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規劃身後財產時,許多長輩會留下書據或親口承諾,要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但在法律的世界裡,這份心意究其本質,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遺贈」單獨行為?還是「死因贈與」契約?雖然兩者同樣都是在「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在法律成立要件、舉證責任,都有著天壤之別。
【案例事實】
庚○○與配偶簽署了一份「109 年合約書」,明確載明:「甲、乙二人如一人先往生,生存配偶取得往生配偶名下全部的存款及現金」。庚○○過世後,配偶請求繼承人(被告)交付約 216 萬元的存款。被告主張這份合約不符合「遺囑」的法定格式,應屬無效;配偶則主張這是雙方達成共識的「死因贈與契約」。
【相關規定】
民法第1199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案例分析】
一、前言:
「遺贈」與「死因贈與」最終都指向死後的財產移轉,因此常被民眾混淆。然而,法院在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的真意時,應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於文義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不能拘泥於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
二、遺贈 vs. 死因贈與 四大差異
(一)行為本質:單方決定 vs. 雙方合意
1. 遺贈(單獨行為):這是遺囑人「一個人的決定」,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就成立生效。
2. 死因贈與(契約行為):與一般贈與相同,必須由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合致始成立。這意味著,受贈人必須在生前就表示「同意」,契約才能成立。
(二)形式要求:法定格式 vs. 意思一致
1. 遺贈: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如自書、公證等,詳參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5種遺囑!),若格式有一點瑕疵,遺贈即不生效力。
2. 死因贈與:雖然法無明文,但實務通說認為贈與人要如何自由處分他的財產,本來就不受他人干涉,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毋庸踐行一定方式,法律尊重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對贈與內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
(三)舉證責任:
由於不動產或高額資產的「死因贈與」會重大影響繼承人可分配的數額,主張成立死因贈與的一方(受贈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且證明的程度必須達到「使法院確信其存在」之程度。
(四)撤回權:後悔了怎麼辦?
1. 遺贈: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
2. 死因贈與:雖然是契約,但最高法院認為,因為它同屬「死後處分」,應認死因贈與於生效前,贈與人得「類推適用」遺囑撤回之規定(下述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參照)。若贈與人後來的行為與原契約內容牴觸(例如又另立遺囑),則視為撤回死因贈與。
【結語】
資產傳承不只是寫下一張字條,更是一場嚴謹的法律佈局。不論您是想透過「死因贈與」來確保配偶的餘生保障,或是透過「遺贈」來分配遺產,如何明確表達真意、避免後代子孫因「解釋歧異」而對簿公堂,是專業律師的價值所在。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擅長處理複雜的家事事件與遺產繼承。我們不僅協助您在生前規劃法律效力穩固的契約,更能代表您在法庭上精準還原立約真意,捍衛被繼承人的財產自主權。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相關文章:
2. 遺產並非全部皆可自由處分!分配遺產時您需要注意的事情!
4. 兒子女兒能否在父母尚健在時,預先協議分配父母死後遺產?
參考判決:
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