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台灣關於代孕合法化的討論中,出現一個反覆被訴諸的主張:既然女同志與單身女性可以使用自己的凍卵、以自己的子宮生育,那麼不開放男同志使用他人子宮代孕,便違反了「生育平權」、「性別平等」。
這個論證表面上訴諸平等,實際上卻混淆了不同層次的權利,並在邏輯與倫理上站不住腳。
一、這並非同一種權利:錯誤類比的問題
女性(無論性傾向或婚姻狀態)使用自己的身體來生育,屬於身體自主權與生育自由的範疇。
但要求他人替自己懷孕,則是另一種行為:向他人索取其身體、健康與生殖風險。
「我是否能用自己的身體生育」與「我是否有權使用別人的子宮」在邏輯上完全不同。將兩者視為同一種「生育權」,是一種典型的錯誤類比。
權利從來不是對等地擴張到他人身體上的
二、生育自由不等於他人義務
在任何權利體系中,一項權利若要成立,必須滿足一個基本原則:
它不能以剝奪他人身體自主權為代價。
女性可以決定是否懷孕,是因為她承擔了全部後果——包括健康風險、懷孕與生產的不確定性,以及長期的身體與社會成本。
而代孕的結構恰恰相反:
風險由女性承擔,成果卻歸屬於他人。
這不是「權利的平等」,而是風險與責任的轉嫁。
三、代孕制度如何制度性侵害女性權益
即便在「自願」、「合法」、「有合約」的前提下,代孕仍然構成對女性的結構性傷害。
1. 子宮被制度化為生產工具
代孕不是單一的私人行為,而是一套制度安排。
在這套制度中,女性的子宮被視為可被管理、監控、交付成果的生殖資源。
這不是女性的「選擇被尊重」,而是女性身體被重新定義為工具。
2. 所謂「自願」無法脫離結構性不平等
現實中,願意成為代孕者的女性,往往來自經濟與社會資源較弱的位置。
當一個選擇是因為經濟壓力而做出的,它就不再是中立的自由選擇。
允許用金錢交換子宮,本質上與「器官買賣合法化」的邏輯相同——都是以貧窮換取身體。
3. 懷孕不是可完全契約化的行為
懷孕涉及不可預測的醫療風險、情感依附與永久性的身體改變。
任何合約都無法正當化一個制度,要求某些人為了他人的人生計畫,承擔不可逆的人身風險。
四、「生育平權」的真正底線
生育平權不是「每個人都能擁有孩子」,而是:
沒有人必須為了滿足他人的欲望,犧牲自己的身體。
女同志與單身女性使用自己的子宮,是生育自主權的展現;
男性要求代孕,則是將生育風險制度性地轉嫁給女性。
兩者在權利結構上並不對等,也不應被混為一談。
拒絕代孕,不是否定某些人想成為父母的渴望;
而是承認一個不可跨越的界線
他人的身體,不是任何人權利的延伸。
一個真正尊重人權與性別平等的社會,不會用「平權」之名,來合理化對女性身體的制度性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