接證據推論出雙方有「借名登記」的約定關係,即可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成立。 而且這種契約一經成立,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並請求返還財產,因為它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法律原則。

借名登記是常見的實務問題
📑 條列式原文解析:
- 🔹 借名登記的定義: 指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另一方只是出名登記人。
- 🔹 證明方式:
- 不限於直接證據(例如書面契約)。
- 只要提出「有利於自己主張」的間接事實(例如財產使用行為、費用支付紀錄、對外主張),
- 且該事實經由經驗法則或邏輯法則可推認出借名登記關係,就可以成立。
- 🔹 契約性質與法律效果:
- 類推適用民法上「委任契約」的規定。
- 所以雙方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財產。
🧪 實例演繹:
你出資買房,但房子登記在哥哥名下,因為你當時信任他、想避稅或貸款方便。 房子所有管理費、房貸、修繕費用全由你支付,實際也由你居住與出租。
📌 雖然沒有簽字的借名契約,但你可以提出上述「間接事實」作為佐證,請求法院認定你們有借名登記約定。
📌 此時你可以隨時終止這段關係,要求哥哥將房產登記過戶還給你。
⚠️ 小提醒區塊:
- ⚠️ 不是只有白紙黑字才能證明借名,行為證據、財流紀錄、證人證述都能幫助你建立「間接事實」。
- ⚠️ 借名登記契約雖無形式要件,但須證明「雙方合意」才成立,單方主張不夠。
- ⚠️ 只要關係成立,雙方都有權終止,不論當初理由如何,且可以請求返還財產。
🔁 小結:
借名登記不是不能主張,關鍵在於證明「你們之間有合意」,
即使沒有紙本合約,只要提出足以推認出此種關係的間接事實,法院仍可據此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成立。
一旦成立,這段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並請求返還財產。
❓ Q&A 區
Q1:借名登記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 不一定。根據判決見解,只要能提出符合邏輯、經驗的「間接事實」,仍可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
Q2:可以什麼時候解除借名關係?
👉 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所以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並請求返還財產。
Q3:怎麼證明是借名而非單純送給對方?
👉 你要提出實際由你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的證據,例如房貸繳款紀錄、水電帳單、出租合約、對外主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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