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信仰 VS. 公眾事務
像兒福這樣的社福團體,究竟能不能擁有一座上億的基地來推廣他們的業務呢?這則新聞引發了龐大爭議,很多人認為社福團體不該有奢華的辦公室,而也有人替兒福抱屈,認為有付出的就該有所得。
而這樣的爭議,不禁讓我想起東西方對於「公/私」議題在觀念上的差異。中研院民族所的丁仁傑老師在針對慈濟的研究時,曾對東西方「公/私」觀念的差異做了爬梳。簡單粗略的來說,西方在談公私之議題時,重視的公與私的權益問題。我雖然在慈善單位工作,但我該拿的勞務報酬,我該擁有的權益,不會被犧牲剝削。
又如宗教雖然擁有自身的一套世界觀,但信不信某某宗教是個人的事務。一體兩面的,宗教團體也不能以獨斷的方式來插手公共事務。所以西方社會(尤其歐洲)會強調政教分離。
當私人的權益被解讀為自私時
但在東方、華人的世界裡,「公/私」的觀念卻夾雜了道德價值觀的評判在裡面。我們的社會裡,「私」往往具有負面的意義,「自私」、「私心」、「營私」等都是不好的詞彙。在這情形下,我們對於公眾人物、社會團體、宗教門派,通常要求不能「以私害公」,彷彿擁有點自我的利益,都會傷害了「公」這種很正面的價值。
因此我們社會傾向壓抑限縮個人的利益,將私利等同於貪婪。你在公司被凹時,你可能會被說要為公司、要為眾人著想。當自身權利被用道德觀綁架時,你可能會覺得啞巴吃黃蓮,有理說不清。
而倘若你做的是社會福利事業,你更可能被要求要一切簡樸,否則會破壞大公無私的社會形象。殊不知,那些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技能,其實是很專業、很昂貴的。
過度的道德化論述 無助於社會進步
台灣在討論社會福利事業與宗教議題時,經常就是這樣,在「公/私」的問題上糾結不清。我們容易傾向將宗教團體視為是無私、沒有利害關係的公眾團體,而放任他們在公共議題上大放厥詞、侵害私人的權益。而沒有出世色彩的社福團體,明明是社會團體,卻經常被要求用最少的資源做最貢獻公共利益的事。
如若我們能擺脫「大公/自私」這樣單純二元的道德價值判斷的話,回到最初的提問,或許我們會問的是,一個某某規模的社福團體,是否適合怎樣預算的基地?或是要怎樣的環境,能讓他們的工作獲得最大效益?類似這樣較為切實,而非善惡對錯式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