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最簡單回應「犯錯」的手段.這裡首先要注意的是何謂「犯錯」?
隨著時代的進步,對子女的教導觀念,已從「打罵」方式轉變成「不崇尚打罵」的方式.每個人本來就是獨立的個體,親子關係並非「擁有」或是「控制」關係,父母應尊重子女個體存在的事實,所以認為子女行為與自己所預期不一致時就是「錯」的,就必須糾正,而糾正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處罰,而最簡單的處罰就是讓他痛(打身體或罵心理),這是一種「以暴制暴」的邏輯,你搞我、我就搞你(笑).但其實這樣的認知在本質上才是「錯」的.
但不處罰,人真的可以做「對」嗎?
這樣的問題,也是本質上就問了一個「爛」問題.對錯、好壞、善惡嘗試我們用來判斷事物的邏輯.但如向上一層問,何為判斷的標準?為什麼這樣的標準是「對」的?
社會演變的過程,就是在須多標準上的「改變」,改變不是要使對或除錯,而是藉由改變創造更多的「利益」或是減少「損害」.所以如果「打罵」小孩就可以讓小孩更喜歡與親近父母,那「打罵」的方式必然成為主流.事實已經證明,打罵並不能增進利益或減少損害,反而造成親子間的疏離,因此打罵被證明不是好方法(同樣不是說是錯的,而是無效或反效果).
不應再聚焦於「對錯」與「好壞」,因為沒有人會說自己的小孩天生是壞的,必須被修正,與預期不合不是錯、也不是壞,就只是與預期不一樣,這不是很正常的現象嗎!
當然社會是一個群體,除尊重「個人自己」外,也必須尊重「團體他人」,簡言之,也就是在讓自己得利的同時,要避免損害他人.
法律是制定社會的準則,也就是傳遞社會眾人的共同期望(絕對不是所謂的絕對真理),因此如果將法律是為對錯的標準、處罰的界線時,「打罵」文化就復辟了.
舉一些現在常討論的議題,「行人地獄」就是撞了人,就要處罰開車的人,開車的人被處罰了就不會再「故意」撞人.這裏刻意說「故意」,是因為處理行人地獄問題的邏輯就是認為撞人者都是「故意」撞人,所以要處罰這個「故意」.但其實,這個處罰不會讓被撞傷的人復原、也不會讓「故意撞人的企圖」消失(因為從來沒有).超速照相ㄧ樣,沒有人開車的目的是為了「遵循速限」、或是「故意違反速限」.
社會需要的不是評判對錯、好壞,而是如何提升個人以及團體的福利以及減少損害,處罰的方法只會復辟「以暴制暴」的文化(仇恨社會的殺人現象、遇事就是比誰聲音大、拳頭強的處事方法都是這種文化的呈現),抑制找到更好方法的創新想法(真的能解決問題、創造利益、減少損失).
所以,親愛的政府,停止認為你們擁有人民,可以評判對錯打罵人民,因為這是最「無能」「無知」者都能想到的方法與會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