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個昂貴的誤會
「既然台灣碳權交易所已經開張了,我們公司去買一些國際碳權回來,是不是就可以拿來抵消出口到歐洲時要繳的 CBAM 憑證?」
這是過去一年來,與金屬加工、扣件與鋁製品業者交流時最常聽到的問題。在這些焦慮的眼神中,能夠看到了一種期待——期待能透過金融操作(購買碳權)來解決複雜的貿易法規問題。
然而,不行。至少在目前的歐盟法規架構下,完全不行。
這不僅僅是「尚不開放」的問題,而是兩者本質上處於完全不同的運作邏輯,稱之為碳市場的「平行宇宙」。許多企業主混淆了這兩個宇宙的通行貨幣:
- 自願性市場: 在台灣碳交所架上看到的,多數屬於「自願性碳權(Voluntary Credits)」。它的功能是「補償(Compensation)」——用於滿足企業的 ESG 報告、供應鏈(如 Apple、Nike)的碳中和承諾,或是提升品牌形象。
- 強制性市場: 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則是一套嚴格的「關稅/類稅務系統」。它關注的是產品在製造過程中的「實際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以及在原產國是否已經繳納了「強制性的碳價」。
將「自願性碳權」拿去抵扣「CBAM 義務」,在法規邏輯上,就像是試圖拿「百貨公司的禮券」去繳納「企業所得稅」一樣——這兩者在法律效力與認列標準上,是截然不相通的。
若企業誤將這兩者畫上等號,並據此編列未來的 CBAM 應對預算,這將會是一個極其危險且昂貴的財務誤判。接下來,將引用歐盟執委會發布的 Article 27a 執行細則與官方問答文件 ,深入法條核心,看懂為什麼歐盟只認「稅」與「費」,卻不認您買的「權」。
規則解密:什麼是「已支付碳價」?
要打破幻想,我們必須回到法條本身。關於如何扣減碳費,歐盟執委會發布的《CBAM 過渡期施行細則》以及針對 Article 27a 的官方問答文件(Q&A on Article 27a),提供了唯一的法律準則 。
在這份規則中,歐盟並未使用「碳權(Carbon Credit)」這個詞,而是創造了一個極為精確的法律術語:「已支付的有效碳價(Effective Carbon Price Paid)」。
根據歐盟執委會稅務與關稅同盟總署(DG TAXUD)的定義,要能夠從 CBAM 應繳憑證中扣除的費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嚴格條件:
必須是「強制性」機制 (Mandatory Nature)
歐盟明確定義,「碳價」是指在原產國(如台灣)支付的貨幣金額,且必須是基於「溫室氣體減量體系(Carbon Emissions Reduction System)」下的支付 。具體形式僅限於:
- 稅(Tax)
- 費(Levy/Fee)
- 總量管制下的排放配額(Emission Allowances under ETS)
請注意,這裡的關鍵字是「強制性」。在台灣碳交所(TCX)購買的自願性碳權(VCM),本質上是企業自主的商業行為,而非政府依法強制徵收的規費。因此,在現行的定義下,自願性碳權並不符合 Article 27a 的「碳價」定義,自然無法用於抵扣 。
必須扣除任何形式的「回饋與補貼」 (No Rebates)
這是許多製造業老闆最容易忽略的陷阱。法規規定,所謂「有效(Effective)」支付,是指實際掏腰包且沒有拿回來的錢。 如果原產國政府在徵收碳費後,透過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補貼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將這筆錢變相還給企業,那麼這部分的金額就必須從「已支付碳價」中扣除 。歐盟的邏輯很簡單:如果你左手繳了錢,右手又拿回來,那你等於沒繳,CBAM 當然要全額徵收。
難道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真的老死不相往來?
目前為止,答案是肯定的。歐盟為了確保 CBAM 的法律正當性(與 WTO 規範相容),嚴格守住了「稅務對稅務」的底線,拒絕讓定義模糊的民間碳權混入其中。
然而,我們也必須指出一個正在醞釀的重大轉折。隨著《巴黎協定》第 6.2 條(國與國交易)與第 6.4 條(全球集中市場)的機制逐漸成形,全球碳市場正在走向「統一標準化」。 目前,包括新加坡、哥倫比亞等國的碳稅制度,已開始有限度地接受「高品質自願性碳權」來抵扣部分應繳稅額。
台灣的碳費制度也允許使用高品質碳權抵扣(如目前規劃的 5%~10%),且這套機制能被歐盟認可為台灣法定碳價體系的一部分,那麼這兩個平行宇宙就有機會在特定條件下產生交集。
但請記住,那是「未來」的劇本。在 2026 年 CBAM 正式收費的當下,我們仍須依據最嚴格的支付原則來進行財務規劃。
台灣碳費與 CBAM 的數學題:杯水車薪
釐清了「什麼能抵扣」之後,我們接下來要面對的是更殘酷的數學現實:「能抵多少?」
許多企業主有一種錯覺,以為只要台灣開始徵收碳費,我們對歐盟的 CBAM 壓力就會瞬間消失。遺憾的是,這是一場嚴酷的減法遊戲,而台灣目前的籌碼,少得可憐。
根據歐盟 CBAM 規章 Article 27a 的計算邏輯,需繳納的 CBAM 憑證費用,等於「歐盟碳價」減去「原產國已支付的有效碳價」。
讓我們直接代入數字來看看這個巨大的價差鴻溝:
- 歐盟端(EU ETS): 目前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碳價波動在 60 ~ 80 歐元(約新台幣 2,000 ~ 2,600 元)之間。
- 台灣端(Carbon Fee): 根據環境部目前的規劃,若企業順利申請到「自主減量計畫」,適用的優惠費率可能低至 50/100 元新台幣(約 3 歐元)。
假設您的產品含碳量為 1 公噸:
應繳 CBAM=80歐元 (歐盟價)−3歐元 (台灣價)=77 歐元
這個算式揭露了兩個戰略真相:
- 杯水車薪的抵扣: 即便歐盟大發慈悲,認定台灣的碳費完全符合抵扣資格,您能抵掉的也僅僅是那 3 歐元。剩下的 77 歐元(約 96% 的成本),依然要乖乖掏腰包向歐盟購買 CBAM 憑證。期待用台灣碳費來「解決」CBAM 成本壓力,無異於想用一杯水去澆熄整棟房子的火。
- 優惠費率的「零和遊戲」: 這是一個極具諷刺意味的矛盾。在台灣為了省錢,拼命寫計畫爭取「優惠費率」,把費率從 300 元降到 100 元。 但在 CBAM 的架構下,在台灣少繳的每一塊錢,到了歐洲海關通通都要補繳回去。 對企業的「總支出」而言,只要出口佔比高,無論台灣費率是高是低,最終成本都將被鎖定在歐盟的高碳價水準(~2,600 元/噸)。唯一的差別只在於,這筆保護費是繳給台灣環境部,還是繳給歐盟執委會。
因此,對於出口導向的企業來說,別再糾結於「台灣碳費能不能抵」。那個數字太小,根本不足以構成護城河。真正的海嘯,是那高達 77 歐元的價差,以及歐盟即將擴大管制的野心。
未來風暴:擴大管制
如果說 77 歐元的價差是一道立刻要面對的數學難題,那麼歐盟已經寫在時程表上的「擴大管制」,則是一場正在生成的海嘯。
根據歐盟官方的問答文件,CBAM 目前的列管範圍(鋼鐵、鋁、水泥、肥料、氫氣、電力)僅僅是第一階段的試水溫。歐盟執委會已明確指出,將在過渡期結束後(2025 年底),將管制範圍進一步擴大 。
對於台灣產業而言,有三大潛在風暴正在逼近:
- 打擊面擴大:從「原料」延伸至「下游產品」
目前的 CBAM 主要針對上游的原物料(如鋼板、鋁錠、螺絲扣件)。這導致了一個明顯的漏洞:如果我出口鋼板要繳稅,但我把鋼板做成「汽車零件」或「機械設備」出口,目前暫時不用繳稅。 為了防止這種「碳洩漏(Carbon Leakage)」——即廠商改為進口成品來規避原物料的碳稅,歐盟未來極高機率會將管制範圍向下游延伸 。這意味著,台灣引以為傲的機械、汽配與手工具產業,很快就會從「局外人」變成「海嘯第一排」。 - 第二,新材質納管:塑膠與化學品的惡夢
根據歐盟的評估計畫,有機化學品(Organic Chemicals)與聚合物(Polymers,即塑膠原料)是下一波納管的頭號候選人。 這對台灣是致命的打擊。台灣是石化與塑膠王國,從電子產品的外殼到紡織業的機能布料,都大量使用相關原料。一旦塑膠被納入 CBAM,其衝擊廣度將遠超目前的鋼鐵金屬業。 - 第三,電力排碳(Scope 2)的全面計價
在過渡期階段,對於鋼鐵、鋁等特定產品的「間接排放(使用電力所產生的碳排)」,歐盟給予了較為寬鬆的申報或計算空間。但依照法規精神,長期目標是全面納入計價 。 這觸及了台灣最軟的肋骨——高碳排係數的電力結構。 由於台灣電網的排碳係數遠高於歐洲許多國家,當未來 CBAM 開始對「用電量」動真格時,台灣製造商將因為「用了一度髒電」而被迫繳納高額的憑證費用。這不是企業自己裝幾片太陽能板就能解決的,而是國家能源結構的系統性劣勢。
因此,現在的歲月靜好只是假象。當 2026 年正式收費,且管制範圍如預期擴大時,台灣出口產業面臨的將是全方位的合規戰。
總結:不要用「買」的,要用「減」的
看懂了這兩個「平行宇宙」的殘酷邏輯,以及那道高達 77 歐元的價差鴻溝,相信您已經明白:期待用台灣買的碳權來「沖銷」歐盟的 CBAM 帳單,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
那麼,出口導向企業該如何在這場雙重賽局中生存?
分而治之:搞清楚你的對手是誰
- 在品牌供應鏈: 面對 Apple、Nike 或 ESG 評比機構,請大方運用台灣碳交所(TCX)或國際自願性市場(VCM)。購買高品質碳權來宣示碳中和,這是行銷與訂單的入場券。
- 在歐盟海關: 面對 CBAM,請忘掉「抵換」這件事。歐盟法規只認「已支付的強制性碳價」。唯一策略必須從「金融操作」轉向「實質減量」。
控制能控制的變數:降低「嵌入式排放」
讓我們重看一次算式:應繳金額 = ( 歐盟碳價 − 台灣碳費 ) × 產品嵌入式排放量
在這個公式裡:
- 歐盟碳價: 控制不了(由市場決定)。
- 台灣碳費: 控制不了(由審議會決定,且抵扣杯水車薪)。
- 產品嵌入式排放量: 這是唯一掌握在手中的變數。
與其糾結那 3 歐元的碳費能不能抵,不如想辦法把產品的碳含量從 1 噸降到 0.5 噸。只有當分母(排放量)變小,要繳給歐盟的保護費才會物理性地減少。這才是最真實的避稅。
第三,技術本位的回歸
在 CBAM 時代,最有效的投資不是買碳權,而是投資「低碳製程」、「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再生能源(綠電)」。 特別是針對未來可能納管的電力排放,盡早佈局綠電或設置廠內生質能設施,不僅能降低範疇二排放,更能直接降低 CBAM 的憑證採購成本。
結語
不要試圖用 20 世紀的「贖罪券思維」(買碳權抵銷)來應對 21 世紀的「氣候貿易戰」(CBAM)。 在這場平行宇宙的賽局中,贏家不屬於那些最會買碳權的人,而屬於那些產品最乾淨的人。請把預算從「購買金融商品」轉移到「升級減碳技術」上,這才是企業穿越碳關稅壁壘的唯一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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