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灣精神醫學會在2014/5/21將原本「精神分裂症」改名為「思覺失調症」,更名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大眾對此的誤解,進而降低對精神疾病的汙名化。因為有些患者可能因為害怕而隱瞞自己的精神問題,導致無法確實獲得治療,影響患者後續的復原之路,所以改名可以提高患者就醫率及家屬支持度。然而在司法上這個疾病診斷的困難點在於如何判斷犯人犯罪當下是否受其影響,以及司法讓精神疾病減刑的意義為何,法律處罰的目的什麼,都是仍需思考的問題。
什麼是思覺失調症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是
精神疾病的一種,盛行率大約0.3-0.7%,其成因與環境和遺傳皆有關係。此病常見的特徵包括正性症狀(
妄想、
幻覺、
幻聽)、負性症狀(缺乏動機、貧語症、平板的情感表現、無社交能力)、混亂症狀(語言、行為)及其他(僵直性緊張、不合宜的情感表現)。思覺失調症通常會伴隨其他心理疾病,例如
焦慮症、
臨床憂鬱症或
藥物濫用障礙,也因此影響到患者日常生活並造成社會問題(如失業、犯罪),而這些症狀通常是逐漸出現的,且一般在成年早期開始,並持續一段長時間,而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受影響,且其病情也一般較嚴重。
精神疾病減刑的相關規定
聯合國兩公約2009年在台灣國內法化,列入為「兩公約施行法」後,法官對判死刑的立場趨於保守,對於犯下重案的精神病患被告幾乎不判死刑。刑法第19條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法官會以精神鑑定專業人員提出的鑑定報告書做基準,衡量被告是否真的罹患精神疾病,但許多法官由於對精神病患不夠了解,而可能導致誤判。
王景玉案(內湖隨機殺人事件)
2016年在台北市內湖發生了一起隨機殺人案,犯人王景玉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認為自己是古代的堯帝及四川皇帝,必須藉由殺害女子以傳宗接代,以「小燈泡長得像四川人」為理由,造成一名四歲女童死亡。此案的爭議點有二:第一點是如何確認他真的罹患思覺失調症而不是偽裝的?第二點是王景玉在犯案當下是否因思覺失調產生的幻覺、妄想而影響當下的自制與辨識能力?
受審能力與法律處罰的意義
首先要說明法律處罰的意義為何。刑法是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以維持社會秩序,而非作為換給被害人公道及滿足被害人家屬報復之心的手段,因此在審判中有個重要的條件為受審人應具備受審能力,意即被告須有能力了解審判的意義、是在有自我控制與辨識能力情況下犯罪,並體認到自己的行為有違法律追求社會和諧的目標。但在實際案例中,「精神耗弱」及「心神喪失」的判斷不易,因此這成了此制度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結語
如何判斷一個人有精神疾病?以患有精神疾病為由真的能逃過法律制裁?既然是人工檢測,精神鑑定結果真的準確嗎?該怎麼讓這個制度確實發揮它的功用,而不淪為有心之人可以鑽的法律漏洞?若是回到倫理問題,一位精神鑑定的醫生做出的診斷很可能會影響被告的生命權,又有誰能輕易下判斷?若想在其中取得平衡,法律與心理學的專業人員應對彼此的領域更加了解才行,而一般大眾也應該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才不會使自己因眼界太狹小而產生認知偏誤。
責任編輯:郭羽婕 核稿編輯:鄒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