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著作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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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慧已發展數十年,然直到近幾年隨著大數據與軟硬體的長足發展,方始開花結果並對人類社會產生具體影響。傳統上對人工智慧功能的想像常以「分類」與「預測」為主,其在帶給人們前所未有之強大助力的同時,也衍生許多法律、倫理與道德上的爭議。面對新科技的快速迭代,科技政策與法律似乎僅能永遠落在後頭疲於追趕。2023年很可能是人工智慧發展最關鍵的一年,文字、繪圖、與音樂等各式各樣的生成式人工智慧如雨後春筍般地從社會各個角落冒出頭,可以高效率地幫人們撰寫文案、繪製圖樣、或創作音樂,品質已經逼近甚至超越人類的創作。然先前以分類與預測為主之人工智慧對人們生活與工作的影響,很可能將被生成式人工智慧放大數倍,也因此關於人工智慧政策與法律課題的研究成為當務之急。

      生成式人工智慧可協助人們從事文字、繪圖、與音樂等型態的創作,其所涉著作權議題即成為科技治理的焦點。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著作權爭議可區分為以下五個議題:開發(或訓練)人工智慧過程是否構成侵權、所開發出的人工智慧是否享有著作權、使用人工智慧生成著作是否構成侵權、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以及使用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是否構成侵權等,以下分別詳述之:

一、開發(或訓練)人工智慧過程是否構成侵權

      生成式人工智慧的開發與訓練,乃運用生成對抗網路(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與轉換器(transformer)等模型,輸入巨量資料進行非監督式的深度學習而成。此般用以訓練生成式人工智慧所需的巨量資料,無論是文字、圖畫或音樂等大多享有著作權,惟其不可能由單一公司所擁有,開發人工智慧的公司(下稱「開發者」)也不可能對此巨量資料逐一取得著作權的授權。因此開發者於「輸入」巨量資料進行深度學習的過程無可避免地會侵害他人著作的重製權。有疑義者在於能否主張合理使用,而此問題在國際上已有多起訴訟,然法院對此尚未有定論。拙見以為開發者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蓋從法律觀點論之,大多數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訓練過程乃將原始的文字或圖畫等資料(下稱「原始訓練資料」)轉換成電腦程式,訓練完成後進行文字或圖畫之生成時便不須再使用原始訓練資料,當可符合合理使用所需的「轉換度(transformativeness)」要求;從經濟角度言之,倘不容許開發者主張合理使用,恐將宣判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死刑。惟此見解亦將影響原始訓練資料著作權人的權益,如何在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與著作權人保護間求取平衡,是亟待智財法學者與法院解答的兩難課題。

二、所開發出的人工智慧是否享有著作權

      此議題與下述第四個議題常被混在一起談,實則二者迥然不同,應區分不同階段論之。開發者所開發出的人工智慧乃電腦程式,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如無契約特別約定,其著作權當歸屬於開發者。可能產生爭議之點在於開發者在輸入巨量資料進行深度學習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是否會因而無法對所開發出的人工智慧享有著作權?倘認同前述人工智慧的開發者可主張合理使用,則開發者無疑對所開發出的人工智慧享有著作權;即使不認同人工智慧的開發能構成合理使用,依當前實務見解亦認為衍生著作縱未取得原著作權利人之授權而構成侵權,其本身仍能享有著作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參照)。是人工智慧之開發者於開發過程中,無論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仍就其所開發之人工智慧享有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

三、使用人工智慧生成著作是否構成侵權

      此議題又可區分為兩個子題,其一是使用人工智慧生成著作是否侵害人工智慧本身(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其二是其是否侵害開發人工智慧時所輸入之原始訓練資料(例如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等)的著作權。其中第一個子題與前開第二議題有關,人工智慧本身雖具有著作權,但人工智慧的使用者原則上是經著作權人(亦即人工智慧開發者)之授權方能使用之,故通常不會構成侵權;反之,倘使用者使用未獲授權之盜版軟體,當然可能構成電腦程式著作的侵害。第二個子題則是當前產業上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最大的擔憂。在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時,包括實質近似與接觸之認定。首先,必須個案判斷人工智慧所生成之著作是否與原始訓練資料實質近似,而使用人工智慧生成著作確實有與原始訓練資料實質近似之風險。再者,人工智慧使用者是否曾接觸或可得接觸原始訓練資料,也須個案判斷,如原始訓練資料乃網路上可輕易搜尋而得者,司法實務通常會認定利用者有接觸的高度可能。此時人工智慧使用者也恐難主張獨立創作,蓋其所使用人工智慧之開發過程確曾使用該原始訓練資料進行訓練。因此,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進行創作仍可能因與原始訓練資料實質近似並有接觸可能,而有被認定侵害著作權的風險。然此時人工智慧使用者可以主張,人工智慧所生成之著作之所以與該原始訓練資料實質近似,並非因其接觸該原始訓練資料進而「抄襲」所導致,而係由人工智慧所自動生成,故無客觀之侵權行為亦無主觀之故意過失。惟此主張已將著作權法制推入全新境界,未來是否有人會如此主張,法院是否肯認之,皆值得持續觀察。

四、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

      生成式人工智慧所生成之文字、圖案或音樂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有著作權,誰是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當今主流見解認為,必須是自然人的創作才能享有著作權,其他像是動物或人工智慧的「創作」,均無法取得著作權。然另有少數見解主張此議題可類比於職務創作,認為生成式人工智慧是使用者的「受雇人」,人工智慧所生成之創作具有著作權,權利歸屬於「雇用人」,亦即人工智慧之使用者。此般少數見解雖尚未被各國著作權主管機關或法院所接受,但相關學說論述仍不斷精進發展中,未來是否可能讓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享有著作權,實值得持續關注。

五、使用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是否構成侵權

此議題與前開第四議題有關,如採取當今主流見解認為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沒有著作權,則使用人工智慧所生成的著作自然沒有侵權的問題。惟此見解恐將造成「搭便車」的風潮,蓋人工智慧生成之創作仍可能部分近似於原始訓練著作,然藉由人工智慧「過水」後,人工智慧所生成著作的使用者即可主張其所接觸者乃無著作權之人工智慧所生成之著作,而非享有著作權的原始訓練資料,從而不構成侵權。反之,如依前開職務創作理論,則使用他人運用人工智慧所生成之著作,即可能侵害該人之著作權,此見解在某程度上雖保護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但可能會抑制人工智慧所生成著作的利用與散播。在此二見解如何採取合理又平衡之判斷,仍待未來更多的討論與發展。

      綜上,前述五個著作權議題環環相扣,其中多個議題的見解仍在發展中,學說或實務見解的改變都可能影響上開議題的發展,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如何在著作權保護與文化散播之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將成為智財學者與實務未來數年努力的目標。

作者:宋皇志,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曁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

完成日期:2023年7月17日

有著作權,請勿侵權,惟歡迎註明出處引用

email: sung.hc@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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