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 - 發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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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內容聲明

新工作的工作規則載明:

  • 每月10日自公司指定薪資轉帳銀行自動轉帳前月工資。
  • 給付日遇假日可提前發放。
  • 至遲應於原約定之給付日發放。

前工作則是每月5日發前月薪水,發薪日遇假日順延,好奇這樣是否合法?於是上網找了一下相關法規。


原有規範

  1.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3.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每月5日發前月工資:大多數正當工作的工作規則會明訂發薪日,此點較無問題。

發薪日遇假日順延:除非遇不可抗力才能使用民法122條延後,但實際上每個月的例假、休息日、休假日都是可事先知道的,如2025年10月5日是週日、2026年4月5日是週日,要說這是不可抗力太牽強了。只是實務認定不會這麼嚴格,搞不好連勞動部都不知道這點有爭議,或是知道但眼不見為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常見且較無爭議的不可抗力應該是「颱風停班」。


政府希望保障勞方可以提前,但又不敢明訂罰則以免得罪資方,所以就變成「宜」而不是「應」。

「宜」跟「應」的差異,可以參考颱風假有沒有薪水這點。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項:「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然而在法條中的「宜不扣發薪」,屬於道德勸說,翻成白話就是:「建議雇主不要扣勞工薪資。」。簡單說:宜是建議、應是強制。


「每月5日發前月薪水,發薪日遇假日順延」的做法沒有違法。


新規定

勞動部 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554 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勞動部懶人包

  1. 工資給付次數,不得低於每月1次。
  2. 「應」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與給付日,且給付日不要超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的15日。
  3. 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至遲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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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工作和現工作都屬於500人以上的企業,前工作是「每月5日發前月薪水,遇假日順延」的模式,可說毫無影響;現工作則是「每月10日發前月薪水,遇假日提前或預約轉帳」的模式。預計115年1月起要改為每月5日發薪,所以114年底得先試行提前發薪,以免明年直接上線結果出包,變成延誤發薪導致事情更大條。


加上新規定後,「每月5日發前月薪水,發薪日遇假日順延」的做法還是沒有違法。


懶人包

勞動部的「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即日起所有企業都要遵守以下規定:

  • 薪資發放最晚在計薪週期結束後15天內發給。
  • 2023年底:250人以上企業,薪水要在計薪週期結束後10天內發放。
  • 2024年底:所有企業一律10天內發薪。
  • 2025年底:500人以上企業,5天內發薪。
  • 2026年底:100人以上企業5天內發薪,小公司7天內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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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動腦寫文了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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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普通通的平凡人,沒祖產、沒後援,私立學店大學畢業,20年來都在低薪服務業打轉。四十歲的時候,想轉換跑道卻毫無頭緒,決定將自己過往經歷轉換成文字,試試看是否能理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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