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8|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工作關係其實等於戀愛關係

  以前就覺得工作跟談戀愛是同一件事情,為什麼呢?因為都跟「人」脫不了關係。
  找工作,公司要不要你,你要不要公司,雙方都同意才有「工作關係」。進了公司之後,公司用你接受的方式對你,你用公司接受的方式對公司,雙方都接受而且滿意才能繼續維持這層關係。解僱,表示公司不滿意你,不要你,所以要結束這層關係,然後公司給你資遣費,或者不想給。辭職,表示你不滿意公司,你不要公司,所以你自己要結束這層關係,即使這公司加碼福利,你都不留下。不論誰提出結束關係,弄不好可能會鬧上法院打官司。
  談戀愛,他要不要你,你要不要他,雙方都同意才有「戀愛關係」。交往之後,他用你接受的方式對你,你用他接受的方式對他,雙方都接受而且滿意才能繼續維持這層關係。分手,表示他不滿意你,或者你不滿意他,所以要結束這層關係,然後可能會有分手費還是物品分配之類的,弄不好可能會鬧上法院打官司,更甚者會出人命。
  以上,不覺得很像嗎?差別大概在於戀愛是一個對等關係,我是單獨的,你也是單獨的,然後在一起,然後分開。而工作是一個上下層關係,員工某種程度上必須聽從主管甚至老闆的命令,放在戀愛來看大概有點像是富家公子對上窮女生,富家公子都給你錢錢,窮女生能不聽話嗎?讓我們來想想,如果窮女生不聽話,不想跟富家公子在一起呢?富家公子可能會對窮女生更好,送他更多東西討他歡心,當然也可能叫窮女生把交往時候的錢都吐出來,這就是自行離職的狀況。解僱的狀況大概就是富家公子不喜歡窮女生了,想要分手,但窮女生不要,富家公子只好用錢叫窮女生走,這叫資遣費,但如果富家公子覺得都不要你了憑什麼要給你更多錢,窮女生覺得這段時間我推掉一堆賺錢的機會被綁在你身邊,現在你不要我了,當然要給我分手費,不然我怎麼生活,兩人意見不合但還算理性就走法律途徑,不理性的就社會案件囉!
  工作從來都不覺得是指「工作本身」,通常都會扯到「人」,例如老闆、主管、同事,有機會升遷的還會遇到下屬,不論制度多完善,最終會影響的都是「人」,是人在影響人,就跟交通問題一樣,不過那又是另外一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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