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過兩場調查會議,第一場是霸凌會議不成立,第二個是不當管教,我進去我是哭著出來,他(調查委員)提問我,你有沒有對那個學生處罰什麼動作,我說那個改變訓練是有,(調查委員說)你不要再硬拗了,我說你(調查委員)可不可以讓我解釋,(調查委員說)有(處罰)才可以解釋,你答沒有(處罰)就不要解釋,我每次看完調查報告,我就想要哭…~~摘自《教師缺額年年攀升 濫訴困擾憂鬱教師增加3成!校事會議下的「冤師」近七成儲備教師拒絕投入教職!汰除機制大走鐘 一線教師人人自危!│黃家緯 主持│新聞深一度20250629》
今天看影片《《教師缺額年年攀升 濫訴困擾憂鬱教師增加3成!校事會議下的「冤師」近七成儲備教師拒絕投入教職!汰除機制大走鐘 一線教師人人自危!》》,裡面有許多內容值得探討,不過,我想先探討在本文一開始的老師提到他在接受調查訪談時遇到的狀況。
依據該師的描述,他在調查訪談中似乎遭到「有罪推定」的狀況,另外,該調查員也沒有掌握行政調查時應把握的公正性及客觀性,對於行為人應該「利與不利一律注意」的原則。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形呢?讓我們追溯政策源頭吧!
校事會議調查制度的政策源頭來自於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而專審會的政策源頭則來自美國的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PAR),主要的推動者是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平心而論,PAR在美國是深獲好評的政策,只可惜,到了台灣就橘逾淮為枳,變成台灣教育的大災難,不僅政策目標與PAR完全相反,培訓的嚴謹程度更與PAR相差十萬八千里,培訓內容不僅調查專業嚴重不足,也欠缺調查倫理的培養,當這些不足疊加在一起,再加上調查環境的密室情境,就出現影片中那位老師遭到調查員有罪推定的狀況。

講到這裡,我相信有不少老師可能會迫不及待地想知道,如何降低自己進入調查時遭到不肖調查員不當調查的機率。對此,我的建議是:
一、提前向學校申請調查小組名單,若發現裡面有立場可能會偏頗的委員,可提出迴避申請。

二、遭到投訴,一定要先找能幫助自己的教師組織(教師會或教師工會)協助,讓他們協助你分析情勢並撰寫答辯文件,降低自己犯錯的機率。

三、找一位熟稔教育法規,最好具有調查員資格的律師陪同參加訪談,一方面可以打破密室調查的狀況,多多少少防制不肖調查行為,另外,若調查員出現違反倫理的訪談行為(如:誘導式詢問),律師也能出面制止。

也許有人想問,在美國深受好評的PAR,為何在我國會變成災難?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國向來抄襲國外政策時,都習慣只抄表面,然後就開始不斷扭曲,自己想怎麼改就怎麼改,根本不理會所抄襲的原始政策之政策目的及配套措施。

舉例來說:
一、PAR在美國只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老師,不像我國,調查員從原本只處理教學不力,到後來又擴大處理霸凌和不當管教。要知道,不同領域的調查內容不同,設定的指標和法規依據則大大不同。
二、PAR培訓調查員之前,早已完善相關行為指標。因此,PAR的Consulting Teacher(簡稱:CT)培訓,皆是以透過指標理解教學行為作為培訓主軸。再者,由於PAR的CT培訓是師徒制,因此,他們對於教學行為的認定標準會相當一致,就算被投訴調查不公,另外被派出的CT還是會依據指標完成調查,不太會出現調查結果南轅北轍的狀況。反觀我國,有針對霸凌和不當管教的認定訂定完善的指標嗎?沒看到。所以,調查員的「發揮空間」非常大,當然,造成冤案的機率也提升。
三、PAR的CT是專職的,全時借調,以師徒制方式培訓,要培訓通過才能進行調查。而我國的調查員制度是大量培訓,至於培訓出來的調查員品質,幾乎無從控管。所以,被調查的老師還要拜拜燒好香,祈求不要遇到不肖調查員,大筆一揮就揮掉被調查老師的工作權。
四、PAR的CT全部都是現職老師,而且都是導師,沒有教育行政人員,更沒有家長。為何如此規定?因為美國PAR的政策制定者認為,教育是專業的,所以,一定要由第一線教育人員擔任CT。反觀我國,能參加調查員培訓者不限教師,不具備教學實務經驗者一樣能擔任調查員,這類人員能否正確判讀教學行為令人質疑。
五、美國的PAR小組會審議CT所撰寫的每一份報告,若是調查或撰寫報告品質不佳,CT會被取消資格。反觀我國調查員制度,若沒有人投訴的話,教育主管機關根本難以得知調查員的調查和撰寫報告品質為何,如何把關調查品質?
從上述的粗略比較,就可以知道我國在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部份有多不周延,再加上家長無成本濫訴,自然造成第一線教師人心惶惶,教學品質低落。
既然現實狀況如此,建議老師若是遭到家長投訴,一定要謹慎處理,面對調查訪談時要步步為營,尋求教師組織和律師協助,以期能在案件調查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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