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來源連結
🔗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121001573-260402?chdtv
🔗 判決連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交更一字第 3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TA,114%2c%e4%ba%a4%e6%9b%b4%e4%b8%80%2c3%2c20251223%2c1
一名補習班老師發生嚴重車禍,昏迷送醫後,因無法進行吹氣酒測,警方依法報請檢察官核可抽血檢驗。結果,醫院檢測出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值達酒駕標準,監理機關據此裁罰罰鍰、吊扣駕照並要求上課。然而,當事人清醒後堅稱自己並未飲酒,並對醫院的檢測方式提出質疑,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檢驗酒精值方法是錯誤的
法官認定的關鍵理由:
- ✔️ 酒駕裁罰屬行政處罰,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
- 依行政訴訟法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行政機關必須提出「本證」, 使法院達到「完全確信」程度,否則即屬證明不足。
- ✔️ 本案唯一直接證據為血液酒精檢驗報告
- 檢驗方式為「酵素分析法(酒精去氫酶法)」。
- ✔️ 酵素分析法本身存在「偽陽性」風險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明確指出: 若檢體溶血、乳酸或乳酸脫氫酶(LDH)偏高, 可能干擾反應而產生假性酒精反應。
- 生化儀器陽性結果,理論上應再以 「頂空氣相層析法」確認。
- ✔️ 本案未同步檢測乳酸或乳酸脫氫酶數值
- 醫院未排除重大干擾因素, 即直接以檢驗結果作為酒駕判斷依據。
- ✔️ 原告傷勢嚴重,客觀上高度可能影響檢驗結果
- 車禍造成多處骨折、撕裂傷、牙齒脫落, 屬細胞大量受損狀態, 有高度可能釋放乳酸脫氫酶,干擾酵素分析法。
- ✔️ 第一線員警證詞與酒駕判斷不符
- 員警證稱:
- 未聞到酒味
- 未發現酒類物品
- 依經驗,若真有飲酒,通常會有酒味或吹氣反應
- ✔️ 原告提出的反證,已足以使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 在「是否飲酒」無法達到完全確信時, 不利益結果應由負舉證責任的行政機關承擔。
📌小結
一般而言,酒駕案件是很明確,
也就是酒測數值超標就是違法,這是很難有不同的解釋方式。
不過這則判決說明的是特殊狀況,
當一個人發生重大車禍,昏迷送醫,而醫院用一種「容易受干擾」的快速檢測方式, 驗出疑似有酒精反應時,
因為這個人全身重傷、細胞大量破壞,本來就可能讓檢測機器「誤判」。
在這樣的狀況下,這樣的證據,不夠直接把人定為酒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