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行業中,業務員(業務代表)是連接保險公司與客戶的關鍵橋樑。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保險主管機關透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設定了嚴格的監督、考核和懲罰機制。然而,這些公法上的監管權限是否等同於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私法關係(例如僱傭關係)?這正是法規考試中常見的混淆點。
今天我們就來解析這道測驗題,釐清業務員管理中的獎懲規定與其法律關係的關鍵差異。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18: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於保險業務員之獎懲定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B)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C)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D) 保險業者得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進行懲罰處分,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權限,故應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應為僱傭關係
錯誤選項解析
此題的錯誤選項為 (D)。
(D) 保險業者得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進行懲罰處分,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權限,故應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應為僱傭關係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推理邏輯是錯誤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業務員進行懲罰處分、監督及管理,是基於公法上(監管法規)對保險招攬行為的規範與監督責任。然而,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的勞務契約,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換言之,業務員和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是僱傭關係、還是委任關係),必須根據雙方合約內容和實際指揮監督程度來判斷,並非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賦予公司監管權限,就必然認定為「僱傭關係」。許多保險業務員與公司簽訂的是委任契約,領取佣金而非固定薪資。因此,將公法上的監管權直接推論為私法上的僱傭關係,是錯誤的法律推論。
簡單生活例子: 王小姐是一位保險業務員,她與 A 保險公司簽訂了合約。雖然 A 公司依規定有權審核王小姐的文宣、要求她參加訓練,甚至可以因違規而懲處她(公法監管責任),但王小姐的合約中可能載明她不領底薪、自負開銷、自行決定工作時間,這在民法上可能屬於委任關係。因此,A 公司雖然有強大監管權限,但不能僅憑此規定就斷定雙方是僱傭關係。
其他選項深入解析(正確敘述)
(A)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法規依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為了有效管理業務員的行為,所屬公司(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等)被法規要求必須建立內部控管機制,訂定獎懲辦法,並將其向所屬的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查核。
簡單生活例子: B 保險公司必須制定一套明確的規則(例如:如果業務員代簽名,就處以停招 3 個月的懲罰;如果連續五年沒有客訴,就給予獎金),並將這套規則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等機關申報,以供備查。
(B)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法規依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這是保險法規中最嚴厲的處分之一。若業務員在短時間內(五年內)頻繁違規,累積的停止招攬處分期間達到 24 個月(2 年),則顯示其不適任,所屬公司必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
簡單生活例子: 小陳在 2020 年因不當招攬被停招 1 年,在 2023 年又因挪用保費被停招 1 年。由於他的累計停招期間已達 2 年(24 個月),所屬公司必須依法撤銷他的登錄資格。
(C)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法規依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法律為業務員提供了基本的救濟機制。如果業務員認為公司對其作出的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不公,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 1 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提出書面申復,且此申復程序以一次為限。
簡單生活例子: 老李被公司以「未親晤客戶」為由撤銷登錄,他認為當時客戶在國外有授權證明。老李必須在收到撤銷通知後 30 天內,向公司提出一份書面報告,解釋理由並要求公司複查,且他只有這一次申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