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家長掛紅布條控訴學校與家長的行為,是誹謗嗎?
一、事實經過
甲覺得自己女兒(下稱甲女兒)在就讀國小時,被班導師A霸凌。首先於112年3月31日晚上11點多,甲和乙一起在學校門口兩邊欄杆掛上寫有「班導師A霸凌學生」的不實紅布條;第二次,在布條第一次被學校拿掉後,甲在112年4月5日晚上9點多,再次在同一地點掛上「班導師A霸凌學生」及「校方消極處理」等紅布條。經班導師A提出告訴,檢察官認定此紅布條內容不實,內容足以損害班導師A的名譽。認為甲與乙兩方共同犯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而予以起訴。
二、法院怎麼說?
1、言論自由很重要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可以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的限制。
2、刑法310條
此規定不是說一個人說了可能構成誹謗的話,必須自己證明這些話完全是真的,才能免於被處罰。
如果他雖然沒辦法完全證明內容是真的,但有提出足夠的資料,讓人相信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那是真的,就不能用誹謗罪來處罰他。同時,這個規定並不表示檢察官或告訴人可以不用舉證證明被告有毀損名譽的故意。
又或者行為人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但如果在發表言論前經過「合理查證」,依照所得到的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的情況下,就是屬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所規定不罰的情況。
3、回到本案:
#甲怎麼說?
-女兒說老師在全班面前說她是沒有媽媽的小孩。
-老師說女兒是小偷,每次班上掉東西,第一個就是懷疑她。
-學校輔導紀錄表也有記載,告訴人教師的輔導紀錄表:
「……這些偷竊事件陸陸續續的發生,雖懷疑是○○和甲女兒,卻苦無證據。……現在也懷疑是○○和甲女兒所為,但是真的沒有證據」
「⋯前些天○號發現她的美勞亮片整包不見了,直覺○○有問題,但是都找不到亮片。今日看到甲女兒對她眉眼示意要他過來,兩人竊竊私語,○號從樂隊回到教室後,就說找到亮片了,這兩人真的令人懷疑⋯」
「……又和○○的亮片事件一樣,希望不是○○和甲女兒所為才好,一直抓不到證據,令人頭痛」
#法院認定
甲得知女兒的狀況後,則有向其前夫、女兒同學求證,亦曾數次親至學校找校長,並有調閱輔導紀錄等查證行為,且前後歷時數月。
則依被告甲的查證過程及其調閱輔導紀錄所見上述內容,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係於無證據之情形下即懷疑其女兒偷竊、曾說過沒有媽媽,因而確信班導師的霸凌之事為真實。
因此不能認定被告甲與乙2人未先沒有經合理查證程序,而有惡意詆毀班導師A的意圖存在。
三、結論:甲、乙無罪。
題外話:
此兩次掛布條之後,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受理告訴人疑似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之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之不適任案,並組成調查小組,啟動相關調查程序⋯
至於結果如何就不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