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BeZero Carbon是一家位於英國的專業碳評級機構,提供碳權專案評級服務,幫助碳市場買家判斷碳權的品質與風險。它通過評估碳專案在避免或移除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成功機會,將碳權分類為多級評級,從最高的AAA級到最低的D級,讓買家能清楚了解投資碳權的風險和價值。
SBTi 提出淨零規範2.0草案之後持續在收集各方意見,BeZero 也提出了他們觀點,除了反應給 SBTi 之外也公開在他們的官網中。以下是他們的觀察與論點。
SBTi《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2.0》:它將如何重塑碳權市場?
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 )日前公布《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CNZS )2.0 草案,並啟動第二輪公開諮詢。作為全球採用最廣的自願性淨零框架之一,SBTi 目前已有約 2,250 家企業完成淨零目標設定,另有近 12,000 家正處於提出目標或承諾的階段,使其在企業減碳策略中具備關鍵影響力。然而,近年陸續有大型企業退出 SBTi,引發市場對該標準能否兼具彈性與普適性的質疑。部分高排放產業更因尚未有專門規範而被排除在外,例如石油與天然氣產業,其專屬標準已遭暫停制定。也因此,此次更新不僅是 SBTi 的一個轉折點,亦發生在監管趨嚴與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 即將發布自有淨零標準( ISO 14060 )的敏感時刻。
本文將解析新版 CNZS 中與碳權最相關的規範變化,評估其對碳權市場的可能影響,並整理 BeZero 擬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前提交的主要回應意見。
CNZS 2.0 如何重新定位碳權的角色
一、碳權可發揮作用的情境
1. 承擔企業持續排放的責任。
在新版草案中,企業可依 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OER )架構,自願處理 Scope 1、2、3 的持續排放。SBTi 也引入兩種新標籤,用於辨識承擔程度:
- 「Recognised」:企業至少需處理 1% 的持續排放,可藉由 ex-post 型減緩貢獻完成(涵蓋減量與移除碳權),或對排放設定每噸 20 美元的內部碳價並再投入減碳行動。
- 「Leadership」:企業需對全部持續排放負責,最低碳價提高至每噸 80 美元。至少 40% 的排放須以購買碳權處理,其餘資金則用於研發等其他氣候投資。
2. 擴大碳移除以在目標年完全抵銷剩餘排放。
大型跨國企業與已開發國家的中型企業將自 2035 年起被要求承擔一定比例的持續排放(比例仍待諮詢決定)。到了企業自身的淨零目標年,需以碳移除抵銷 100% 的剩餘排放,且其中長效型移除(如永久封存)佔比將逐步提高。SBTi 的示例顯示,長效移除比例將從目前的約 17% 提升至 2050 年的 41%。
二、碳權不可作為手段的情境
1. 不能用來達成標準要求的核心減排目標。
新版草案並未改變既有立場:碳權不能用於達成企業的核心減排路徑,兩者必須分開處理。
2. 不再要求企業提前設定「近期移除目標」。
上一版草案曾規劃近期與長期的移除目標,要求企業及早開始購入少量移除型碳權,藉此擴大移除供給。但這部分在新版中已全數刪除,改為自 2035 年起把移除擴張納入 OER 架構,短期內則不要求購買移除型碳權。
3. 不能用來彌補排放未達標的情況。
初版 CNZS 2.0 提出一項過渡性彈性:企業若短期內排放超標,可購買高耐久性的碳移除來抵銷超額排放。但新版已移除這項機制,代表標準不再提供此類「補救方案」。
SBTi 新標準可能為碳權市場帶來的影響
SBTi 目前涵蓋將近 1.2 萬家企業,其中許多是全球排放量最高的跨國公司。雖然沒有官方數據,但 SBTi 對齊企業 Scope 1、2、3 的總排放規模極可能超過每年 10 吉噸。若這些企業僅以最低門檻(1%)加入「Recognised」OER 層級,碳權需求可能立即推升至每年 1 億張以上。相比之下,整個自願碳市場近年的年註銷量大約是 2 億張,意味著 OER 可能在理論上創造接近市場規模一半的新需求。
但前提是:企業願意採用 OER。依草案規定,OER 在 2035 年前完全屬於自願。對於目前並未積極購買碳權的企業來說,僅靠一個自願架構是否足以扭轉短期策略還是未知數。可以合理預期,許多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仍會維持排除碳權的短期淨零路徑。
另一个攸關市場的重要變數是「哪些碳權類型能被認列」。2035 年前,所有類型的碳權都能納入 OER;但 2035 年後,當部分企業必須強制承擔 OER 責任,限制將變得更嚴格。依草案可能的一種解釋,2035 年後僅移除型碳權會被認可 —— 但文件表述依然存在灰色地帶。可以確定的是,企業最晚需在 2050 年前過渡到 100% 使用移除型碳權,且其中「長效型」移除的占比會逐年提高。然而,長效型的定義目前同樣不夠明確。
BeZero 對 CNZS 2.0 最新草案的立場
BeZero 將正式提交對 CNZS 2.0 草案的意見,也建議其他市場參與者共同回應。我們的觀點主要聚焦兩大面向:碳權使用的範圍及 企業在淨零策略中可以採用的碳權類型。
碳權可被使用的範圍
SBTi 將重點從過往的 BVCM 轉移至 OER,方向正確,也更容易讓市場理解。新架構將所有排放類別納入考量,比過去僅針對 scope 1 設定移除目標的草案更具雄心。OER 的精神,是讓企業在減排與購買碳權兩端同時推進,加速整體氣候行動。
但若希望 OER 驅動更多附加性的自願行動,其設計仍需進一步改善。BeZero 建議 SBTi 重新檢視門檻,例如提高特定高排放產業的最低要求,或在「Recognised」和「Leader」之間設計更具吸引力的中間級距。同時,我們呼籲 SBTi 與政府合作,思考如何設計政策誘因,讓企業採納 OER 有更明確的回報。草案新增的 OER 申報義務與不參與需解釋的規定,可望提升透明度;若公開化,將成為更強的驅動力。
BeZero 也主張:在適當的標準與限制下,企業應能以碳權補償未達成的減排目標。我們理解 SBTi 擔憂企業會因此弱化內部減排,但從整體排放治理的角度來看,要求企業以高完整性碳權承擔責任更符合氣候效益。目前的設計反而出現矛盾:未達標的企業反而喪失 OER 認可資格,因此也沒有使用碳權處理剩餘排放的誘因。這與「未達標者應承擔更多責任」的原則相悖。特別是在資料中心排放預計於 2030 年前翻倍、可能使大型企業難以達成目標的現實背景下,這項調整更為必要。
Scope 3:EACs 與 insetting 的角色需更明確
SBTi 正在就能源、商品類 EACs 是否能用於處理 Scope 3 進行諮詢,但卻排除碳權 —— 即便是 long-lived removals。這形成嚴重的不一致:EACs 的風險被接受,而經評等的 removals 卻被視為過高風險。更令人疑惑的是,上一版草案曾明確描述 insetting 的角色,而本次草案完全省略。市場需要明確指引:insetting 的適用範圍為何?為何經風險管理的 removals 不適用於 Scope 3?
儘速擴張 removals 的必要性
目前草案未要求企業在 2035 年前逐步擴大 removals 採購。這將造成重大風險 —— 未來若要求企業全面以移除達成中和,而上游供給卻未提前擴張,市場將出現供給不足。先前草案的「近期與長期移除目標」其實提供了合理方向,但本版已被移除。BeZero 主張應重新加入引導語,鼓勵企業在 2035 年前逐步增加 removals,即便比例很小,也能為長期需求奠定基礎。
可使用的碳權類型
SBTi(標準附錄 E)所提出的完整性原則是合理的;碳權評級可作為補充,用以持續驗證並監測碳權的表現。這些完整性原則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起點,但並未提出如何證明碳權符合這些原則的方法。碳權評級提供可替代(fungible)的量化指標,用以顯示碳權實現其減碳承諾的可能性。多國政府制定的現有完整性原則已採認評級制度,包括由英國、新加坡、肯亞、法國與巴拿馬共同發起、並獲多國支持的「擴大碳市場聯盟(Coalition to Grow Carbon Markets)」。SBTi 應與這些政府背書的原則保持一致。透過獨立評級機構進行第三方查證,將使 OER 要素與 CNZS 對第三方查證的更廣泛要求相互對齊。
透明揭露對於標準的信任與成功至關重要,尤其在碳權領域,透明度必須延伸至專案層級。目前草案要求揭露購買的碳權量,以及完整性原則中列出的其他資訊,如專案類型與活動類型。相關指引應更進一步,參照 G20《碳權數據揭露模型》的最佳實務,納入專案層級細節,以利獨立調查,並要求揭露獨立的專案評級。達到此透明水準將提升企業間的可比性,並促進更高完整性的氣候行動。
草案歡迎避免(avoidance)與減量(reduction)型碳權與移除(removal)型碳權並行使用,但對 2035 年後哪些碳權可被接受仍存在高度模糊。草案允許在 2035 年前於 OER 框架下混合使用避免、減量與移除型碳權,這有助於為重要專案提供資金,例如避免毀林,這類專案在未來數十年仍極為關鍵。2035 年後則引入最低比例的「長儲存移除(long-lived removals)」,剩餘部分則可由長儲存與短儲存移除共同構成,並逐步提高長儲存比例。然而,OER 的補充指引則暗示 2035 年後仍可混合使用減量與移除型碳權。問題在於標準文本與補充指引之間的引用內容不一致。SBTi 應進一步釐清:2035 年後是否所有碳權須為移除型,以及長儲存與短儲存移除的具體定義。SBTi 必須審慎評估其指引的影響,並認知到移除、減量與避免碳權組成的混合組合在氣候行動中的角色。
關於可使用哪些碳權及其方式的規範,應避免劇烈變動,以支持市場穩健發展。無論是長儲存移除的最低比例、排放覆蓋比例,或是中和剩餘排放所需的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等,要素都應隨時間逐步擴張產能,避免造成重大市場動盪。若採取「二元式」的碳權類型限定,可能對開發商產生重大衝擊,並抑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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