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完全攻略】關於投票日出勤規範,你應該注意的是......?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近期又有了投票日的議題,不可免俗的,管理者、人事工作者與勞工伙伴們,也開始頻頻關切——
  • 投票日當天到底有沒有放假?誰有放假的資格?
  • 如果投票日當天剛好是原本排休日,公司要不要另外補假?
  • 如果上班時間並不是投票時段,那有沒有加班費問題?
  • 如果投票日出勤要給加班費,要給多少呢?

一如既往的,雖然主管機關也例行的發布了一些有關的新聞,例如這一則勞動部:4+1國定假日、罷免投票日、公投日上班應給薪就對於國定假日、罷免投票日、公投日出勤做了一些簡要的說明。

但延續筆者這個方格子的寫作定位【沒看過第一篇跟第二篇文章的朋友們,有興趣可以各花30秒回顧一下:【起點】為什麼我想跟你聊聊職場法律的選擇題?——勞資問題有解嗎?【勞基法學習的迷思】連條文都不會用,解決不了真正的管理問題 】,我們還是需要花費篇幅,搭配圖說,讓大家對於勞動法的議題能夠知其然,並進一步知其所以然。

畢竟在這個AI生成資訊充斥周遭的時代,除了要時時查證資訊來源正確性之外(沒有被訓練過的GPT對於勞基法實在太常胡說八道了),如果對於相關議題,能夠有憑有據的拿出對應的規範說明,才更能夠做出相對理想的各種行動與選擇。




在開始之前,為了方便讀者清楚投票日規範體系,投票日規範的簡要彙整如下圖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規範彙整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規範彙整


廢話不多說,讓我們開始完整的看一次跟投票日出勤或給假的所有相關規範吧!

一、投票日之規範

(一)投票日放假的依據?

選舉、罷免投票日其實與一般我們俗稱的「國定假日」系出同源【沒看過國定假日起源的朋友們,可以先看看之前的文章【勞動節的迷思】國定假日來上班,一定要給2倍薪......嗎? 】他的放假規定其實也在勞動基準法第37條裡面。

也因此,筆者過往習慣把勞基法第37條稱為「所定與指定放假日」(因為以前國定假日是內政部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範的,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上路後,可能要改稱為「國定假日與指定放假日了」)

勞動基準法第37條:「(I.)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II.)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的後半段有一個東西叫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而勞動部就依據這個規定,做出了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

主 旨: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因此,目前被指定的應放假日有三個: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3. 公民投票日

(二)投票日誰可以放假?如果與原本的排休日重疊,還要給假或另行補假嗎?

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我們可以從「投票日放假」的規範,是為了「不影響勞工行使投票權,或者因此影響原應得的工資」,所以我們可推論出:

  1. 無投票權雇主不用給假
  2. 原本就沒有出勤義務者(可能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例假或休息日,乃至於部分工時勞工的「未排班日」等),因為勞工本來就能夠去投票,雇主也不會有「再補給1天」假期的義務存在。

而這個由「給假目的」所推論出來的結果,也是勞動部解釋令(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所闡明的,解釋令函原文有點長,讓我們分成四個大段落來一一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說明1】第一段很簡單,就是說這三種投票的日子,勞動部已經公告指定他們屬於勞基法第37條的假日了。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說明2】第二個段落點出了三個重點

  1. 「具投票權」+「當天是『正常工作日』」的人才有給假問題。換句話說,「沒有投票權」,或者當天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者,是不用再給一次選舉假(也沒有補假或另給薪問題)
  2. 這個放假1日,是從半夜0點算到24點的連續24小時,所以即便勞工上班時段並不是投票時間,也不會影響雇主給假的義務。
  3. 如果雇主確實使「當天屬於原約定工作日」的勞工出勤,雖然投票日是勞基法第37條的假日,給錢是依照第39條加倍發給,但他並不具備類似國定假日直接加給1日的效果,而是依照「該工作時間」(正常工時範圍內)加給,也就是依實際時數計算。
※概念補充👉有投票權的年齡是幾歲?
  •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雖然自112年1月1日起,因為民法之成年從20歲降為18歲了。但18歲的勞工僅具有「公民投票權」,仍不具備憲法第130條的其他公民權,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仍無法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說明3】第三個段落其實就是延續前一段,去提醒說如果這一天是原本勞基法第36條的一例一休,因為勞工本來就可以去投票,雇主是不用另外補假的。而勞工如果當天屬於休息日並出勤工作,加班費發給自然也是依照休息日的標準計算。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本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勞動條二字第一○六○一三二三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說明4】這個解釋令其實是一個整合版,把好幾個過往分開好多個解釋令分別講過的東西,全部整合成一個,所以第四個段落就是一併把過往的解釋令廢止。


(三)投票日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嗎?

雖然投票日跟國定假日都源自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但依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例如:勞動部104年4月1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跟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623號函),以及剛剛看過的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意旨,可以跟其他工作天對調實施放假的只有「國定假日」,至於「投票日」因為不存再改天再投票的可能性,並無對調放假規範的適用。

二、投票日出勤之工資給付規定

延續我們剛剛看過的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其實勞工在投票日當天出勤【以近期來說就是7月26日各地區的罷免投票,以及8月23日的核三延役公投】的工資給付,要先區分當日究竟是「原約定工作日」還是其他日子。

(一)當日為勞工原約定之工作日

【態樣1】勞工當日正常工時無跨日情形,均正常出勤

勞工甲對投票沒什麼興趣,決定在公司加班,其7月26日(六)自上午8時工作至21時30分退勤。則雇主就實際出勤之正常工時8小時部分應加倍發給;延長工時部分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加班費規定。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1)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1)

【態樣2】勞工當日正常工時無跨日情形,部分時段去投票

勞工乙到班前利用兩小時(08:00-10:00)去投完票後,再進公司加班,其7月26日(六)自上午10時開始工作至21時30分退勤。則雇主就去投票的兩小時工資照給之外,就實際出勤之正常工時6小時部分應加倍發給;延長工時部分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加班費規定。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2)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2)

【態樣3】勞工為跨日班

勞工丙為大夜班,從7月25日晚上8點開始工作到7月26日(六)早上9時30分退勤。則雇主「7月26日」中的實際出勤正常工時4小時部分應加倍發給;延長工時部分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加班費規定。至於7月25日的4小時正常班無庸加給。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3)

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計算例示(3)


(二)當日為原約定之休息日

勞工丁對投票也沒什麼興趣,決定回公司加班,而7月26日(六)當天是原本的勞基法第36條休息日,自上午8時工作至21時30分退勤。則雇主當日延長工時部分均以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辦理。

👉至於當日為原約定之勞基法第36條所定例假,雇主除有勞基法第40條規定事由,不得使勞工出勤工作。

三、延伸閱讀:勞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雇主要給公假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其實如果認真依照法條規範來討論,其實勞工請公假的依據,應該是依照某種特定的法令規定,畢竟公假之給予,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是否給予或給予之標準,應有相關法令做為標準。而不是某某機關發了一張公文說請給予公假,雇主就有遵守的義務。而這個見解,也曾經勞動部函文確認(但這個公文在勞動部系統找不到,出處為簡文成老師的FB粉專文章

勞動部107年11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70027443號書函:「……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公假之給予,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是否給予或給予之標準,應有相關法令做為標準。惟查現行勞動法令,未有勞工擔任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講習及選務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之規定。」

因此,不論是勞工投票日當天去參與選務工作,或者是選務工作之前,選務中心發文請勞工去參加工作人員講習,雖然公文上都會寫說參加講習人員可以持通知函向服務單位請公假。但這個說明其實只對「機關、學校」有意義(因為他們有對應的規定),如果是適用一般勞基法身分的民間單位,雇主要不要給公假仍然回歸「是否有相關法令規定」來處理。

※結語

「投票日上班就要給雙倍薪水嗎?」

以及看到這邊我們已經知道答案了,會取決於「勞工有無投票權」以及「當日是什麼性質」而定。而我們不要去背誦解釋令字號或者法條內容(會查就好),只要從投票日規範「目的」出發,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也不至於跟國定假日的體系搞混。

因此:

✅ 國定假日跟投票日「當天」都不一定都要給兩倍薪 👉取決於當日性質

✅國定假日的「加倍發給」是「加給1日」(全時勞工出勤未滿8小時也是直接加給1日),但投票日的「加倍發給」是依照「(正常工時內)實際出勤時數」

✅國定假日「遇例假與休息日要另外補假」👉投票日不用補假

✅ 國定假日可以「調移放假」👉投票日不能調整

有了今天這一連串的概念,公司就可以大致知道「這些日子」的人事成本,以及「去選擇如何安排人力」


如果你想瞭解更多勞基法的實務問題(包括對應的白話解析),歡迎追蹤我的方格子專欄,或到我的粉絲專頁看看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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