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家長亂說話,會怎麼樣嗎?
一、事實經過
在學校召開班親會的同時,多位家長(被告)在紀錄單上具名,指控任教英文的原告教師有「情緒化」、「教學無系統」、「口出穢言(三、五字經)」及「拒絕帶班」等行為。原告教師主張上述指控均為虛構捏造,嚴重損害其名譽與師道尊嚴。
雙方於同年10月召開協調會並簽署協議書,被告等家長承認指控有誤並願意道歉,同時承諾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5000元 以達成和解。
惟協議簽署後,被告僅支付 4,500 元,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履行承諾,給付剩餘款項。二、家長後來怎麼說?
被告(家長)主張,當初是聽取子女轉述原告(教師)有不當管教行為,才在班親會反映。事後因原告強硬揚言提告,家長誤以為指控有誤,為平息紛爭才簽下賠償15,000元的協議書。
但簽約後校方針對其他家長的申訴進行調查,結果證實原告確實有紀錄單上所載的「不當管教與違法處罰」行為,並已將其移送考核,於是主張這屬於「和解重要事項之認知錯誤」,依據民法規定,正式撤銷該和解協議。
三、法院怎麼說?
據校方調查顯示,原告教師確實有「口出髒話、稱學生媽寶」及「拉耳朵」等行為,分別涉及不當管教與違法處罰。
然而,原先家長指控的四項行為中,有三項查無實據,且被認定的行為情節均屬輕微。家長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逕自在班親會紀錄單上羅列四項指控,供不特定人閱覽,已超過實際調查所認定的範圍。這種「誇大指控」確實損害教師的名譽,即便教師有部分缺失,家長的行為仍構成侵權。
由於被告(家長)的指控確實存在「不實部分」,因此當初簽署道歉與賠償的協議並無「重要事項認知錯誤」。
四、結論:
家長不得以調查結果為由撤銷和解,必須履行合約義務,連帶給付剩餘的10,500元 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