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2名斯里蘭卡籍男性遭到日本強制遣返。他們其實在前一天(2014/12/17)才知道自己的難民申請沒有過。照道理,如果提出難民申請後沒有通過,當事人可以在 6個月內提出不服,要求重新審理。然而,這 2人當時明確表示自己想要要求重審,但入國管理局(現已改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人沒有讓他們有機會和律師接觸,隔天就這樣把人送回斯里蘭卡了。
對此,這 2名斯里蘭卡人向日本(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認為日本沒有保障到日本《憲法》第 32條保障的訴訟權利,向日本求償 1,000萬日圓。
近日,二審判決翻案,法官認定日本政府須賠償當事人 60萬日圓。據信這是第一次有外國人遭強制遣返相關訴訟做出違憲判決。
一審駁回當事人請求
這 2名斯里蘭卡籍男性分別是在 2011年及 2012年因為逾期居留,被收容在收容所(日文:入管収容施設,簡稱「入管施設」)。期間,這 2人分別提出難民認定申請,但都遭到法務省駁回,2人也都提出不服,要求法務省重新審理。
然而,法務省分別在 2014年10月3日和 11月17日再度駁回他們的申請,入國管理局卻遲遲拖到 2014年12月17日才告知這 2人,使得他們隔天就跟著其他的斯里蘭卡人一起被強制遣返,完全沒有申訴機會。
對此,日本政府代表在訴訟上主張,這 2人提出難民訴訟並不是真的需要保護,而是以留在日本為目的。如果事先告知當事人難民申請沒過的話,當事人還有可能會逃跑,不利後續的集團遣返進行。
去年 2月,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行政單位並不是因為有不當目的,才不讓當事人提告,因此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二審判決翻案
但高等法院法官平田豊認為,根據日本的《難民異議申立事務取扱要領》,難民申請結果一出來,必須要儘速告知當事人。行政單位明顯就是要刻意拖到最後一刻才告訴當事人,目的就是要讓當事人沒有機會上訴。
法官強調,不管當事人是否真的是難民,剝奪當事人上訴的機會,是不同層面的問題,這也已經違反了日本《憲法》第 13條保障的尊重個人意識。
不僅如此,高等法院法官還批評,日本政府主張「如果提前告知當事人,難民申請沒過,當事人就會逃跑」一事太抽象,完全不足以作為強制前在告知當事人的理由。法官指出,如果日本政府認為當事人是在濫用難民申請,目的是要拖延留在日本的時間,就應該要求司法審查介入,調查當事人是否有濫用難民申請的可能性。
告知後須經2個月才能遣返
雖然上訴期限是到明天(6),但目前確認日本政府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原告也不打算再上訴,可以預期本案二審定讞。
事實上今年 1月,同樣是在強制遣返前一天才得知難民申請沒過的另 1名斯里蘭卡籍男性,在名古屋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法官雖然只有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違法,沒有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違憲」,但這起訴訟後就已要求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必須在告知當事人後過了 2個月以上,才可以遣返當事人。