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背景與目的
在現代職場中,企業為了提升員工的專業能力與競爭力,常會投入相當數額的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優於市場的特殊待遇或補償。
為保障這些投資不因員工短期離職而付諸東流,雇主會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俗稱「綁約」)。
然而,此類約定涉及限制勞工的工作權與離職自由,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對其有效性設有嚴格的法律門檻,以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
二、 法源依據與核心原則:勞基法第15條之1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勞基法》第15條之1。
該條文明確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同時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否則該約定將被視為無效。
這項規定旨在防止雇主濫用綁約條款,不當限制勞工的離職自由。
1.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有效要件(雙重門檻)
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合理基礎,始為有效。
要件一: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說明: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實務認定重點:培訓內容須具備專業性,且非一般在職訓練或例行性指導。
雇主需為此培訓支出相當數額之費用,例如:高額的外部課程費用、出國受訓費用等。
要件二:提供合理補償
說明: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之補償。
實務認定重點:補償應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而給予的特定金額,例如:簽約金、額外津貼等。
此補償必須是額外給予,而非勞工原本應得的工資或福利。
重要提醒:雇主若未符合上述任一要件,即使在契約中載明最低服務年限,該約定也會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例如:雇主對全體員工一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未提供專業培訓或合理補償,即屬違法無效。
2. 期間與違約金的合理性判斷
即使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其約定的期間長短與違約金金額仍須具備合理性,否則法院仍可能介入調整。
判斷項目:約定期間的合理性
法律原則與實務見解:應綜合考量雇主所投入的培訓成本、培訓內容的專業程度、勞工獲得的補償金額,以及技術的時效性。
實務上,最低服務年限的長度應與雇主投資的成本相當。一般而言,若約定期間過長(例如:超過三年),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而無效。
判斷項目:違約金的合理性
法律原則與實務見解:若勞工違反有效約定提前離職,雇主可依約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然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因此,違約金的金額必須與雇主實際的損害或成本相符,而非漫天要價。
三、 實務應用與勞資雙贏的和諧建議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本質是保障雇主投資,而非限制勞工自由。因此,雇主在訂定此類條款時,應採取以下策略,以確保約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1. 明確區分培訓類型:清楚界定何種培訓屬於「專業技術培訓」,並將相關費用支出單獨列帳,以證明「相當數額之費用」的投入。
2. 提供書面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並載明相關的培訓內容、費用或補償金額。
3. 合理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應與雇主實際損失(如培訓費用按比例攤提後的餘額)掛鉤,避免金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結論: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勞資雙方達成互惠共識的產物。
對雇主而言,它保障了人才投資的回收;對勞工而言,它換取了專業技能的提升或額外的經濟補償。
唯有雇主合法、合理地運用此條款,並充分履行其提供培訓或補償的義務,才能確保約定的有效性,進而建立勞資雙贏、和諧穩定的僱傭關係。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全文,中華民國勞動部。
[2] 勞動部政府製作《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_05綁約、限制離職時間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