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其實勞工朋友往往會有很大的誤解。
討論高薪薪低報的損害賠償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範: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屬於保護勞工之法,因此當雇主違反法令、未依正確的投保薪資投保,而導致勞工受到損害時,自然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是不小心、非故意投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範,也依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相同的規範,於勞保條例中也有明文: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針對損害賠償的執行,則有以下民法規範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從民法規範可以知悉,損害賠償乃以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目標(即完全弭平損害),因此才會以「恢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然而,由於勞工保險並不能追溯投保、變更投保級距或補足投保金額,因此應屬於「不能回復原狀」而需透過金錢賠償損害。
不過,需要注意損害賠償的前提為「權利有受到損害的事實」,而我們一直強調「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的概念,其實也說明了雇主高薪低報的行為,實際上是雇主違反法令,而並非當然導致勞工權利受損。
雇主高薪低報實際上並不會當然、直接導致勞工權利受損,因為勞工的權利應是「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所以損害實際上應是申請給付時才發生。
簡單說,如果勞工因雇主高薪低報而導致保險給付減少,此時就才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之外,高薪低報只是「可能」導致未來勞保請領給付發生損害,而非在高薪低報當下就已確定損害發生,且事實上高薪低報也並非必然會導致勞保給付損害產生,以老年給付(年金)為例,該年金的給付標準為:
此部分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並非勞動基準法的平均工資,勞保條例中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因此,高薪低報的期間,如果不是勞工最高投保薪資60個月的區間,那麼該時段的高薪低報,實際上並不會導致勞工產生老年給付差額損失,例如:
綜上,實務中不乏有年輕人,因雇主高薪低報而請求老年給付差額,其實此項主張是錯誤、無理由的主張喔,畢竟年輕人的職涯還有好~~長一段,目前還無法確定高薪低報期間是否就是最高薪資、往後不會有更高的薪資。
此外,投保年資也會影響給付數額,因此在勞工實際請領保險給付前,實際上都無法確定損害的金額多寡、無從計算賠償數額,所以在請請領給付之前,請求損害賠償會有問題的喔!!
「按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賠償,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自以被害人之私益因不法侵害致受有損害為要件。而損害之發生乃侵權行為之要件,倘健康未受有損害,即無因此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生請求權可得行使之問題」
「可見勞保老年年金之最終給付金額會因勞工之投保情況而隨時產生差異,且上訴人自承其迄今尚未申請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則上訴人最終得申領之老年年金金額究屬為何,實屬不明,是否有上訴人所謂因上訴人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將致其日後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有所短少云云,自屬有疑。故在無法證明上訴人確有損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系爭年金短少給付云云,自不足採。」
一般單位投保,大多會使用(勞保、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表格),因此只要有高薪低報情事,往往會連帶影響後續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的投保級距,因此雖然高薪低報並不當然導致勞工保險給付產生損害,但是還是可能導致其他的損害產生,簡單說明如下:
一般而言失業給付可請領的期間為6個月,因此雇主高薪低報雖然會導致勞工產生損害,但如前面的老年給付一樣,若還未失業6個月,此時即不能確定損害為6個月,因此請求一次性賠償6個月,自然於法無據。
除此之外,公司即使「未投保」,勞工也應該去就服處登記尋職,否則也很可能無法請求補償,因為失業給付的申請要件是到就服處登記求職,若未登記求職則無法請領給付,既然無法請領給付,自然不產生損害,如下:
「再審原告於105年7月31日離職後迄今,既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不符請領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條件,難認其因此受有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損失」
在94年7月1日起,我國退休金制度變更為自「確定給付制」變更為「確定提撥制」,採用新制退休金的勞工,雇主需要每月按級距提繳(以每月工資額認定),以不低於6%的標準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中,法規範如下: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每月提繳進勞工退休金專戶中的退休金,即屬於是勞工個人所有、財產,等到勞工滿足法定要件後,就可以領出以作為退休、養老之用。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中之退休金,已屬於勞工個人所有、財產,且每月應該提繳的數額非常明確、確定,因此當雇主未依法提繳勞退金時,即已實際構成勞工財產上損失(例如:應提繳1,818元卻提繳1,648元,即導致勞工財產損害170元),既然已實質產生損害,勞工自然有權利要求雇主進行損害賠償、補足退休金的差額。
「上訴人各年已繳及不足之金額如下(編按:算出不足、差額後,才能確定實際損害,並要求賠償):於103年僅提繳5,060元,尚不足898元〔計算式:3,648+3,648×19/30=5,95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5,958-5,060=898〕;104年提繳1萬9,668元,不足2萬4,108元〔計算式:3,648×12-19,668=24,108〕;105至107年每月均僅提繳1,512元,不足7萬6,896元〔計算式:36×(3,648-1,512)=76,896〕;108年提繳1萬6,783元,不足2萬6,507元〔計算式:11×3,648+3,648×26/30=43,290,43,290-16,783=26,507〕。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補繳勞工退休金12萬8,409元至其勞退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職業災害保險的目的其實是給予雇主抵充,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想到的不是職業災害保險,而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給付多寡不影響勞工依勞基法請求職災補償。
因此,此部分並不會產生太多損害賠償問題(雇主本來就負擔相關補償義務),反而是雇主抵充金額降低,吃虧的反而是雇主。
低報讓勞工負擔費用減少,但勞工實際上的看病、申請給付的權利、金額並不因此而受到影響,勞工並不會產生損害,反而因為需要繳交的保費減少而有受益!?
損害賠償應該以損害實際發生、確定以後才能請求,因此雖然高薪低報可能導致損害,但「可能」的損害並不能作為請求基礎;簡單地理解,你因高薪低報實際上少收到多少金額,雇主就應該補多少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