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法規50題50分鐘,70及格並不低於60分,基本上保險類都通用的法規(契約成立/風險定義/契約關係人/洗錢防制...),此外再加入指定險種規定,像是產險會加入產險規定,壽險加入壽險規定,產險很愛考保險人/被保人/要保人的權利和關係(可能是因為這是大家第二張會考的證照關係),也會加減考一些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的限制,反而考產險規定內容有限縮一些。記住這些可以幫助你後續考其他保險證照時,準備法規部分速度加快。備註:我的筆記大部分都屬於一些小知識點列舉出來,如果你是那種需要系統性記憶的可能要自己花錢買書記憶。
筆記
1.財產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台灣採實體監督(其他國家採公式方式)
2.保險角色
保險人:保險公司, 保費請求權,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為主, 保險當事人
要保人:付保費的人, 要有保險利益, 保險當事人
被保險人(被保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契約關係人
受益人:被保人和要保人同意後指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要保人或被保人都可以當, 契約關係人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人收費, 代理業務, 文件要保留5年, 不可同時代理2家以上公司簽署, 輔助人, 產壽2選1(分為財產/人身兩類,依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遵從代理契約或授權書行駛代理), 專屬代理人只能1家,普通則可以多家
保險公證人:向保險人/被保人收費, 不可同時代理2家以上公司簽署, 輔助人, 產壽2選1
保險經紀人:代理保險人, 可兼產險和壽險, 向承保的保險業收取經紀人傭金
保險業務員:20歲+高中畢業, 登陸有效期5年, 異動後5ㄊ煙向工會申報, 重大失信超過3年撤銷不予登陸業務員
保險業電話行銷人員:保險業務員資格, 介紹的保單不可超過年繳5萬(傷害險600萬), 行銷紀錄保存5年, 遇到電話爭議訴訟,要求電話紀錄,可以要求工本費
3.射倖契約:簽訂契約時,無法確定未來事故是否發生
附合契約:被保險人只能選擇是否簽契約
4.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被保人違反誠信,保險人解除契約, 簽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失,契約無效(雙方不知除外)
損害填補原則:重置成本/實際現金價值, 保險金額(保險金簽的賠償)/保險價額(保險標的日價值), 定值保險(藝術品/海上貨物), 不定值保險(一般產險/火災險), 扣減式(理賠=損失-自負額), 起賠式(超過一定損失比例要全賠)
3.契約專有名詞
解除:自始不存在 ex:要保人隱匿
無效:自始無效 ex:惡意複保險
失效:原因發生起失去效力 ex:無保險利益
停效:停止效力 ex:沒繳費
終止:終止未來效力 ex:保險公司破產
4.共保險:對同一標的簽同時簽兩家或以上的保險
複保險:要保人同時對同一標的簽數個契約
再保險:保險人把保險風險用與其他公司簽保險來規避
比例再保險:比例分擔保險金額
非比例再保險:分攤基礎,超過自負款以上由再保險人負擔
5.保險業放款:以銀行保證/動產/不動產/146-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人壽保險質借為限
6.保險業規定:資本與風險資本>2%(低於不可分配盈餘,確保清償能力), 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50%, 資本實收15%繳國庫, 稅後利益20%要繳國庫
7.費率偏低損率區高不是和共保
8.保證保險:保險人賠償被保人不履行債務之損失
9.健康保險:疾病保險,體檢費由保險人出, 保單價值為訂約時之保險費率
10.保險安定基金墊付:保險賠款, 保險金, 退還保費 (水電費 傭金 再保險費 投資損失不算),墊付對象為被保人
11.保險業設立前要求:主管許可, 依法登記, 繳存保證金 , 領營業照(領完後6個月內開始營業) ,這些做完才能營業(責任準備金之後才要)
12.監理措施:責任準備金, 資金運用, 清償能力規範 (保險自留額為自身公司 非政府監理)
13.產險費率第一階段:危險保費--個別保單查核,附加費用--總量管制
14.核保功能:危險選擇, 保費決定, 自留額認定 (損失鑑定不算)
15.保險標的內容:保險利益所寄存之客體
16.要保人未盡說明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保費無須返還,如果是保險人口頭詢問未誠實告知則無相關規定
17.要保人要為他人利益簽定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受益人所得為之抗辯
18.被保險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獲得
19.撤銷登錄:債務失信--事情結束起3年不可登陸, 受登陸撤銷起3年不可受理登陸, 收到處分後1個月內可以書面申覆
20.誇大廣告懲罰:3-12個月停止招攬, 移送偵辦, 撤銷登錄
21.登陸業務由公會辦理,登錄後只能在其登陸公司下招攬保險
22.如果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證書(資格只能3選一),則不可以登陸保險業務員
23.保險公證人投保的專業責任險,個人100萬,公司200萬,個人執行業務要繳20萬保證金
經紀人公司申請保險經紀業務,實收資本500萬,以公司申請保險經紀+再保險經紀(或是只有再保險)實收資本1000萬,只收現金或公債
24.保險標定無法估值,由要保人定,用定值保險
25.避免危險:將頻率降至0
26.高損失高頻率的風險,建議預防
27.損失幅度不大且精準預測損失,可以自留
28.非保險轉嫁:契約免責協定, 危險財產售出
29.危險發生但要保人/被保人沒有盡到義務,增加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
30.無明文規定但法律和習慣上默認:默視擔保
31.保險人可以無視因果解除契約,不管是損失發生或違約
32.保險法強制規定在有利被保人下才能做更改
33.變更或復效產險,10日內不拒絕視為同意
34.代位請求權:被保人對第三人損害的求償權利,對保險人來說,簽約時這從被保人手中移到保險人的權利,求償金額為保險人賠償金額, 受僱人若有過失,保險人對被保人的受僱人有代位求償
35.確認是否為保險事故所致:主力近因
36.責任保險為總括式契約
37.對人契約:火險轉讓需保險人同意
38.航程保險單沒有載明日期,火險/鍋爐/機械險隔開原因為城堡性質重複
39.要保人說謊,契約解除,未到期保費也不會還
40.標的物因契約重新購買後,之前因事故弄壞的標的物由保險人處理
41.自負額部分不可以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
42.自負額:如果自負額4000元,損失4500元,公司賠4500元,損失只有3900元,那就自己吸收3900元
扣減式自負額:扣減式自負額4000元,損失4500元,公司賠4000元,自己出500元,如果損失只有3900元,公司全出3900元
43.超額保險,且善意情況下,只保保險標的價值內,如果故意,解除契約並且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有權利求償
44.附和合約:要保人只能選擇簽或不簽
雙務契約:要保人和被保人互對價關係之債務契約
45.保險金額為保單中,保險人負的最大責任限額
46.保險人與被保人對理賠金額有爭議,保險人先賠以認定賠付部分
47.保險契約有數人一起簽定,英宰名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契約才能生效
48.暫保單:正是保單產生前的證明, 保險人責任, 維持30天或直到契約成立給保險單(正式的), 暫時的非正式保單
49.明細表的內容:被保人名稱, 承保處,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除外不保事項不會寫)
50.滿期保費:保單實際兌現部分
純保費:支付損失
附加費用:支付保險人費用
51.被保人提前解約,剩下為到期保費依照短期費率收付,其餘退還
52.解除:朔及自訂約時不生效力
53.契約無效:加重或放棄要保人和被保人義務
54.意圖不當得利之復保險,契約效力無效
55.保險標的在簽約前消失,雙方以之後,契約終止,如果雙方未知,契約繼續,如果要保人故意隱瞞,契約解除且不可返還保費(不知情者仍可退還保費),因契約規定外方式消滅,則契約終止並退還保費
56.善意復保險由保險金比例負擔
57.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損失賠償
58.強制險受害人死亡,其父母/子女/配偶都可申請給付(這三者的優先度相同)
59.強制險:指涉及一輛汽車,不給付, 契約成立後4天內把承保資料給交通主管機關, 無照駕駛,保險人仍須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提出文件可先理賠二分之一, 機車未投保強制險,罰1500-3000元
60.火險:不定值保險居多, 非因契約上述的毀滅方式,契約終止, 賠償標準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約定價值, 交出損失單後2個月未清算完,被保人可要求給付最低賠償金額
61.違反個資法,對於非公家機關人員,適用民法,需適當方式查明
62.責任保險之被保人,被保人知悉日起2年向保險人請求
63.責任保險:第三人未求償時,不可理賠給被保險人, 求償時,被保人通知被保人後理賠. 理賠要經過責任確定+應得比例+保險金範圍內, 未告知保險人賠償時,保險人不受拘束
64.洗錢法規:大額通貨交易t+5向法務部申報, 疑似洗錢t+10(主管收到時t+2內確認), 最輕刑罰(特定犯罪6月 重大犯罪5年),
65.危險增加,要保人/被保人所致,要保人不同意保費拒繳而終止,保險人可請求損失
66.保險契約:無規定下,事故t+5日內保險人知曉, 事故發生t+5日告知保險人(t為確認損失發生時開始算)
67.海商法的貨物險從接到貨物時開始生效
68.計畫保險商品的評議小組是用來加強內部控制
69.專屬保險:企業自行承擔+商品保險的綜合體
70.被保人準備文件理賠,目的在於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71.保險業失去清償能力原因:準備金不足, 投資運用不當, 費用支出不當(自留保費偏低不在其中)
72.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上的保險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