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目的僅為被污名化的身心障礙族群們發聲,讓更多人了解制度(首先聲明,本人非法律非醫學專業,若有舉例失當、概念錯誤的用詞發生麻煩各位指正🙏)
每次當社會事件發生時,或有關司法鑑定的新聞發生時,總會有質疑司法鑑定的聲音,以及歧視、仇恨這些病人的言論。
到底在吵什麼?
所謂「精神病不判死」的法源依據為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法條短短三項,卻在媒體上一次又一次的引發話題。許多「被認為應該判死刑」的犯人卻因為此條逃死,民眾因此感到憤怒,進而抨擊、不信任司法,民怨大到本不該插手司法的行政官員被迫對此發聲(新聞一)。最近一次的大概就是2020年的台鐵殺警案(新聞二)。
原因?
經過觀察我認為原因大概可以分成幾個:
一、認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方式才是使「犯罪者」應該的懲罰,也就是所謂的殺人償命,這觀念不知道深植人心幾千年了。
二、不理解法條規範、執行程序、審判原則等。
三、對精神病患的恐懼
四、好像罵點什麼自己會感到比較優越?
以牙還牙真的好嗎?
我國刑罰目的裡面確實是包含應報理論,認為處罰本身就是目的,有錯者施以懲罰方能實現「社會正義」。但是這裡我希望我們可以先停下來想一想,處罰這些「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後,我們能夠獲得什麼
更低的犯罪率?
更好的社會治安?
實質補償被害人?
減少精神疾病的發生?
還是,一時情緒的宣洩...?
以上問題,都值得我們在評判此問題時進行思考
回頭想想為什麼「他們」會犯罪
其實每個人心裡應該都清楚,他們正是因為「疾病」而去犯罪的,但有幸有著健康身體的我們應該是無法體會那其中的感覺的,舉個例子好了,或許在他們眼裡,他面前的人就如同一塊蛋糕,手裡自己剛好拿著一把鋒利的刀,自己又很想吃蛋糕,於是就把手上的刀往蛋糕上一劃,在他們的認知裡面是如此,但在健康正常的我們看來就是一個人拿著刀子往另一個人身上捅,行為就是所謂的「殺人」,但他有這意思嗎?有這認知嗎?他可能就是單純想吃蛋糕,我們能說這個人本性很壞嗎?當他不發病時旁人卻跟他說他必須被判死刑,他作何感想?
這邊還有個例子,或許能讓旁人更身歷其境:一日,早上9時正常地從床上起來,正準備開始新的一天時,身旁卻圍著許多人,告訴你說你昨晚因為夢遊跑到路上殺了一個人,而你卻完全沒任何知覺,現在要把你帶去審判判死刑,這真的公平嗎??明明在自己的認知裡自己什麼也沒做,也沒想過要殺人,但卻因一些生理因素要強迫你承擔一切的後果,意義又在哪裡呢?
以上大概就是這些病人犯罪時的想法,雖然形容的跟病癥不一定相符但概念上卻能表達他們的主觀認知,就是「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和「自己控制不了自己」。
保障了加害者的人權,那受害者怎麼辦?
幾年來也蠻常聽到這種論調,看似合理然我卻認為這是種詭辯。首先,並非因保護加害者而剝奪受害者的權利,這不是零和;其次,生活中也常出現所謂沒有加害者卻有受害者的情況,這時候受害者的權利難道因為沒有加害者就無法討回嗎?
正確看待這議題的態度
既然無法處罰這些病患,要如何使被害人釋懷,或者我們該如何避免受害,這應該是普遍民眾所擔憂的,但是不幸的是,這種情況只能用意外來做詮釋,沒人樂見其發生,但總有機率會發生。被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奪去親友或自身性命,我們無從怪罪,只能自認倒楣。既然對於自然災害我們的態度是如此,那麼我們對於無法控制自己的病人也應如此。
未爆彈?
不少人會嘗試用預防的角度來看待將精神病患判刑的觀點,認為將其判死刑、無期徒刑可以有效將其隔絕社會,讓犯罪率下降,防止身旁有著許多未爆彈使人心生畏懼。
然而,難道不覺得這樣的作法有點不負責任嗎?說什麼不懂人權的人就不能讓他擁有人權(見圖一)、將精神病患者隔絕社會才是最有效的方法等,就沒有人去想過、去了解過、去體諒過成因嗎?他們正是因為生病才有這些犯罪行為,那麼,我們只有把他們的疾病治療好他不就不會犯罪了嗎?為什麼要一槍解決呢?講句極端的,傳染病三要素之一就是宿主,有人感冒後為了治感冒會使用消滅宿主的方法嗎?只要把自己殺了那感冒也就好了,不是嗎?
道理我都懂,但就是怕有人裝病、或憑藉著自身疾病去犯罪
首先,有沒有病是由專業醫師所診斷的,即使診斷制度有問題,那技術上是屬於醫學問題(有醫師因專業被質疑而感到不被尊重,見新聞三),也並非是司法問題,民眾若要罵法官、找立委修法那可能找錯了方向。再來,我們也不妨看一下實際數據,根據司法院的資料(資料一),聲請刑事精神鑑定的數量一年約有500件,其中被大眾所「不願見到的」精神狀況屬於完全不罰的為9%,比例高低看個人解讀,這裡僅提供給各位參考。
即使即使真的運氣很好被你裝病裝過之後,那你在自由或其他權利上也同樣會受到諸多限制,裝病的成本比想像中大得多,裝病後也不一定會過得比較好。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們回到法規來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其中第三項的規定,正是防範了有著想以此換取無罪的犯罪者行為前或行為後的精神證明病不會使你脫罪,如因為想犯罪就故意不吃藥讓自己發病、將自己灌醉或吸食毒品等,用更明白的話來說就是,當你行為時心裡冒出免死金牌的想法時,這就不會是你的免死金牌,會讓你受到應有的懲罰。
司法並非完美,但也沒有你想的那麼不堪
司法固然不是完美,當然有許多在未來需要改進的地方,但肯定不是廢除刑法第19條就能達到大眾所謂的「正義」,即使你不認同其背後所承載的價值,那也不可否認刑法第19條確實能夠保障弱勢族群,廢除該條後也不會使治安變得更好、犯罪率變得更低。
其實民意傾向很明顯,就是多數民眾討厭這條法律,但不論在野執政,為甚麼需要選票的民意代表卻沒有嘗試把這法修掉?只要政見提出這項肯定能吸到選票啊??修法會擋到執政黨什麼利益嗎?好像也沒有,那粗糙地根據排除法,答案不就是因為不能修嗎?因為此法確實有其必要性,跟其他法規一樣重要。
我認為民眾應致力去裡解法條背後的原理與執行狀況,不能持續秉持著錯誤認知在公眾平台上用自己的無知影響他人,為什麼這麼說?應該多數人都看過以下論調:「反正犯罪後去搞張精神證明就沒事了」等類似語句,表面上只是對於司法、精神醫學等制度的不信任,但若真有旁人聽信,無疑就是一種鼓吹犯罪,反而是社會治安惡化、犯罪率上升,他們口口聲聲嫌司法已死、社會治安敗壞,但殊不知自己也是其中的共犯,諷刺不諷刺?
結論
講了這麼多感謝各位看完,最後只希望民眾能夠更加理性地看待此議題,真的沒有人願意生病,也不是他們想犯罪才得病,而是他們得病了才犯罪。多點體諒和關愛,少點歧視與情緒,並能花一點點時間去了解法律原理,司法才能真正的變好。
資料們
[資料一] 沒有人願意生病、變成被社會嫌棄的「不正常人」ft. 廖建瑜法官、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 吳建昌
[新聞一] 刺殺鐵路警一審判無罪 蔡英文說話了
[新聞二] 鐵路警遇害兇嫌無罪 李承翰父難過辭世
[新聞三] 殺鐵路警判無罪》鑑定醫師沈正哲遭出征 寫近2千字吐苦衷:專業沒被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