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點] 一、目前法令明定,加班時數的補休是需要依照勞工意願選擇的,不能由事業單位單方面規定。 二、回推至原本加班事實核算加班費給勞工。 三、國定假日是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休假日,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 四、勞動基準法指出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狀況下可以請員工例假日加班。 五、基本原則為每月46小時,經勞資雙方合意,則可以三個月為調整區間,但是單位不可以超過54小時。 [詳細內容] 詳閱內文。 希望喜歡職場案例小教室的閱讀者可以多多追蹤、訂閱、贊助、參與課程喔~ 粉絲團連結,觀迎追蹤與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