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12/01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讀一論:貸款可以不用還嗎?

簡單的謊言和複雜的真相,人會選擇哪一個來相信?
1968年12月9日,美國明尼蘇達州「信用河」Credit River小鎮的法院,有一個案子要在今天宣判。打官司的被告叫杰羅‧戴利(Jerome Daly),原告是蒙哥馬利第一國民銀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Montgomery)。戴利向第一銀行貸款,抵押品是他一幢價值一萬四千美金的房子。戴利一直拖欠利息沒繳,銀行決定沒收抵押的房子來抵債。案子聽到這裡,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判?
戴利是一名律師,他自己辯護。現在你聽聽他的抗辯理由:他和銀行簽的貸款合約,清楚寫著雙方要提供「合法的財產」作為交換,銀行把屬於銀行的錢借給他,他把自己的房子為抵押,法律上稱為「對價」Consideration。
現在銀行借給他的錢,並不是銀行的財產。這什麼意思?銀行雖然有股東,但銀行並不是拿股東投資的錢去放款,而是將存款人存進來的錢,拿去轉借給別人,所以這些錢並不屬於銀行。
而戴利的房子是確確實實屬於他的,銀行把不屬於它們的錢交換屬於戴利的房子為抵押,這違背合約的「對價」關係,所以他欠銀行的錢,銀行只能要求他還錢,不能沒收他的房子。聽到這一層,你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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