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1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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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教師在授課時使用的言詞,還是要注意

一、事實經過

原告為公民專任教師,經檢舉指稱原告在課堂中之發言涉及性騷擾,進行校安通報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原告教師於課堂教學時所用「拿竹筷子去戳他的屁眼」或「拿棒棒糖去插他的屁屁」等言詞構成性騷擾行為,但情節輕微,予以申誡一次的同時,要求4小時自費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教育。


二、法院怎麼說?

1、性騷擾標準:

性騷擾的判斷,要看整個事件的情境,例如事情發生的背景、雙方的關係、工作環境,以及加害人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還有被害人是怎麼感受的。重點是從被害人的感受出發,而不是去猜行為人有沒有「故意」想要騷擾。

所謂「合理被害人標準」指的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想像一般人在同樣的情境下,是否也會覺得對方的言行讓人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

2、沒有全部的人都覺得不適

使用句子:一個男生把另外一個男生壓住,然後拿竹筷子去戳他的屁眼,是否屬於性侵害、性交定義?

在訪談中,甲女提到當時班上氣氛尷尬,下課後同學之間還討論「老師怎麼會這樣講」。乙女則表示自己當下覺得不舒服,而且老師在舉了其他例子後繼續講解,讓她更排斥,甚至明確希望能更換公民老師,並要求調查委員將她的意願記錄在逐字稿裡。

另外,相關同學 A、B、C、D 都證實老師是用這個例子來說明性侵害或性交的定義。B 生說全班聽到後很震驚,當下沒有人敢回答。C 生說自己第一時間覺得震驚,但之後覺得還好。D 生則認為老師本來有其他例子可以用,這個例子不太恰當,但他自己沒有覺得不舒服。

3、大專用書也有相同用詞

知名刑法學者:林鈺雄、許澤天在各自的著作中也有類似的用詞。

4、教師是為了授課

就老師在課堂上所說的完整語境,以及當時的上課環境來看,很難認定這些話會讓一般人覺得帶有性暗示或性別歧視。換句話說,這些言詞不足以影響學生的人格尊嚴,也不會妨礙他們的學習或表現。

5、課程綱要

高中課本本身就有介紹強制性交罪修法前後的條文,以及妨害性自主犯罪的修法歷程。老師在課堂上舉這些案例,其實還是在課綱範圍內,難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教學。

如果有些學生因為第一次接觸這類案例而感到驚嚇或不適,這屬於學生的主觀感受,需要被正視;但同時,也要從「合理被害人標準」來看,一般高中生在這樣的課程情境下,是否會認為老師的舉例超出教學需要、帶有性意味或羞辱性。若僅因部分學生不適,就全面禁止老師引用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案例,反而會削弱學生對修法背景、立法理由,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理解


三、結論

教師申誡被撤銷、不用4小時自費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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