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舉個簡單的
例子:
殺人犯A拿刀砍殺B和C,後開始逃亡B當場死亡,C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A犯了刑法第271條的普通
殺人罪與
殺人未遂。
逃了40年後被警察捉到,已經過了第80條所規定的
追訴權時效。但因為B死亡,所以殺人既遂的部分還是必須追究並依法送辦,至於對C的殺人未遂部分,因為已經過了30年的
追訴期時效,不會再針對這個部分對A做
刑事上的懲處。
追訴期的規定常讓民眾認為是在
保護罪犯,
犯人只要躲過追訴期後就沒辦法再對他們
起訴。但其實會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在催促司法機關盡早辦案,因為
刑法很講究證據,時間越久證據就越難取得,越早偵破
案件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