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he state of Carbon Dioxide Removal 是一個由牛津大學 Smith School of Enterprise and the Environment 領導、結合全球多家研究機構組成的獨立科學評估團隊,致力於全面追蹤、分析和報告全球碳移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的現況與發展趨勢。
最新的報告評估了 G20 國家在 CDR 方面的表現。根據現有資料評估,G20國家目前規劃的碳移除規模與達成《巴黎協定》溫控目標(將全球暖化限制在遠低於2°C或1.5°C)所需的規模之間,存在著顯著的「CDR差距」。現有的承諾,不足以讓全球邁向在本世紀中葉實現CDR規模化的軌道。
透明度面向 (Transparency)
G20國家在提高其CDR承諾的透明度方面,最核心的要求是清楚界定CDR對其國家減排目標的貢獻。區分總排放量減少與碳移除的貢獻
為提高透明度,各締約方應在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中,清楚描述CDR對其國家承諾的貢獻,將總排放量減少(gross emissions reductions)與移除量(removals)區分開來。若缺乏透明度與可信的承諾,外界將難以判斷各方是否計劃支持CDR,以及這些計畫是否足以讓全球在中世紀前達成規模化CDR的目標。
澄清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 (LULUCF) 部門的移除量
當前大部分「傳統」CDR發生在LULUCF部門,形式包括植樹造林(afforestation)、再造林(reforestation)和森林管理。因此,透明度要求各方:
- 澄清LULUCF移除的預期貢獻:這有助於判斷該部門對整體減緩目標的貢獻。
- 區分移除量與減少森林砍伐排放的意圖:明確LULUCF移除量,可將其與LULUCF部門減少森林砍伐排放的意圖區分開。
然而,截至2025年9月30日,只有八個G20成員國澄清了LULUCF移除對其2030年或2035年整體減緩目標的預期貢獻。
澄清「新型」CDR 的貢獻
「新型」CDR 方法,例如生物炭(biochar)、直接空氣碳捕獲與儲存(DACCS),或生物能源與碳捕獲及儲存(BECCS),也需要大規模擴展。在透明度方面:
- 僅有一個G20成員國(英國)澄清了「新型」CDR對其2030年或2035年承諾的貢獻。
雖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並未正式要求各國提供此類透明度,但若缺乏這些資訊,觀察家和其他締約方將難以確定CDR的政策意圖。
可信度面向 (Credibility)
G20成員國雖然有許多已承諾達到淨零排放(至少是隱含地承認未來幾十年需要實施CDR),但如何評估他們是否會兌現承諾是一個挑戰。為提高CDR承諾和淨零目標的可信度,締約方可以採取以下三種行動:
將淨零目標設定為法律地位
透過將淨零目標制定成法律(set net zero targets into law),即便CDR在未來五到十年內(NDCs涵蓋的時期)不是優先事項,法律地位也確立了它將在之後成為優先事項的預期。
- 法律約束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更難被未來政府忽視或推翻。
- 承諾機制:在某些國家背景下,法律約束力能讓未達成目標的未來政府面臨法律挑戰,是一種重要的「承諾機制」(commitment device),增加了失敗的成本。
截至評估,只有七個G20成員國採取了將淨零目標設定為法律的步驟。
實施和加強CDR政策與措施
實施相關政策與措施,透過支持CDR的可持續規模化,來建立可信度。
- 傳統CDR措施:可能包括劃定的保護區等監管工具、植樹造林的經濟激勵措施,或恢復實踐的教育和培訓。
- 新型CDR措施:可能包括公私營研究夥伴關係、稅收抵免,或對示範工廠和儲存基礎設施的直接投資。
- 現況:目前實施的CDR政策重心嚴重偏向傳統方法,新型CDR措施主要由發達國家在雙年度透明度報告(BTRs)中描述。然而,很少有締約方描述其現行政策的預期成果。
進行全面的CDR規模化規劃
全面的規劃有助於反思和學習如何擴大CDR規模。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 提供LULUCF的未來預測:新的BTRs要求締約方提供至少15年的排放和移除量預測。G20中有六個成員國(主要為發達國家)專門針對LULUCF提供了預測,這對於應對傳統CDR易受野火、病蟲害和氣候影響逆轉的脆弱性至關重要。
- 發布淨零實現計畫:發布一份政府認可的分析報告,描述為實現長期目標將採取的排放路徑、以及特定部門的行動、政策和措施。G20中只有三個成員國(歐盟、英國和韓國)發布了詳細的計畫。
傳統碳移除的規劃與差距
傳統碳移除主要指發生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LULUCF)部門的活動,例如植樹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
G20目前的規劃規模
目前全球的CDR水準約為每年 2 GtCO2(十億噸二氧化碳),主要來自傳統方法。
G20國家對此規模的「額外」貢獻承諾相對有限:
- 總額外移除量預估: 截至目前,對於2030年,G20國家承諾的額外CDR總量預計在 214至265 MtCO2(百萬噸二氧化碳)之間,這是相較於2014年至2023年十年平均水準的增加量。
- 規模增加幅度小: 考慮到G20國家佔全球陸地面積的60%和全球GDP的85%以上,此增加量(214至265 MtCO2/年)相對於目前全球約 2 GtCO2/年的移除總量而言,只是一個相對較小的增幅。
與《巴黎協定》目標的差距
- 缺乏根本性轉變: 目前G20所彙整的承諾「尚未在目標雄心上帶來根本性的轉變」(have not delivered a step-change in ambition)。
- 不足以限制暖化: 先前的評估指出,目前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極有可能不足以將長期溫度升幅限制在1.5°C或遠低於2°C。
新型碳移除的規劃與差距
新型CDR方法,例如生物炭(biochar)、直接空氣碳捕獲與儲存(DACCS)或生物能源與碳捕獲及儲存(BECCS),是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的關鍵。
G20目前的規劃規模
G20國家對新型CDR的承諾極度缺乏透明度,且規劃規模非常有限。
- 唯一明確承諾者: 在G20成員國中,只有單一成員國(英國)明確澄清了新型CDR對其2030年或2035年承諾的貢獻。
- 英國的目標: 英國預計到2035年,新型CDR(主要預期透過BECCS實現)的貢獻將高達 23 MtCO2/年(在2030年為 3至5 MtCO2/年)。
與《巴黎協定》目標的差距
- 需大規模擴展: 為了實現氣候變遷的限制目標,新型CDR方法將需要在本世紀中葉實現數倍的規模擴展。
- 需達到Gt級別: 為了將全球移除量擴大到2050年的吉噸級別(gigaton levels),目前實施的政策行動需要大幅增加。
- 政策重心偏差: 儘管新型CDR的擴展需求巨大,目前實施的CDR政策重心嚴重偏向傳統方法,新型CDR的措施主要由發達國家在雙年度透明度報告(BTRs)中描述。
總結
總體而言,G20國家的現行承諾與實現《巴黎協定》所需的規模之間存在顯著差距。各國雖然普遍承認未來幾十年內需要實施CDR,但若缺乏透明度和可信的承諾,外界將難以確定這些計畫是否足以讓世界走上在本世紀中葉實現CDR大規模擴展的軌道。目前為止,各國提出的承諾尚未達到足以將長期暖化限制在1.5°C或遠低於2°C所需的雄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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