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導航:
- 跳脫傳統法學框架: 本文將帶您跳脫「誰對誰錯」的直覺,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後果論視角,重新審視當「私有財產」與「創新自由」發生衝突時,法律應如何做出最能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的權衡 。
- 洞悉市場失靈真相: 深入剖析市場失靈的真實樣貌,從「拒絕交易」到更徹底的「不敢交易」,並揭示在AI時代,真正的市場壟斷並非沒有競爭者,而是先行者築起的「高品質結構化資料」高牆,讓後進者難以公平競爭 。
- 構想更有效率的司法: 對比法院「懲罰的重鎚」,本文將提出「效率的手術刀」—也就是設計一套兼顧「損害填補」、「投資回報」與「創新溢價」的「合理強制授權金」制度,思考如何在保障先行者回報的同時,為後續創新留下一條活路 。
想像一下,十年前,政府將所有公車、捷運的即時動態,以原始、雜亂的格式,免費釋出在公開資料平台(Open Data)。
A公司看到了商機。他們投入了大量工程師與十年時間,將這些雜亂的公開資料,進行清洗、校對、結構化,並整合地圖與演算法,打造出一款極其好用、幾乎所有通勤族都在使用的免費APP。這款APP,成為了A公司的核心資產。
B公司,一間新創AI團隊,想要開發一個更進階的「未來交通預測模型」。他們需要大量、乾淨、且橫跨多年的歷史交通數據來訓練AI。他們發現,政府的原始資料格式混亂、錯誤百出,根本無法直接使用。而A公司的APP,不多不少,正好有他們需要的、最完美的乾淨資料。
於是,B公司透過網路爬蟲,抓取了A公司APP上的結構化資料。
A公司得知後,憤而提告。
A公司主張:他們花費了十年心血與鉅額投資,才將「公共垃圾」變成「數位黃金」,這是他們理應受保護的智慧財產。B公司的行為,是赤裸裸的剽竊。
B公司則抗辯:他們使用的資料,本質上源於公共財。A公司透過其市場先佔地位,將公共財私有化,形成了一道讓所有後進者都無法跨越的「資料壟斷」,嚴重扼殺了更進階的AI交通創新。
這時,如果你是法官,你該怎麼判?
這個看似為了討論而虛構的商業衝突,其核心的兩難,與我們今天要討論的真實案例—「法源資訊 vs 七法公司」的億元判決,有類似的情境。同樣是先行者投入巨大成本建立的資料資產,同樣是後進者為了創新而採取的爭議性手段,同樣牽動著整個產業的競爭規則與未來走向。
在深入拆解這起複雜的判決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建立一個清晰的分析框架。因為我們看待問題的「視角」,將會決定我們最終看見的「答案」。
在開始思辨之前:關於分析框架的說明
在深入探討議題之前,我想先花點時間,說明本文採用的分析框架,以及它與傳統法學思維的差異。
傳統的法學分析,好比嚴謹的「法學三段論」:先有不可動搖的大前提(法律規定),再將小前提(本案事實)涵攝其中,最終得出結論(是否侵權)。在這個框架下,「法律該如何修改」是一個獨立於「個案判斷」的、更高層次的立法論問題。
然而,「法律經濟學」的分析路徑更像是一種「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它將法律本身,視為一種會影響人們行為、並導致特定社會後果的「制度工具」。因此,它關心的不僅是「這個行為是否違反了這條規則?」,它更關心的是:「如果我們將這條規則解釋為A,會對市場創新帶來什麼後果?如果解釋為B,又會帶來什麼後果?哪一種後果,更能促進整體的社會福祉?」
本文的思辨,正是沿著第二條路徑展開。我們並非要混淆「事實判斷」與「政策討論」,而是要主張:在解釋法律的灰色地帶時,一個好的法院,應當將「可預見的經濟後果」納入考量,選擇最能引導社會走向繁榮與效率的解釋方式。 理解了這個前提,我們就能更好地集中思辨。
前一篇文章從寇斯到波斯納:從法律經濟學視角解構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的億元判決 發表後,在社群上激起了遠超預期的迴響與思辨,其中包含了許多深刻的提問、尖銳的質疑,以及來自不同專業背景的寶貴洞見。
這些反饋,是任何寫作者所能收穫最珍貴的禮物。因此,本文的目的,並非要對所有反對意見,進行逐點的辯護或反駁;而是想藉由這些充滿力量的提問,將討論從「個案的勝敗」,昇華到「分析框架的碰撞」與「制度設計的想像」層次。
接下來,我將嘗試把所有寶貴的質疑,歸納為幾個核心議題,與各位一同展開這趟更有趣、也更具挑戰性的法律經濟學思辨之旅。
議題一:權利的起點 — 當「私有財產」遇上「創新自由」
在收到的回饋中,一個最核心、也最深刻的質疑是:在七法不具備「法律上權源」的前提下,直接抓取法源的資料庫來與其競爭,這不僅是單純的侵權,更是「拿你的產品來打你」的市場競爭行為。既然行為起點已有不法性,我們又何需討論後續的「效率」問題?
這個提問非常精準,它完美地揭示了本案中三種相互衝突的價值:(A) 成文法上的私有財產權、(B) 憲法層次的創新自由,以及 (C) 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秩序。
傳統的「法實證主義」視角會聚焦於 (A),認為若法律未許可,則權利不存在。但「法律經濟學」的分析,則不得不將 (B) 與 (C) 納入考量。
在此,有論者會質疑七法「不爬政府原始資料」的主觀動機。我同意,在傳統法律上,動機至關重要。但從一個結構性的視角來看,當一個市場的進入門檻高到讓後來者幾乎無法生存時(如後續議題三所述),試圖「走捷徑」的行為,無論其動機良善或自利,幾乎都是一個可被預期的、必然的市場反應。因此,與其揣測個案的動機,法律經濟學更關心:是什麼樣的市場結構與法律規則,系統性地誘發了這類充滿爭議的行為?
因此,問題就不再是「法律有沒有許可七法去抓取資料?」,而應該反過來問:「國家是否有足夠正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理由,去限制一個新創團隊利用(源於政府的)公開資訊,進行可能帶來更高社會價值的AI創新?」
這個提問,也進一步連結到我在公共標案如何築成私有護城河?從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看台灣數位創新的下一步 一文中所提到的「國家保護義務」與「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當市場因一方(特別是受政府長期標案所扶植的一方)形成巨大的資訊壁壘時,法院作為國家權力的一環,便產生了積極的憲法義務。在解釋法律(例如《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或《刑法》的「無故」一詞)時,應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避免公共財私有化」等價值納入考量,選擇對創新自由最友善的解釋路徑。
法律經濟學的分析,並非要主張創新可以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而是建議:當「成文法上的私有權利」與「憲法上的創新自由」發生衝突時,法院應當扮演效率的仲裁者,透過細緻的權衡,做出最能促進整體社會福祉的判斷。單純以「不具法律權源」就停止思考,反而可能讓我們錯失了達成更有效率、也更繁榮之社會的機會。
當然,這並不代表為「侵權」大開方便之門。主張此項自由的創新者,應負擔更高的舉證責任,向法院證明其行為並非單純的寄生或複製,而是創造了顯著的、新的社會價值;並且,不存在其他更合理、侵害更小的替代路徑。唯有如此,這套以「效率」為名的分析框架,才能避免被濫用,真正成為社會前進的動力,而非秩序破壞的藉口。
議題二:市場失靈的樣貌 — 從「拒絕交易」到「不敢交易」
有位律師先進提出了非常好的觀點:「如果雙方能夠在事前談好合作,或許就能把競爭轉化成合作,利益共享。」這句話,完美描繪了任何一個理性市場所追求的最理想狀態。
然而,現實的骨感,正在於這種理想狀態為何沒有發生。在初版文章中,我曾將其歸因於「七法請求授權遭拒」。但在讀者提出「資訊來源何在?」的質疑後,我重新詳讀了兩份判決書,並發現這是一個需要修正的疏漏。
判決書原文,並未記載七法曾提出授權請求,法院甚至反向推論其「未曾詢問」。我感謝讀者的挑戰,讓論述能建立在更精確的事實基礎上。
這個更精確的事實,並未削弱「市場失靈」的論點,反而將我們帶向一個更深刻、也更符合真實商業世界樣貌的困境:是什麼樣的市場結構與權利狀態,導致一個後進創新者,從一開始就「不敢」或「不願」上談判桌?
這就是從「拒絕交易」(refusal to deal)的失敗,到「不敢交易」(afraid to deal)的絕望。當後進者基於對手(市場先行者)的絕對優勢地位、過去的商業模式,以及權利歸屬的高度不確定性,而預期任何授權請求,都只會得到策略性的拒絕時,「開啟協商」這個選項,就已經因為可預期的、無限大的交易成本而被排除了。這是一種比談判破裂,更徹底的市場失靈。
法律經濟學的價值,不僅在於分析看得見的交易成本,更在於辨識出這種,因結構性問題而導致的、看不見的「機會成本」—那些因為害怕被拒絕,而從未被提出的合作;那些因為害怕被控告,而從未被嘗試的創新。
這種現象並非特例。在科技與製藥產業,我們常看到所謂的「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後進者為了避免陷入無盡的訴訟泥沼,寧可放棄開發,也不願挑戰由先行者布下的專利天羅地網。這種因優勢廠商「策略性拒絕授權」所導致的創新寒蟬效應,正是「不敢交易」最真實的寫照,也是市場失靈最令人扼腕的樣貌。
議題三:競爭的定義 — 從「廠商的存否」到「門檻的高低」
另一位讀者提出了非常實際的挑戰:市場上明明還存在著法律人、植根,甚至同樣在發展AI的Lawbot等其他廠商,為何本文的論點,會一直導向法源公司具有「壟斷」或「市場壁壘」的結論?難道其他廠商,都是比較笨的競爭者嗎?
這個問題,觸及了我們如何定義「有效競爭」的核心。法律經濟學在分析市場結構時,關心的並非「市場上是否存在其他參與者」,而是「一個後進挑戰者,是否有真實、可行的機會,去挑戰市場先行者的地位」。換言之,重點不在於「有沒有」,而在於「門檻有多高」。
在AI時代的資料競爭中,這個「門檻」的關鍵變數,已非單純的「資料來源」,而是「 高品質、結構化資料的取用效率 」。
為了讓這個抽象的「門檻」具象化,我們必須深入理解,將政府網站上原始、雜亂的判決資料,轉化為AI模型可以使用的「高品質結構化資料」,背後涉及了多麼龐大的工程。這是一項結合了技術、人力與時間的巨大投資,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資料清洗 (Data Cleaning) ,這包含了處理數以萬計的缺值(如法官姓名漏key)、修正異常值(如日期格式錯誤)、刪除重複資料,以及將所有格式不一的內容(如「2025/7/9」、「一一四年七月九日」)進行校正,統一為標準格式(如「2025-07-09」)。
- 第二階段:資料校對 (Data Validation) ,清洗後的資料,還需要進行規則校驗,例如確保案號的唯一性、判決日期的邏輯性。更重要的是,需與外部的參考資料(如法院組織代碼)進行比對,以確保其正確性。這個過程曠日廢時,往往需要大量人工抽樣復核,才能確保品質。
- 第三階段:資料結構化 (Data Structuring)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步,是將乾淨的資料,轉化為機器可以理解的結構。例如,將一份判決書,拆分成「案由」、「主文」、「事實」、「理由」等數十個欄位,並為每個欄位設定正確的資料型態與索引,同時建立清晰的資料字典(Data Dictionary) 。
上述這整個從「原始垃圾」到「高品質結構化資產」的過程,才是法源公司真正的智慧財產與核心價值所在。「從政府網站爬取原始資料」只是入場券,這套後續的龐大工程,才是真正的賽局。而這正是法源透過長年投入所建立起的、其他廠商難以在短期內企及的巨大優勢。
要理解這道門檻的具體樣貌,全球法律AI的領先者 Harvey,提供了最清晰的範例。觀察 Harvey 的產品架構,我們會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策略:其系統刻意不與 LexisNexis 或 Westlaw 等主流商業法學資料庫進行整合。
這並非技術上的限制,而是一個深思熟慮後,為了規避法律風險的商業決定。因為這些資料庫巨頭,對於其投入大量心血所建立的「編輯著作權」,一向採取極為強硬的法律保護立場。
面對這道難以跨越的智財權高牆,Harvey 的對策是釜底抽薪:它將取得資料合法性的責任,轉移給使用者,要求客戶自行上傳文件進行分析。其系統本身,則像在進行一場精密的「外科手術」,小心翼翼地繞開了所有可能侵權的範圍,特別是資料庫中最具價值的摘要與分類體系。
這份戒慎恐懼其來有自,近年備受矚目的 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 訴訟案,便是資料庫平台揮舞權利大旗,對AI新創發起攻擊的標誌性案件。
Harvey的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美的分析光譜。面對這道由先行者(如法源、Thomson Reuters)所建立的、以「編輯著作權」為核心的法律高牆,市場衍生出至少三種不同的應對策略:
- 高牆硬闖者(如七法): 試圖直接利用結構化資料,挑戰高牆的合法性,最終引發訴訟。
- 高牆繞行者(如Harvey): 承認高牆的存在與風險,透過改變商業模式(要求使用者自行上傳),將法律責任轉移,從而繞開了這道障礙。
- 牆邊探尋者(如Lawbot AI): 在高牆的陰影下,尋找特定的利基市場,發展不需直接挑戰核心資料庫的輕量級應用。
因此,問題的關鍵,已不再是「市場上是否存在其他競爭者」,而是「為何所有競爭者,都必須採取『硬闖』、『繞行』或『探尋』的艱難策略,而無法在同一條跑道上公平競爭?」當一個市場中,只有先行者能安穩地走在康莊大道上,而所有後進者都必須在崎嶇小徑中求生時,這本身就是「市場存在巨大進入門檻」最清晰、也最無可辯駁的證明。
真正的市場壟斷,其樣貌往往不是市場上只有一個玩家,而是只有一個玩家能高高在上地制定遊戲規則,並讓所有後進的挑戰者,都難以升級到能與之抗衡的同一個量級。
議題四:救濟的想像 — 從「懲罰的重鎚」到「效率的手術刀」
既然我們已經證明,市場上存在著一道足以扼殺公平競爭的、難以跨越的高牆,那麼下一個關鍵問題便是:法律的工具箱裡,有什麼工具可以應對?
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選擇的工具,在經濟效果上,就是一把「懲罰的重鎚」。
在此,有讀者精準地指出,這把重鎚在法律上不叫「法定的懲罰性賠償金」。這一點完全正確,法院的判決基礎並非公平交易法 。然而,這正是法律經濟學分析的價值所在:我們關心的,是法律規則的「實質經濟效果」,而非其「形式法律名稱」。
當一個賠償金額的計算,並非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掛鉤,而是與其投入的「建置成本」掛鉤時,它在經濟功能上,就從「填補」質變為「嚇阻」。它的效果,不再是讓權利人回復原狀,而是向市場宣告:「任何從事類似行為的人,都將付出其無法承受的代價。」 這種旨在嚇阻一切、而非精準填補損害的設計,就是一把功能上的「懲罰重鎚」。
那麼,一把「效率的手術刀」會怎麼做?法律經濟學認為,當市場失靈時(如議題二所述),法院應思考如何扮演「模擬市場」的角色。這代表法律的工具箱裡,不應只有「核發禁制令」或「判給懲罰性賠償」這類全有全無的重鎚。
它還應該包含更精巧的「責任規則」(Liability Rules)。但這把「效率的手術刀」該如何操作?
這把手術刀最常遭受的質疑是:如果投入鉅資建立的資產,最終可被法院強制授權給競爭者,未來誰還願意投資?
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因此,法院在扮演「模擬市場」的角色,估算一個「合理的強制授權金」時,絕不能天真地只考慮邊際成本。一個真正有效率的授權金,其結構至少應包含三個層次:
- 基礎的損害填補: 彌補法源公司因七法的競爭,所可能產生的「實際損失」(例如訂戶流失的收入)。
- 合理的投資回報: 公平地攤提法源公司在資料庫的「建置成本」,並給予其合理的投資利潤。
- 關鍵的風險與創新溢價: 這也是最重要的一層。必須額外加上一筆「溢價」,以獎勵法源公司作為市場「先行者」所承擔的巨大風險與開創性貢獻,確保其總體獲利,仍顯著高於單純支付授權金的「後進者」。
唯有如此設計,才能確保這把手術刀,是在「保障先行者豐厚回報」的前提下,為市場的後續競爭「留下一條活路」,而非單純的「劫富濟貧」。這才是真正能引導資源流向最高價值用途的、成熟的制度設計。
法律的想像,不應侷限於懲罰。一個更有效率的司法,懂得如何透過精巧的制度設計,去創造一個既能保障既有投資,又能鼓勵後進創新的雙贏賽局。
結論
從「權利的起點」,到「市場的樣貌」,再到「競爭的定義」與「救濟的想像」,這趟由讀者們的深刻提問所開啟的思辨之旅,讓我們得以將七法案的討論,從單一個案的對錯,推向了更深層的分析框架與制度反思。
這也正是我一開始想分享「法律經濟學」這個思維工具的初衷。我們必須承認,法律判決除了經濟效果,更具有對社會的「宣示效果」—它在為整個社會劃定一條清晰、可預測的行為準繩。法律經濟學的分析,絕非要否定此一價值,而是在提醒我們,當一個僵固的宣示效果,可能對整個產業的創新動能,造成不成比例的壓制時,司法者便有責任,進行更細緻的價值權衡。
它的價值,從來不在於提供一個能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唯一的標準答案,而在於它迫使我們提出一連串更好的問題:我們的法律,在劃定權利時,是否已充分考量其對市場交易成本與創新動能的影響?我們的司法,在選擇救濟方式時,是否只看到了懲罰的重鎚,而忽略了效率的手術刀?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僵固的條文,而在於持續不輟的對話與思辨。再次誠摯地感謝每一位留言、提問、甚至提出尖銳批評的讀者。是你們的參與,才讓這場公共說理,得以如此豐富且充滿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