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部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是要苛以雇主責任,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衛生。
其中勞工有3項是義務及責任:
1.接受體格檢查(入職前)及定期健康檢查(在職期間)。
2.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含特殊作業訓練,如堆高機操作)。
3.遵守公司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也提及違反上面規定時,將處新臺幣3000元,所以這就是在給予雇主適當管理勞工的法條。
那這條法條可不可以用呢?設定下列情境:

以下為職安署的回覆:

這回覆內容明顯就是說,因為管理責任是在雇主身上,所以還是罰雇主,看似幫助雇主管理勞工的手段也只是訂好看的,唉!!!
雇主也別氣餒,若職安法沒辦理約束勞工時,可以從勞動契約訂定著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