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DCard 有一篇被懷疑是創作文的,如果你沒看到的話,我略述一下。有個臺灣的年輕人去到新加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拿出刀具「觀賞」,然後被捕,最後被判了徒刑及六下鞭刑。這引起了討論並上了新聞,新加坡政府有沒有道理?絕對有,帶刀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把刀具亮出來,這兩個行為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特別是臺灣發生過鄭捷案,就很理解其危險性。
唯一說有爭議的部份,就是當事人投訴量刑太重,明明都認罪了,不僅監禁,最重要的是鞭刑是痛苦的肉刑而且羞辱。他投訴不合「比例原則」,文明國家的監獄應該像北歐一樣住進 IKEA 裡面甚麼的,說新加坡是野蠻國家;甚至投訴為何對外國人的刑罰也這麼重?這個覺得外國人在法律上的權力比當地人更高就很媽寶,不過責難當事人不是重點就略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