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動駕駛汽車」不僅全球發燒,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自駕車的核心技術在於AI,而企業以AI系統或軟體作為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請求負商品責任,或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責任規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立法上關於AI系統應用於汽車商品或服務時,應留意其結果可能侵害之權利或造成之損害,並為相關之準備或因應。
一、自駕車的技術發展趨勢與法律規範。
「自動駕駛汽車」當然AIoT最直接的應用,俗稱「智慧車聯網」。所謂的「自動駕駛汽車」為一種運輸動力的無人地面載具,不需要人類操作即能以雷達、光學雷達、GPS及電腦視覺等技術感測其環境,並進行導航。自動駕駛必須透過「先進汽車駕駛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 ADAS)加上AI主動判別狀況,並依此反應。例如Tesla的Model S汽車就配備雷達/微波感測器與8個攝影機,其中雷達、聲納、環繞攝影機、夜視系統可以做資訊提供,給駕駛人參考或警告,也能做自動駕駛的資訊,搭配雷射雷達,使車子達成較安全的自動駕駛。
自駕車透過ADAS的協助後,必須透過感測器的資料來做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且進一步從駕駛決策協助做到機器自我決策駕駛。換言之,AI應用在資訊系統與ADAS緊密結合已是趨勢,尤其是在感測器的大數據分析後做異常分析或預測使用,以及在影像識別方面的應用。全自動駕駛已是各大汽車廠商透入的重點,在創新工場公布的人工智慧未來藍圖中,2025年將達成全天候全自動駕駛。然而,影響自動駕駛進度的,會有法律限制的因素存在,也就是消保法商品責任及民法侵權責任的規範。
二、在立法上應如何因應自駕車在商品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等法規範?
由於AI在技術上,設計者藉由輸入或餵養大量的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到能從事深度學習的神經網路(Neural Network),即仿照人類的神經元運作的函數運算,使系統「學習」資料中的規律及模式,進一步建立判斷的模型或規則,然後做出預測或建議。
因此,AI軟體自開發至應用階段參與者眾多,包括:原始數據提供者、訓練資料組製作者、用戶、供應商及與AI系統互動者等,故當執行AI軟體的結果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時,並不容易確認對外應承擔法律責任之主體。
以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2016年2月 Google 無人車發生第一起可歸責於己的車禍事故,Tesla汽車公司於同年 5 月在佛羅里達州發生首起死亡車禍。但對於誰應該為此負責?又應如何決定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各國仍莫衷一是,若無法確立責任歸屬,一般大眾必定對自駕車的實施,產生懷疑甚至不信任,科技發展的美意將會被大打折扣,亦喪失進步前行的機會。
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2016年正式提出的自動駕駛等級分類系統,可分為:
Level 0:「無自動駕駛」。
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Level 1:「特定自動功能」。
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Level 2:「混合式自動功能」。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Level 3:「有限制的自動駕駛」。
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