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某公會來詢問「分區會員代表選舉」,可以委託嗎?
這問題要分成「團體屬性」、「選舉方式」兩個類別來看。
一、「分區會員代表」是什麼?
所謂「分區會員代表」,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4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法條中提到的「會員代表」,指的是「團體會員指派的『會員代表』」。例如「A公司指派其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會員代表」。
而本篇說的「分區會員代表」,指的是「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因為在口語上兩者都常簡稱為「會員代表」。為了避免混淆,本篇把「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簡稱為「分區會員代表」。
假設某個團體的會員數有一千人,那假設每次召開會員大會,至少都要有501位會員出席。要找到合適的場地對於團體來說可能有困難,所以法令允許團體能夠依據「地區」、「會員屬性」等類別,再篩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分區會員代表」。
二、分類方式
實務上常見的分區標準:
「行政區」:「1 個行政區 = 1 個選區」、「N個行政區合併為 1 個選區」。
「執行業務地點的屬性」:「醫院」、「診所」、「健康中心」等。
註:其實用「分區」來形容不太嚴謹,只是因為最常見的都是用「行政區」劃分,所以本篇都用「分區」來代稱。
分類完後,再來就是人數比例。
有的團體會「固定數額」,有的則是「每N人選1人」。
三、選舉方式
我們已經有了「分類標準」和「應選出的人數」,接著的問題就是「該怎麼選出這些人」呢?
傳統上的「理事、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等」選舉,法令明確規定「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 條)。也就是必須把所有該出席的人都找過來同一個地方「開會」選出
註:「理事、監事」也可以採通訊選舉,不採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3 條)。這又是另一個話題,本篇暫且不表。
換言之,「分區會員代表」得不採集會方式辦理。
例如:在每個選區都指定 1 個地點,從早上8點到下午4點,會員可以到該地點投票。
彈性的時間及地點規劃,對於會員而言方便許多。
當然投票地點還是要有人監督,以避免選舉爭議。
四、結論
回到最初的問題,「分區會員代表選舉」可以委託嗎?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第4項規定:「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時,其委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表者不得委託。」
因為公會是職業團體,假設公會是採「非集會」方式選舉的話,那就不行!
因為「委託」的用意原本是避免「會議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那既然都沒開會了,自然就沒有出席人數的問題,也就沒有「得否委託」的議題了。
但妙的是,如果是一般的人民團體反而可以。
這是因為「職業團體」被立法者認為是需要介入密度較高的團體屬性。
註:團體分類可以參考 【人民團體】會員欠繳會費怎麼辦?社會團體、商業公會、職業團體的處理方式大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