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從賴總統礦寮爭議,看臺灣百年土地變遷與礦工後代的居住正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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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總統的老家礦寮引發了不少關於土地合法性的討論。這看似單一個案的爭議,背後卻牽動著臺灣百餘年來複雜的土地權屬變遷與法律制度演革。

本文將從這個熱議話題出發,爬梳臺灣土地所有權的歷史脈絡,看看這片土地上的人民,如何在時代的浪潮中面對權益的流失與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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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末到民國:土地權利的「變形記」

臺灣的煤礦開採歷史悠久,自1876年清朝政府在基隆設立首個官方煤礦起,直到2000年最後一批礦場關閉,臺灣煤業走過了約125年的歲月。在這漫長的時光裡,土地的法律制度也歷經多次轉變,如同上演了一齣土地權利的「變形記」。

  • 清末時期:當時的法律觀念相對簡樸,土地交易主要依賴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契約,甚至是口頭約定,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土地交付占有就算生效。
  • 日治時期(1895-1945):
    • 初期大致沿用清朝的舊慣。
    • 之後導入「契據登記制」,採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意味著,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仍然有效,但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就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 國民政府時期(1945至今):
    • 民國18年(1929年)制定的民法在臺灣施行,確立了「登記對世效」的原則。沒有完成登記,原則上就等於沒有取得土地權利。
    • 1945年政權交接之際,社會秩序較為混亂,許多私有土地在未經完善程序的情況下變更為公有,原有的私人物權設定也可能隨之消失。

⬛國家與人民的土地爭議:當私有地成了國有財

政權更迭之際,最令人無奈的是,許多人民在不知不覺中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蒙受其害。1946年,政府曾發布「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公告」,限令自同年4 月21 日起至5 月20 日止,在此1 個月內,要完成申報公告,如果沒有完成,權利會受損。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為例:

民眾石老松的祖父在日治時期擁有一筆私人土地,但在後來的土地總登記中,因共有人之一雖提出申報,然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該土地遂在1965年被視為無主地登記為國有。當事人的後代世世代代居住其上,直到多年後因增建房屋被檢舉竊佔國有地,才驚覺土地早已易主,乃向法院提起返還土地訴訟。

法院以「在自己權利上睡著的人,不予保護」為由駁回了其返還土地的訴訟,但這個案件也引發了對國家與人民之間財產權爭議的深思。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底臺灣做出的112年憲判字第20號憲法判決指出,國家並無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財產權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致與人民發生財產權爭執時,國家並不是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的主體。這代表國家不能像一般人民一樣主張財產權受到憲法保障,這項見解對於處理類似的歷史遺留問題,或許能帶來新的思考方向。


⬛私人之間的產權糾葛:拆屋還地的無奈

除了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爭議,政權轉換也常導致私人之間的產權糾紛。「海山煤礦」的案例便是其一。

海山煤礦曾是臺灣第二大的煤礦,在歷經日本人開採、國民政府接收、再轉移給私人海山李家後,土地的所有權也隨之多次更迭。

在日治時期,礦工可能僅向地主日本人山本義信承租土地,擁有地上權。然而,隨著國民政府時期土地制度從交付制轉為登記制,許多原有的地上權人礦工並未察覺需要辦理登記,導致其權利在法律上形同消失。

當煤礦停止營運,土地再次易主後,新的所有權人便對這些沒有土地登記的地上權人礦工提起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使得許多礦工家庭因此頓失居所。


⬛賴總統礦寮爭議:國土利用與弱勢權益的拉扯

回到賴總統的礦寮爭議,這類案件與前述礦工的情況略有不同,賴總統的礦寮是少數有向地主購買土地和建物者。然而,即便擁有土地,在整體礦業用地的大範圍下,也面臨著國土利用規劃的限制。

  • 1964年《都市計畫法》及1974年《區域計畫法》的陸續施行,對土地使用進行了分區規劃,建築必須依法申請建照。
  • 然而,當臺灣結束礦業後,許多礦業用地並未隨之調整分區,使得原本合乎《礦業法》規範的工寮等建物,在現行法規下可能成為違建。
  • 在國家政權更迭、法律制度變化的轉移過程中,礦區土地所有人,有的是國營企業所有,有的是礦主所有,有的是後來易手的買家所有,但實際上在礦區土地生活的人,礦工及礦工後代,僅有地上權,而地上權還有可能因為前面的介紹而化為烏有。
  • 即便少數如賴總統的家族得以順利從礦主手中買回建物土地:但就算有土地,規模也不夠大,也無法申請變更。

這導致了一個困境:既存建物可能因早於區域計畫法施行而主張其合法性,或試圖透過水電證明申請合法房屋證明。但由於政府過去未能協助民眾辦理相關程序,以致於在現行法規限制下無法進行房屋修繕,導致建物年久失修卻又沒有合法修繕的申請管道,讓生活在礦業用地上的民眾其居住保障及權益受到影響。


⬛臺灣經驗的啟示:民主社會的自我修正

臺灣土地權有其變遷的複雜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政權移轉和政策改變可能對人民的土地利益造成深遠影響。然而,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在於,它提供了透過司法、立法和民意等多種途徑,迫使執政者重新審視歷史因素,兼顧私人權益,尋求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否則,在缺乏充分公益考量的情況下,悍然漠視人民既有的權利,將與專制無異。

從賴總統的礦寮爭議,我們看到了臺灣土地制度百年來的滄桑與變革。這不僅是一個個案的討論,更是對臺灣如何面對歷史遺留問題、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的深刻反思。唯有正視過去,才能在法治的基礎上,尋求更公平合理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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