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會
引子
在動物保護法中,貓、狗屠體在12條中被特別列了出來,好似特別的存在一般,也因而被譏諷為可愛動物保護法;寵物因意外致死,在法律上大多只能請求財產上的賠償,寵物被視為某種「財產」,或至少不被認為具備「人權」,在物與人之間游移。
這裡將會用兩篇文章的時間,從動物權的兩種論調開始,看看我們應該如何去看動物權。而後進一步延伸,去試圖觸碰如上段提及的,動物權在現代社會中的糾結處。
雖然不過是高中生的漫談,但還是讓我們開始吧。
動物權利論
在這派的論調中,就如同天賦人權等等,動物與生俱來就具備同等的權利,或至少有不被侵犯的權利。因此我們在看待人與動物的關係時必須做到「去人類中心化」,不寧以人類利益去做考量,而是視為兩個平等的個體。基於這樣的論述,動物權利論者會嚴正反對任何人類對動物的「宰制」,從不能畜養食用動物、對動物實驗,到幫剪羊毛等等利用動物「資源」的行為。而因此在動物權利完全發展的情況,會有幾種可能的情況:
動物是人
因為動物與人具有相同的權利,所以他們會有「人權」(或不叫人權),許現代智人享有相同的權益,從生存權一路到選舉權全部相同。這種情況下已不只是需要吃素或吃土的問題,動物有權享有一部份公共措施、有權參與政治爭取自己的權利等等。
但這會面對到一個很顯著的問題:動物能否負擔義務?或至少循"人類"秩序的規則?我們將權利主體的範圍擴及至所有動物,但至少動物與動物間不會遵守彼此的「權利」(如同獅子獵食會被視為傷害獵物的權利),在這個假設情境下,要讓動物擁有現在人類的「人權」,會導致動物變相需要遵守現代「人類秩序」,但這卻又是現實中近乎不可能的。
人是動物
如果將動物權利拉至所謂人權在自然界中的運行不可能,那如過是人類回歸自然秩序?前面提及動物權利論一個重要的概念,我們需要去人類中心化,而基於這樣的論述,人類現在所享有的資源與利益是不合理的,人應該回到自然秩序裏面去生存,這樣的情況下"人"與"動物"皆是在自然界中遵循自然秩序的生物,也就沒有高下與宰制之分。
但這裡依然會面對到一些問題。首先,自然秩序的關係究竟是否是宰制關係,弱肉強食是否可以被允許?如果可以,那隨人類的一步步發展又會回到現狀;如果不行,那是否意味著所有食物鏈都必須被禁止? 而另一個問題,怎麼樣的情況下算是宰制? 原始文化的眷養行為算是控制了動物作為食用,所以算宰制,那麼如果是原始採集狩獵呢?算是遵循自然秩序的行為,那如果是運用石器呢,大猩猩也會用器物攝食所以還算合格?那如果慢慢推到鐵器、熱兵器……我們好像回到了霍布斯自然狀態的討論,究竟時麼樣的情況算文明開始,我們又是否該阻止。
人與動物互不干涉
或許人類就是人類,動物就是動物,但基於人類與動物的權利相同,我們並不能侵犯/宰制動物,那何不我們將兩者拆分成兩個世界,人類世界玩人類世界的秩序,自然世界依自然運行的規則,而人類不去干涉自然世界,兩者就沒有宰制關係。
依然還是有問題。人類世界的運行不可能全靠「人類」,社會的運作中還是會用到自然資源,就算不是直接取用於動物,但還是變相地去干涉到了自然秩序的運作。舉例來說,如果一片樹林被夷為平地去蓋房子供人類居住,先不論樹木的權利可能被侵害,居住在樹林中的動物會被這個行為所影響。但如果我們要求全然不影響自然,所謂的人類世界卻又沒有立足之地。
因此有一個相似的觀念出現,那就是動物的權利不一定相等。因為依然是動物權利論,這個論述保留了兩種權利"自然權"和"市民權",所有動物都被設定有自然權,因此依然不容侵犯,但有些具有意識的動物被賦予市民權,相當於進入所謂人類社會,與人共用同種改念的權利。或者另一種闡述方式是用漸進式的分配權力,依據意識的形成去判斷有多少權利,無意識動物權利較低,而高階意識動物(如海豚、黑猩猩)則甚至可能有比人類嬰兒還高的權利。在這個架構下,某些不被認為具有意識的"資源"就可以被利用,而只要明確劃定界線,就能確保人與自然世界的劃分,讓彼此在自己世界「自給自足」
但在我們觀點中,這樣的論事依然沒有跳脫「人類中心化」,就算意識可以測量,我們沒有一個標準說誰是有意識動物誰不是(誰可以被人類利用誰不行);而自然與人文的界定也沒辦法衡量。所以到頭來還是人類說的算,儘管部分人可能代表動物去爭取權利,但動物不會說話,這樣的代表是否只是人類圈的自欺欺人?
總結動物權利來說,我們認為他所提供的想像,不是現實中已經無法企及以至於幾乎沒有追尋的可能;就是依然沒有跳脫人類中心的思考,到頭來我們就無法代動物為置動物權利,所變成關起門、自以為而又做不到的「偽善」。
動物福利論
相對於動物權利論,動物福利論顯得相對親近,卻也殘酷。動物福利論者強調人類自視為高階智慧生命提,具有理性與靈性,就應該尊重其他生命,同理他們的感受,以「人道」的方式去對待其他動物,而任意造成對其他生物的傷害就會被認為是不道德地的。
而之所以會說顯得較為殘酷,是因為他不否定——動物終究在人類的宰制之下。這樣的說法讓他更親近而可行,但如此之下的動物權,其建構基礎便是「人道」,人類理性與知性的延伸,因為不忍心與仁愛所產生的權利。而因為其貼近於人心的特性,現行的主流社會觀點與法律大多是採用了動物福利論作為主論述(如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所闡述)。
那麼,在基於動物福利論論述下,這樣的人道究竟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而善心與不忍心作為權利基礎是否合理?因為時間的緣故,讓我們留待下周再來細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