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總統府也在今(28)日正式公布這項法律,宣告「國定假日 4+1」制正式上路。
未來,將新增以下 4 天國定假日,勞工的國定假日從原本的12天變成了16天:
- 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 台灣光復節(10/25)
- 行憲紀念日(12/25)
而原本僅勞工適用的 5/1 勞動節,也將擴及所有工作者,合計新增「4+1」天假日,預計今年下半年就會有實質影響。
🧭 本篇導讀重點:
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有什麼新規範?
二、新上路的國定假日規定什麼時候生效?
三、企業對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的注意事項
如果你對「國定假日」背後的相關法律規範,仍感到一頭霧水——
👉 想知道《勞基法》為什麼沒有「國定假日」這個詞?
👉 國定假日出勤,到底要不要給雙倍薪?
👉 排班制到底能不能調假,讓國定假日改天再放?
建議先回顧我的上一篇文章📌【勞動節的迷思】國定假日來上班,一定要給2倍薪......嗎?
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有什麼新規範?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勞基法本身並不存在「國定假日」這四個字,自然也沒有「國定假日加班」這個用詞。勞基法現行的規範是跟著內政部的規定走的。也就是碰到內政部定的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時(這些都規定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內),勞工就放假。這就是我們俗稱的「國定假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I.)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II.)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原本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如下:
- 第3條: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第4條: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春節。
- 二、民族掃墓節。
- 三、端午節。
- 四、中秋節。
- 五、農曆除夕。
-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透過這三條規定,不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組成了現在大家熟知的12天國定假日。
至於新制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重點規範如下:
- 第4條: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二、和平紀念日。
-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NEW!)
- 四、國慶日。
-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NEW!)
- 六、行憲紀念日。(NEW!)
- 第6條第1項第1至3款: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NEW!『小年夜』放假是藏在這裡!)
-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
- 日。(其實上面第4條寫過了)
-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NEW!原住民歲時祭儀其實直接從1天變成了3天,多了『2天』!)
我們透過條文對照,就可以知道,《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上路後,對『勞工』來說真正增加要放假的日子有四天:
- 小年夜(條文規範從年曆12月末日(也就是除夕)的『前1天』開始一路放到初三,共放假5天,並沒有直接寫出小年夜這個名稱)
- 孔子誕辰紀念日
- 光復節
- 行憲紀念日
對『非勞工』的其他職業(公教)則是『勞動節』全國統一放假,所以被稱為4+1
💡 下表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法前後的國定假日對照。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增放假日一覽
二、新上路的國定假日規定什麼時候生效?
先說結論:114年5月30日上路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14年5月28日全文經總統令公布。
於是就有朋友們好奇,不是5月28日公布嗎?為什麼是5月30日才生效?
讓我們來認識一個大家比較不熟悉的規定,叫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這部法律的功能,是在處理全國通用的中央法規的「原則規範」。
而他對於法規施行有2個類型的規定,一個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施行」,另一個是「自特定日期施行」
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而這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很明確,該條例是採用「自公布日施行」這個規範,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如果法規名定自公布日施行,會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所以5月28日公布,第3日(5月30日)才會生效。
三、企業對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的注意事項
各企業對於國定假日新制上路,並且從5月30日生效,故今年度企業會直接碰到新增的3個假日(9/28教師節、10/25光復節與12/25行憲紀念日),需要留意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原已約定國定假日採全年調移的事業單位,要額外留意多出來的國定假日的調移:
- 實務上不少採用排班制的服務業,為了讓勞工每月休假日數稍微平均一點,與勞工議定將全年國定假日12天,平均分散到每個月放假1天的並不少見。
- 而在國定假日新制上路後,多出了3個不在原本約定範圍內的新國定假日。此時如果有要再調整休假之必要時,務必要踐行應有的程序。有需求的讀者可以參考我先前的文章【勞動節的迷思】國定假日來上班,一定要給2倍薪......嗎? 裡面的第5個段落『五、雇主可不可以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改天放?』
(二)勞工之補假與加給工資注意事項:
- 雇主務必留意,無論是採用按月計酬、或按時(日)計酬,甚至按件計酬,都有國定假日規定的適用。因此必須特別留意,新制上路後,代表著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與施行細則規定,逢『假日』要另行補假,以及有實際出勤,而須依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的日子增加了。
- 譬如今年教師節9月28日剛好碰到星期日,光復節10月25日則是剛好碰到星期六。如果企業的按時、日計酬勞工,剛好都是星期一至五為工作天的狀態,此時仍有另行於『某一個工作天』補假的義務,且該補假日必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照給工資。
(三)工作規則之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第1項:「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3項:「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1項程序報請核備。」
- 現行多數企業,會採用勞動部所制訂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現為111年6月版)作為範本,進行工作規則條文的修改,並據以核備。其中參考手冊第26條關於休假日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酌作調移。」其實是直接參考勞基法第37條的規定,仍使用「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的用詞(至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是選舉罷免投票日,我們日後再談。
- 基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將紀念日及節日的規範,由原本的法規命令位階,提升到法律的位階。所以,條例生效後,「紀念日、節日及勞動節」將不再是「內政部所定」,後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用字,可能會配合條例生效去進行後續的修法。
- 基於勞基法,以及勞動部的參考手冊,目前並無法預期究竟什麼時候會再修改的前提下。企業也可以考慮將原本參考勞動部寫法的條文,斟酌修正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不寫成「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是考量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已經直接明定:「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而不像原本《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是規定:「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二、勞動節:勞工放假。」有「勞工限定版」這種概念,而已經成為『大家都放假』的節日了。單獨把勞動節拆分出來寫,似乎沒有太大實益。
(四)年度行事曆:
- 有不少企業早早在上一年的年末,就參考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了隔年度的全年行事曆。而本次為了因應新增加的國定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會經檢討後,在6月底前重新公告下半年度的行事曆。
- 但原則上,在下半年度增加的三個假日中,有2個假日(教師節與光復節)剛好落在星期日及星期六,本來補假機制就是往後往前跑。只有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是落在星期四,但人事行政總處目前朝向規劃星期四不實施彈性放假的方向處理。
- 因此,完全比照行政院辦公日曆表去公告自家行事曆的事業單位,務必記得在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後,去進行內部的修正公告。至於『參考』休假日數去安排行事曆的事業單位,也務必記得將『下半年多了三天國定假日』這件事併入考量,儘速去公告修正後的行事曆,如果有打算『調移』這些國定假日時,也請務必記得遵照調移的程序進行。
結語:
每一次法規修正與制度調整,對企業來說,並不是單純「要不要多放一天假」而已,會牽涉到人事成本、規章制度與行政公告的調整等問題。
就如同前面提到的,不論是排班制勞工全年國定假日調整問題、依循(或參考)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作業的企業,要進行企業行事曆的調整、乃至於工作規則是否參考修正後規定去進行調整。都是這次國定假日新制上路後,企業應該去進行檢視的事情。
📬 下一篇預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什麼?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風風火火地上路後,大家都知道所謂的國定假日「4+1」來了。
但你知道嗎——有些勞工,其實可以多放『6天』?
在下一篇【國定假日攻防戰】系列文章,我會詳細告訴你: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什麼?誰可以放?什麼時候放?
✅ 如果勞工跟配偶分別屬於不同部族,又要如何處理?
✅ 雇主根本不知道勞工是原住民,結果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已經過去了」,勞工才提出屬於該族原住民身分的資料,雇主又要如何處理?
📌 國定假日新制的最後一塊拼圖,敬請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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