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是很多人最卡也最痛的一關,因為分居的當下感情往往已經破裂甚至連溝通都懶得溝通了,你可能心裡會想:「我們都各過各的了,他跟誰在一起關我什麼事?」但當你真的看到對方牽著別人出雙入對,甚至把第三者帶進你們曾經的生活圈,那種被背叛被羞辱被否定的感覺往往又會全部翻回來,更現實的是你可能正在準備離婚談監護權談財產分配,這時候對方外遇到底算不算侵害配偶權,就不只是情緒問題而是「能不能提告」「能不能求償」「有沒有機會在法律上討回公道」的關鍵。
先講結論已經分居但還沒離婚原則上仍然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因為法律上只要婚姻關係還存在,你們就仍然是配偶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也不會因為「分居」就自動消失,很多人誤會分居等於離婚或覺得分居就代表彼此自由,但法院看的是「你們有沒有正式離婚」「婚姻關係是否仍有效」不是看你們住不住在一起,所以如果對方在分居期間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親密行為,例如親吻、同居、發生性行為甚至以男女朋友身份公開交往,仍然有機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這裡也要講清楚一件事分居並不會讓侵害配偶權變成「一定成立」,它更像是一個讓案件變得更容易爭執的灰色地帶,因為法院在判斷是否侵害配偶權時,會看「婚姻是否已經實質破綻」以及「外遇行為是否真的侵害到另一方的婚姻利益」,簡單說如果你們分居很久、早就互不往來、甚至已經談好要離婚,只是拖著沒有辦那對方可能會抗辯說這段婚姻早就名存實亡,第三者介入並不是造成破壞的原因而只是婚姻破裂後的延伸,這種抗辯在實務上確實有人用,而且有些案件也會影響最後法院認定的結果,特別是在分居時間很長雙方早已無共同生活事實的情況下。
那麼到底怎麼判斷「分居後外遇」算不算侵害配偶權?你可以先用幾個現實的角度來看,第一你們分居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因為對方早就外遇你才被逼到分居,那麼外遇是破壞婚姻的起點,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機會通常會比較高,反過來如果分居是因為長期失和家庭衝突經濟問題或個性不合,且你們在分居前就已經處於完全無夫妻互動狀態,那麼對方外遇雖然在道德上讓人憤怒,但在法律上就可能被對方拿來說「婚姻早就結束了」。
第二你們分居後還有沒有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例如是否仍共同照顧孩子是否還有互動協商是否還有復合的可能,或者你是否有試圖修復婚姻但對方拒絕,法院很多時候不是看「你心裡還愛不愛」而是看婚姻是否仍有實質維繫的樣子,如果分居後你們仍有夫妻名義上的共同生活安排,像是孩子的事情仍一起決定、節日仍會碰面、經濟仍互相支援,這些都可能成為你主張婚姻仍存在實質利益的依據。
第三外遇的程度和證據清楚度也很重要,侵害配偶權不是靠猜測而是靠證明很多人在分居後心裡有感覺,覺得對方一定外遇但拿不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最後不只告不成還可能因為蒐證方式不當反而惹上麻煩,法院通常會看得比較清楚的是對方與第三者是否有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的親密行為,例如旅館進出、同居事實、公開以情侶自居、曖昧對話內容具體明確、彼此有金錢往來或親密照片等,單純「聊天」「按愛心」「說想你」不一定就能成立,但如果是帶有性暗示、親密稱呼、約會行程、同住安排證據力就會更強。
很多人會問:如果分居後對方說「我們都分開了,我交往很正常」這句話在法律上成立嗎?坦白說這句話不等於免責,因為婚姻關係沒有解除就是沒有解除分居只是生活狀態的改變,不是婚姻身分的消失你仍然可以主張你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因為你的配偶在法律上應負忠誠義務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也可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通常不只可以告配偶也可以告第三者或者兩者一起告。
不過實務上也常見另一個關鍵爭點:第三者到底「知不知道對方已婚」?尤其分居後,對方很可能跟外面的人說自己單身、說只是「前段婚姻還沒處理完」。如果第三者能證明自己真的不知情,或是對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態,那第三者的責任可能會被降低,甚至不成立。這也是為什麼證據不只是抓到他們在一起就好,你還需要能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身分仍然交往。例如對話中提到你們還沒離婚、提到孩子、提到配偶稱謂,或第三者曾在社群看到婚姻狀態仍存在,這些都可能成為關鍵。
很多人更在意的是:「我還能告嗎?會不會太晚?」侵害配偶權的時效也是常見問題,一般來說這類民事求償案件會有時間限制,通常是你知道侵害事實及賠償義務人後的一定期間內要提起訴訟,若拖太久可能會喪失權利所以分居後發現外遇,最怕的不是你不提告而是你拖到證據失效時間過了想告也告不了,尤其外遇這種事常常是「越拖越難抓」,因為對方會越來越小心訊息會刪、定位會關、手機會換,你的證據只會越來越少不會越來越多。
那分居狀態下如果你真的想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應該怎麼做才比較安全?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自己要的是什麼,有些人想要的是離婚談判籌碼,有些人想要的是精神賠償,有些人只是想要真相,你想要的不同策略就會不同,第二步是蒐證必須合法不要用偷裝GPS、不要偷裝監視器、不要偷看對方手機密碼進去翻,這些行為很容易讓你從受害者變成被告最後得不償失,第三步是保留能呈現「外遇事實」與「親密程度」的資料,例如公開交往的照片、旅館出入影像、共同生活證明、清楚的聊天內容截圖等,並且保留原始檔避免被質疑造假,第四步則是把證據整理成「可以讓法院一眼看懂的時間線」,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核心不是情緒而是事實與證明。
很多人最痛的一句話是:「我們都分居了,我是不是沒有資格再痛?」不是的,分居不是你活該被背叛的理由,也不是對方可以把婚姻當成空殼的藉口,法律也不是要求你們一定要住在一起才算夫妻,而是看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在及他人的介入是否造成你精神上的損害,你可以不想挽回婚姻但你仍然有權利選擇捍衛自己的尊嚴,至少讓對方明白婚姻不是你想停就停想換人就換人的事。
最後給一個實務上的提醒:分居期間的外遇案件最常見的輸贏關鍵不在於「你有多委屈」,而在於「婚姻是否已經徹底破裂」以及「你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明確」,如果你們分居只是暫時冷戰對方就急著在外面另起爐灶,那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可能性通常更高,但如果你們分居多年、早已各自生活,法院就可能更嚴格看待證據與婚姻實質狀態,也因此面對這類情況最安全的做法是先把狀態釐清,把證據保全再決定要不要走法律途徑,而不是在情緒最爆的時候衝動做出可能違法的蒐證行為。
如果你正在這個階段你不需要逼自己立刻做決定,你只要先做到一件事:保護自己把可以留下的證據留下,把該談的談清楚把未來的路想好,分居不是結束但也不是放任對方背叛的免死金牌,只要婚姻還沒離婚配偶權仍然可能受到保障,而你也仍然有機會依法為自己討回一個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