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思維:憲法判決搞公投?不到立院不知文革還在搞?國際笑話!丟台灣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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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用"直接民權"公投憲法法庭判決?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

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0條修正草案」,憲法法庭判決可經由公投交由人民複決,23日於程序委員會通過列入週五院會議程。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表示,國民黨團想出的方式就是用「直接民權」,國民黨團的提案中認為直接民權可凌駕權力分立與憲法之上,「這顯然是很大的一個誤謬」。鍾佳濱強調,實施直接民權的民主國家,不曾以公民投票否決或推翻憲法法庭裁判先例,如何判斷憲法法庭違法,令人不解。
(See:2025/12/23,自由時報,藍提公投法修法推翻憲法法庭裁判 鍾佳濱:全世界沒有先例、太報,藍推「憲法法庭判決可公投複決」 民進黨團:全世界沒這種先例、鏡週刊,藍營要修法!讓憲法法庭判決可公投複決 綠打臉:全世界沒這種案例

民主國家沒案例!簡直是國際笑話!害台灣在民主世界再次丟臉!

對此,律師黃帝穎23日痛批,簡直是國際笑話。黃帝穎說明,比較歐美等民主國家的公投制度,全世界沒有任何民主國家將「大法官裁判」當成公投項目,因為各國及我國憲法的規定,大法官憲法判決是憲法的最高詮釋,民意代表若要變動憲法規範,能做的是推動修憲或制憲,而不是拿憲法判決公投。他直言,就算藍白過半硬通過傅崐萁的荒謬修法,將憲法裁判修入公投法害台灣在民主世界再次丟臉,但憲法規定,憲法裁判為大法官的憲法職權,屬於司法權核心立法若修法侵犯司法核心,當然是違憲無效。黃帝穎不滿,「藍白對抗全世界民主國家的憲政原則,簡直是現代義和團。」
(See:2025/12/23,Newtalk新聞,藍推憲法判決可公投複決 律師轟:把「大法官裁判」當公投項目 傅崐萁鬧國際笑話、自由時報,藍白提「憲法法庭判決」無效 黃帝穎批:簡直現代義和團

中國觀光客可以來看看,「不到台灣立法院,不知道文革還在搞!」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喊《公投法》修法,讓憲法法庭裁判可經公投交由人民複決,讓律師林智群開嗆,「中國觀光客可以來立法院看看,沒到立法院,不知道文革還在搞」。貼文一出,網友們也紛紛留言表示,「還想民粹治國欸」、「由人民來解釋憲法?」、「乾脆修法只能藍白當官」、「大民粹時代要來了嗎」、「紅衛兵即視感」。(See:2025/12/23,NOWnews今日新聞,傅崐萁喊「憲判交公投複決」!律師開嗆了)

藍白提案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 王定宇傻眼:花蓮王直接稱帝了

立法院比你大!毀憲亂政又一樁!鬧國際笑話!丟盡台灣民主臉!

英國史學家、自由主義者阿克頓勳爵(John Dalberg-Acton)嘗言:「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法國啟蒙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因言:「經驗告訴我們,每一個握有權力的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傾向。("Political liberty is to be found only when there is no abuse of power; but constant experience shows us that every man invested with power is apt to abuse it.")」此所以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的理論,他強調,司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立法權分離,以避免滋生專制!「司法權若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人民將沒有自由可言。」("There is no liberty if the judiciary power be not separa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論法的精神》

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中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濫觴。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略謂:『任何社會,未貫徹權利保障、亦無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可言』。

此所以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理論,他強調,司法權應與行政權、立法權分離,以避免滋生專制!

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亦嘗以「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作為憲法修改之界限,即:「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亦不准許修憲,蓋:此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最低基本標準。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重申:基於憲法第2條所明定之國民主權原則所有國家權力均來自人民,並由憲法分配於各憲法機關,依權力分立相關規定分別行使,以遂行民主憲政國家之功能與任務。為確保國民主權原則得以貫徹,各憲法機關本於其憲法職權,行使國家權力,均須具備得以回溯至人民意志之民主正當性,乃憲法民主原則之核心要求。正式宣告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不得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修法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而違憲無效。

憲法都不許修憲了,當然亦不准任何人包括立法院或修憲者自行修法或修憲自披黃袍自立成為太上皇。當立法委員不受節制、任意擴權、毀憲亂政自立為太上皇時,自然會導致民主倒退與制度腐蝕。此時,唯有依靠憲法法庭重新確立權力分立與實質制衡之機制,才能避免憲政機制失衡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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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研究;喜好閱讀與學習;近年來,專注於"商業法律"與"策略管理"等企業運營議題探討。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企業運營管理等問題。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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