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上設計相當有趣】
道路如果是「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才會屬於「超車」,而且一車道的計算上,不包含「慢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換言之,假設道路配置雙向各一快車一慢車道,計算上也算是「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在這種路超越前車,就是「超車」。依法不能「右側超車」等禁止行為(道交條例§47)、超越前車需要符合(道安規則§101)的要求。
道路如果是「同向二車道以上」,超越前車,就叫做「變換車道」,不是超車。也就是不適用上開超車的所有規定,而是用「變換車道」的規定處理(例如禁止駛入對向車道超越前車;道交條例§45 I三款)。換言之,在這樣的道路上行駛,你可以切右側車道,再切回原車道,這樣叫做「變換車道」,不是右側超車,是合法的。**這種依照道路車道配置,將客觀上都算是「超越前車」的行為,截然二分,用不同的系統制度管理,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猜測立法者的邏輯,可能認為:跨越「分向線(中間黃線)」與跨越「車道線(白線)」是不一樣的,「超車」的時候會跨越黃線,但「變換車道」不會,所以風險也會有高低之分。但細究各自禁止與管理規定,其實看不出來兩者的風險控管嚴格差異在哪裡。
**另一方面,車道數計算竟然排除台灣相當常見的慢車道,也是令人費解,更何況函釋已經清楚地認為「汽車或大型重機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屬於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表示慢車道本身也應該列入車道計算才對,硬要把雙向各一快車一慢車道這種配置情況也凹成一車道,體系上顯然有錯亂矛盾的情況,讓人民無所適從,實務上是否真的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風險,恐有疑義。
【參考資料】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 附件圖1~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