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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re Bourdieu〈資本的形式〉摘要與相關整理

    The Forms of Capital
    Pierre Bourdieu
    1986
    社會世界(social world)是累積而成的歷史,人們必須重新將資本的觀念引入社會世界,另外還有積累以及所有它的效果。資本依賴於它在其中起作用的場域,而它的轉化代價多少是昂貴的,並且是它在有關場域中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資本是累積的勞動,當它們被行動者(agents)或行動者團體在私有的(即獨佔的)基礎之上所佔有時,這些累積的勞動使得他們能以具體化。
    資本可以表現為三種基本的類型:
    1. 經濟資本:這種資本可以當下直接轉換成金銭,這一轉換過程是以私人產權的形式制度化的。
    2. 文化資本:在某些條件下,這種資本能夠轉換成經濟資本,這一轉換過程是以教育資歷的形式制度化的。
    3. 社會資本:由社會職責(聯繫)所構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經濟資本,而這一轉換過程是以某種高貴身份的形式被制度化的
    經濟資本
    這種資本可以當下直接轉換成金銭,這一轉換過程是以私人產權的形式制度化的。,經濟與文化資本的聯繫是通過對獲取資本所需的時間進行中和而建立起來。
    文化資本
    絕大多數物質類型的資本都可以用文化資本或社會資本這些非物質形式表現出來。同樣非物質形式的資本也可以用物質的形式表現出來。
    文化資本有三種形式:
    1. 具體的形式:以精神或身體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文化資本的基本形式是與身體相關的,並預先假定了某種實體性和具體性。文化資本的累積是在具體形式當中進行,採取我們所謂文化、教育、修養的形式,它預設了一個具體化和實體化的過程。由於包含勞動力的變化和同化,這過程十分漫長,必須由行動者身體力行。
    2. 客觀的形式:以文化產品的形式存在。在物質和信息中被客觀化的文化資本,其物質性方面是可以傳承的。在此預先假定了經濟資本;而在符號方面,文化產品則預先假定了文化資本。
    3. 體制的形式:以一種客觀化的,必須加以區別對待的形式存在。具體化的文化資本具有與資本的承擔者相同的生物侷限,體制的形式可以讓擁有者一種文化、約定俗成與長期不便得到合法保障的價值。
    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是實際或潛在與對某種持久網絡的占有,當中密切相關的資源集合體。這一網路是眾所周知、體制化的網絡。它在集體擁有的資本方面為每個團體成員提供支持,提供各種各樣聲譽的憑證,這些關係或許只能在存於實際狀態和幫助維持這些關係的物質或符號性的交換之中。
    特定行動者占有社會資本的大小,取決於它可以有效的加以運用網路規模的大小,或者與他有關係的每個人依靠自身的權力所占有的資本(經濟、文化與符號)大小。社會資本的再生產預設了對社會交往活動的持續投入,預設了交換的連續系列,在交換中,認同感被不停地肯定和再肯定。這一過程包括了時間和精力的耗費,並直接或間接地包括了經濟資本的花費。
    象徵資本
    一旦用毫不含糊的貨幣利潤標準來衡量,就以否定方式獲得了象徵性,從象徵性一詞往往具有的意義上講,這些活動沒有了具體的和物質的作用,它們是無償的,非功利性的。象徵資本就是這一被否認的資本,也就是說物質資本轉換成其本身能夠再轉換成物質資本的象徵資本。象徵資本是只有集團的信念才能賦予那些給集團提供最多物資和保證人的一種信用,最廣泛意義上的信用。(Bourdieu,實踐感:177-192)
    資本的轉換
    不同類型的資本可轉換性構成了某些策略的基礎,這些策略的目標是通過轉換來保證資本的再生產。
    經濟主義的觀點:它在最後分析中總是要將所有資本類型簡化為經濟資本,而忽略了使資本的其它類型產生特殊效果的方面。符號主義的觀點:將社會交換簡化為交往現象,但卻忽略所有學科都可以簡化為經濟學。
    但這兩者皆不足解釋資本的交換現象。我們已經知道將經濟資本轉成社會資本即存在一種特殊且明顯的花費時間、精力、關心和關注的勞動。同樣,衡量文化資本最好的方法是花在獲取這種資本上的時間量。
    不同類型的這種不可比性,就給不同類型的資本擁有者進行交換時帶來高度的不確定性。
    參考資料
    1. Bourdieu, Pierre (1986). The Forms of Capital, In: Richardson, J., 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 Westport, CT: Greenwood: 241–58.
    2. Bourdieu, Pierre著,蔣梓驊譯,2003,《實踐感》。南京:譯林。
    3. Bourdieu, Pierre著,王志弘譯,1993 〈社會空間與象徵權力〉,《空間的文化形式與社會理論讀本》,夏鑄九、王志弘編譯,臺北:明文書局;pp.42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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