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一個真實的案例
A曾在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上班,因為涉嫌收取回扣,被公司告上法院,最終被判處背信罪等相關罪責。由於A在審判結束前主動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法院考量情況後,判處他繳納新台幣20萬元罰金。
繳完罰金後,A雖然沒有坐牢,但他心裡一直有個擔憂:以後找工作時,雇主會不會要求他提供「良民證」?有了前科,他還能拿到良民證嗎?
一、什麼是良民證?
「良民證」,顧名思義,就是一份證明你沒有犯罪紀錄的官方文件。在台灣,它的正式名稱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負責核發。
這份文件通常用在以下幾種場合:
- 找工作時,雇主要求提供
- 出國留學或申請移民時,外國機構要求提供
良民證上記載的,是當事人有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事紀錄,文件同時附有中英文對照,方便在國際場合使用。
二、雇主可以要求提供良民證嗎?
(一)原則上需要你的同意,而且要有正當理由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1],雇主不能隨便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良民證也算是隱私資料的一種。
除非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雇主才能開口要求:
- 求職者願意同意提供
- 這份資料是「就業所需」的,也就是說,與這份工作有實際的關聯性
(二)什麼叫做「就業所需」?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有合理且必要的理由,認為這份資料跟工作性質、公司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關,才算符合條件。以下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保全人員 保全工作涉及維護他人安全與財產,因此法律規定,若曾涉及幫派、毒品、槍械、貪污、洗錢等犯罪,就不能擔任保全人員。
教育工作者 不論是幼兒園的教保人員,還是補習班的老師,凡是與兒童相處的職業,法律都明確規定不得有性犯罪或虐待兒童等前科,以保護學童安全。
計程車與客運駕駛 駕駛工作直接關係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因此若曾有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性自主,或涉及危險駕駛、組織幫派等犯罪紀錄,依法不能登記執業。
(三)回到A的情況——雇主有理由要求A提供良民證嗎?
假設A應徵一家新公司的財務主管,面試時,對方要求他提供良民證。
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合理。 因為財務職位直接涉及公司的金錢往來,雇主確認A有沒有金融犯罪的前科,對公司利益和社會公益都有實質意義。甚至《公司法》也明文規定,擔任經理人不得有背信罪的前科。因此,雇主的要求是「必要且合理」的。
相反地,如果雇主要求A提供求學時的操行成績,或要求他證明在學期間從未被記過,這就跟工作內容毫無關係,過度侵犯了A的個人隱私,屬於不合理的要求,A有權拒絕。
三、拿到良民證,就代表這個人沒犯過罪嗎?
不一定。
這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地方。良民證上沒有紀錄,並不等於這個人從未犯罪。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2],即使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仍然可以申請到一張「空白」的良民證:
- 案件屬於少年事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所受的刑罰較輕(例如只有罰金,沒有入獄)
- 法律後來有所修改,原本的行為不再構成犯罪
那麼A可以拿到良民證嗎?
可以。 依照相關法規,只要A沒有被通緝,也沒有仍在執行中的刑期,就可以申請良民證。而A當初被判的是「罰金」,符合法條中「受罰金宣告」的條件,因此他申請的良民證上,刑事紀錄欄位會是空白的。
換句話說,A完全不必擔心,他一樣可以順利拿到良民證。
[1]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