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到輝達北士科案,看制度運行的灰色邊界與風險
文|50歲退休練習生|商業行為政冶化分析系列
在我觀察公務員運作與市場案件多年後,越來越明顯的是:法律的灰色地帶和政治的介入,往往比明文規定更容易左右市場效率與社會信任。
以圖利罪為例,理論上其成立需要「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使一方受有利益」。然而,實務操作卻大幅偏離此學術定義:只要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而讓一方受益,公務員就可能面臨犯罪嫌疑。「在現實中,『明知違背法令』的概念往往淪為學術討論,司法解釋空間巨大。」
制度經濟學視角:不確定法律與社會信任
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制度的有效性取決於「規則明確性」與「可預測性」。當法律規範模糊不清或司法解釋過於自由時,公務員在決策時就會出現過度防衛或自我審查,進而影響行政效率。
政治介入商業行為,使得這種不確定性進一步放大。例如,輝達北士科案中,公務員最擔心的正是:即便他們本意並非謀取個人利益,仍可能被司法認定為圖利。
這種制度失速的結果是雙重的:市場效率下降,信任成本提高,社會對制度本身的認可感也隨之減弱。
圖利罪與貪汙罪的實務差異
理論上,貪汙罪的成立需有「對價關係」,因為其核心是利益交換。然而,在實務中,為了避免追蹤複雜的金流,司法實務往往將對價關係簡化或直接忽略。
這也造成圖利罪的「違背法令」成為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公務員無法完全掌握風險界線,只能憑經驗與推測行事。
「當對價消失,違背法令成為不確定的判斷,圖利罪也就成了灰色陷阱。」
典型案例比較
京華城案
京華城案中,公務員因土地或建案審批決策而面臨圖利指控,雖然最終法律認定存在瑕疵,但案件暴露出:政治考量與司法解釋的模糊性如何讓個人風險大幅上升。
輝達北士科案
此案則凸顯另一面向:即使公務員沒有實際獲益,只要行政行為被認定「利益給予」,仍可能遭到調查與起訴。這讓公務員在執行政策時,面臨「行動抑制」的心理壓力。
兩案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文字與實務操作間的落差,是制度信任崩解的重要原因。
政治與司法解釋的影響
公務員擔心的不只是個案判決,而是制度的可預測性。當政治介入市場決策,行政裁量與司法解釋的空間被放大,制度風險就成為無法轉嫁的個人風險。
「制度不明,風險自留;法律不確定,信任付出代價。」
這種環境下,原本應該依規行事、維護公共利益的公務員,反而可能陷入高度不安的心理狀態,導致行政效率降低,甚至市場信心受損。
制度風險的理論延伸
公共選擇理論指出,當政策決策受利益集團或政治考量影響,市場資源配置容易偏離效率最優。而圖利罪的模糊界定,使得政策執行者的行動成本增加,形成制度性的效率損失。
同時,信任理論也表明:社會對制度的信任感下降,會提高交易成本、降低合作意願,這是長期制度運作的隱性成本。
修法與治理建議
要解決這類灰色風險,唯一可行之道是明確法律授權與圖利罪構成要件,減少司法解釋空間。例如:
- 明確界定「利益」與「受益方」的範圍
- 建立行政行為安全保障機制,讓公務員依規行事可減少刑責疑慮
- 司法解釋應與立法意旨一致,避免個案過度擴張
然而,修法牽涉政治利益調和,執政黨與在野黨常因利益衝突而不願涉入,制度風險短期內難以徹底消除。
總結而言,政治介入市場與司法解釋自由度過高,使得法律的不確定性成為公務員與市場運作的雙重風險。唯有從制度設計與法治保障著手,才能逐步重建社會信任與行政效率。
「當政治染指市場,失速的制度不僅拖慢效率,也侵蝕社會信任。」
附錄:案例比較表
案例核心問題制度風險呈現
京華城案:
涉及土地建案審批過程中,政治因素被認為影響行政決策。雖然最終司法認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案件凸顯法律模糊與政治干預對公務員個人風險的影響。公務員在執行政策時,面臨高度不確定性與潛在責任。
輝達北士科案:
公務員雖未實際獲得利益,但行政行為被認定可能導致「利益給予」。這反映出,即使初衷是政策執行,司法對圖利罪的擴張解釋仍可能介入,增加制度不確定性,造成公務員心理壓力與行動抑制。 比較兩案可見:京華城案凸顯政治干預下的制度風險,而輝達北士科案突顯司法解釋自由度過高的問題。兩者共同反映法律模糊與政治介入對行政效率與社會信任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