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
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相對於民法(規範私人與私人間之法律關係)上重要的「私法自治原則」,刑法因為屬於廣義的「公法」(規範國家與私人間之法律關係),所以在真正開始討論刑法之前,筆者想先花點時間跟各位談談比「罪刑法定主義」更前端、更基礎的概念—也就是「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換句話說,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有『罪刑法定主義』之規定」。
法治國原則的概念
「法治國原則」、「法治」是我們常常聽到的概念,然而許多人常常誤以為「法治」是指人民要乖乖守法、不可違法;然而,如果以這樣的想法來思考公法面的問題,那肯定是學不好公法的,因為整個邏輯從一開始就都搞錯了。
整個公法體系的基本想法,應該基於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邏輯而出發,也就是說「人民的權利不容國家任意侵犯」、或是說「避免國家濫權」這件事,才該是談公法時所思考的重點。
換言之,「法治國原則」的根本其實是在於民主議會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國家應依法治理、人民之權利應予適當保障等想法,因為「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這也是為何「民主」與「法治」往往無法分離而存在。
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法治國原則其實是個蠻大的概念,如果要認真講起來可能已接近講完半部憲法了,所以這邊只會大致做個粗略的介紹,藉以帶出我們接下來要講的「法律保留原則」。
法治國原則的具體概念,包括制度設計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也包括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救濟、法律安定性、以形式之制定法為法規範之主要內容、法律須以民主方式制定、禁止以命令代替法律、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關於人民權利保障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