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力協定》閱讀筆記(二):從琺格教授到尼爾艾歐,「說服科技」是中立的嗎?〉2025-12-09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們提到,在《專注力協定》之前,尼爾曾寫過另一本影響甚遠的暢銷書《鉤癮效應》。乍看之下,這兩本書好像存在有某種立場上的張力:《鉤癮效應》教科技業者如何操控用戶,《專注力協定》則教我們怎麼避免分心、擺脫操控。
但如果我們考察尼爾這兩本書的核心方法,以及他這套方法的源流,我們會發現,不管是《鉤癮效應》中提到的行為設計方法、尼爾對這些方法的態度,或是他在《專注力協定》中對個人行為的描繪、克服分心的技巧,我們都能看到史丹佛大學琺格(Brian Jeffrey Fogg)教授的影子,以及他所開設的「說服科技實驗室」(後來改稱「行為設計實驗室」)在尼爾身上留下的影響。
行為主義與說服科技:琺格教授的傳承
開設「說服科技實驗室」的琺格教授,年輕時曾到祕魯擔任過兩年的摩門教傳教士,回美國之後,在經歷一段宗教方面的研究之後,轉向聚焦於傳播學和「說服科技」的研究。
在史丹佛大學期間,琺格教授接觸到了許多行為主義心理學的理論與實踐方法,也在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曾因著名但有倫理疑慮的「史丹佛監獄實驗」而備受爭議)的研究與課程中,擔任過協助者的角色。
在Facebook應用程式爆發式成長的時期,有許多學生都從琺格教授的課堂得到啟發,創造出包含Instagram在內,無數深具影響力的網路應用程式,這樣的經歷也使他獲得了「百萬富翁製造者」的稱號。
無論是《鉤癮效應》還是《專注力協定》,我們都能看到,尼爾的想法在很多地方都繼承了琺格教授,他也曾公開表示,琺格教授在啟發他研究「行為設計」上扮演的重要角色。
譬如,在《專注力協定》第十三章中,尼爾明確地提及琺格教授的人類行為研究模型「琺格行為模型」(Fogg Behavior Model, FBM),並直接引用了模型中行為產生的三個條件:動機(Motivation)、能力(Ability)與提示(Prompt,有時也稱為「觸發(trigger)」),以此作為本書第三部分「對付外在觸發,把它駭回去」的關鍵理論根據。
對琺格和尼爾來說,這些對人類行為的研究本身是中立的技術,能夠用來促進我們的健康、幫助我們養成好習慣,但也有被濫用的可能。所以,在尼爾的角度來說,《鉤癮效應》和《專注力協定》非但沒有矛盾,更是同一組觀念在設計者端與使用者端的分別應用--而且,都可以是對人類有益的良善工具。
這些行為操作術與科技工具真的是中立的嗎?
在史丹佛的課堂中,琺格教授加入了一些倫理辯論,希望學生反思說服科技的倫理界線。然而,當人們將琺格教授稱為百萬富翁製造者,並千方百計擠進這門課時,我們可以想像,並非所有想要學習「說服科技」與「行為設計」的人,都和琺格教授一樣樂觀且相信良善。
在尼爾的書中,他一方面說自己寫《鉤癮效應》的目的是「希望新創公司和具有社會關懷的企業能夠採納這項知識,並設計出新的方法,幫助人們養成更好的習慣」,另一方面,他也明白那些最賺錢且不在乎我們是否建立好習慣的企業,正在用難言道德的方式使用這些方法。
甚至,就連包括他自己在內的「聰明人」,也難逃手機、Netflix等現代娛樂對自己的掌控。譬如那種幾乎已經成為時間管理書固定開頭的經典故事--陪家人時看手機看得太專注,回神時孩子已經離開,同樣出現在《專注力協定》的第一章。
不過,在這裡,尼爾給出了另一個角度,他強調「數位排毒」的效果有限--甚至,還讓他訂了一堆自己根本不讀的報紙。他主張,科技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問題源。要避免分心,我們需要探索自己的內在,辨識那種讓自己不舒服、彷彿必須「逃避」到誘惑之中的念頭,才能真正做出改變。
從下一次的文章開始,我們要正式進到《專注力協定》的正文當中,說明尼爾是如何透過「分心/引力」行為、「內在/外在」觸發的兩組區分形構《專注力協定》的基本架構,以及他如何借助琺格教授的理論,設計與控制自己的行為,並思考這樣的「自我控制」,真的是我們要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